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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气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6-2011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氮气的安全使用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生产作业活动中氮气的使用。3术语和定义3.1窒息性气体吸入会引起人体组织由于缺氧而导致窒息的有害气体。3.2氮气取用连接点通过一个或多个阀门与氮气源连接和断开来取用氮气的连接点。5管理要求5.1氮气危害5.1.1氮气是一种无色无臭的窒息性气体,比空气稍轻(比重为0.97)。空气中氮气含量过高,氧气浓度下降到19.5%以下时,就可能造成人员缺氧窒息。吸入浓度不太高的氮气时,可能引起胸闷、气短、疲软无力,继而有烦躁不安、极度兴奋、乱跑、叫喊、神情恍惚、步态不稳,可能进入昏睡或昏迷状态。吸入高浓度的氮气(氮气浓度大于90%),可迅速导致人员出现昏迷、呼吸心跳停止而致死亡。5.1.2暴露于氮气危害环境中的人员,在出现明显征兆或症状之前,其生命可能已处于危险状态,应立即脱离现场,移送至空气新鲜处,并迅速进行医疗救护。5.2风险评估5.2.1使用和排放氮气应事先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应进行记录并存档。风险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人员处在氮气危害环境中的可能性;——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下氮气排放的区域和方式;——受限空间、控制室、化验室和实验室等区域的氮气危害。5.2.2如果工作场所存在潜在的氮气危害,应设置警示标识并提供足够的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测氧仪;——强制通风系统;——警戒线或围栏;——通过上堵头、封头、加盲板等方式隔断氮气来源。5.3使用要求5.3.1禁止使用氮气用于以下目的:——一般的表面清理(包括工艺区域、维修车间、室外工作区域、任何设备),除非工艺中要求使用氮气作为吹扫介质且进行了安全排放;——气动工具的驱动;——作为工艺、仪表的替代或备用气源,除非经过风险评估已确认所有潜在的危害,采取了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并且有文件化的管理程序;——在可能有人存在的区域中进行工程应急、冷却或灭火。5.3.2使用氮气前应得到批准(包括使用氮气作为压力测试介质),且有相应的控制措施。5.3.3企业应定期对可能处在氮气危害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包括承包商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包括氮气的危害、相关作业安全要求、预防窒息和急救的知识等内容。5.3.4在使用氮气的作业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装备,并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接触液态氮的操作人员还应进行皮肤和眼部等部位的防护。5.3.5日常工作中氮气使用的安全要求应在操作规程中说明。5.3.6氮气系统中的氮气瓶、管线、储罐、氮气取用连接点等应有统一、明显的标识。5.3.7在任何情况下氮气管线都不能与呼吸空气管道相互连接。5.3.8氮气取用连接点的接口优先采用螺纹管、双向接头和法兰连接,在下列情况时也可使用快速接头连接:——有文件化的使用管理程序;——配备统一的,并明显区别于其他公用工程连接点的快速接头。5.3.9报废的氮气系统应及时拆除。停用的氮气系统应及时移开,不能移开的,应进行有效隔离,使用末端必须封堵,并设置安全标识。氮气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6-201125.4其他要求5.4.1使用氮气的实验室、化验室等密闭空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配备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测氧仪,并在入口处设置安全标识。5.4.2对于可能有氮气存在的设备、容器,在所有可能的人员出入口处都应设置清晰可见的安全标识。5.4.3氮气瓶的储存和搬运应符合Q/SY1365-2011《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
本文标题:氮气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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