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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贾敬伟关键词:公司法/股东/出资义务/股东权利/违约责任公司法实务当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事实,往往会同时产生多方面的法律责任、法律关系。诸如,法律上已经规定的,违约股东对守约股东的违约责任,违约股东乃至全体股东对公司的补充出资责任,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以及由相关部门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等。法律上规定的这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从不同的角度规制或制裁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维护着公司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其中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情况下其他股东、守约股东如何寻求利益保护和法律救济,规定的尚不明确具体,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违约股东须依照公司章程有关约定对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没有对此时的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或责任形式给予进一步的规范或提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法理上说,公司中股东享有和行使的各项权利,应当都是源自于股东之间意思自治形成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达成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就其作为股东权利的来源或基础而言,其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应当就是股东各自承诺的出资义务;承诺并履行其出资的义务,可以说是股东在公司中取得其法律地位和享有股东权利的重要的法律前提。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未按期足额缴纳货币出资,或非货币出资不符合当初约定,或是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其股东权利的基础就存在着严重的瑕疵。如果此时守约出资的其他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事先达成的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要求否认或缩减违约股东之股东权利,法律上自然应予支持。然而问题是,如果股东之间事先并未就违反出资义务和权利限制的问题达成任何约定,一旦出现部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法律上是否还有其他的途径可供守约出资的股东加以选择和利用,进而否认或缩减违约股东的股东权利呢?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此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那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其概念和性质究竟为何,法律上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除了认可和支持股东之间意思自治的相关约定之外,是否还应当再做些什么?公司法是否有必要为守约出资股东提供必要的法律途径,来主张和实现其限制违约股东的股东权利的诉求?如果法律上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又该如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具体规定?本文的内容,即是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所做的思考、分析和探讨。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本文中的所谓权利限制,作为法律概念和一项法律措施,是指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基于法律或意思自治先前已经达成某种权利或利益安排的基础上,法律允许和支持其中的一方在特定法律事由出现的时候,有权依据当初双方的约定或是直接援引法律的规定,否认另一方的某些权利或是缩减另一方某些权利的效益、范围,进而调整、变更其与另一方之间的权利或利益安排,使双方的权利和利益达成实质上的平衡和公平。通常,法律上允许和支持的权利限制,都是由于权利被限制的那一方在先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比如买卖合同当中出卖人交付标的有瑕疵的,法律规定了此时买受人可以要求相应减少价款,其性质即是对出卖人的债权的限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是指公司的部分股东由于违反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受到了守约的其他股东的拒绝或排斥,使得其在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未得纠正期间,不能再按照当初约定的股权比例在公司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通常,人们都使用“法律责任”一词来理解、概括和表述,个体在一定法律秩序当中由于其某些行为对他人或社会的不利影响以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这些行为受到的法律上的否定评价,而必须接受的由既定制度或规则所安排的对其不利的全部后果。法律责任概念所包涵的具体内容、责任形式,就各自的目的或意义而言,大致可以区分为救济与处罚两种不同性质的内容,即救济相对人或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内容;就其使得责任承担者承受的不利影响来说,又大致可以区分为加重义务和限制权利两方面的内容。法律责任当中,限制权利的内容及其责任形式,大多属于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性质;加重义务的内容及其责任形式,则大多属于救济性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性质。但是,在特定场合,根据一定的法律关系或利益安排的需要,救济性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也可能需要有限制权利的内容和责任形式。按照笔者的理解,加重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与限制权利的违约责任形式,在向契约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时候,是从不同的角度和以不同的方式,最终致力于相同的目标。契约本身可以理解为契约当事人在需要相互借助以谋求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通过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就如何平衡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共同意思。契约一方的违约行为,无疑是破坏了契约当事人通过订立契约而共同设计和预期的权利义务平衡。法律上规定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目的和意义,就是要在契约一方违反约定的时候,通过违约责任这种法律手段来恢复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违约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既然是用来恢复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平衡的法律手段,那么这种手段具体发挥作用的方式,也就存在着两种选择:一种选择,可以考虑通过增加违约方的特定义务,或是加重违约方的既有义务的方式,重新恢复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另一种选择,则可以考虑通过否认违约方的特定权利,或是部分缩减违约方的特定权利,重新恢复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加重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和限制权利的违约责任形式,在现实当中具体适用的时候,应当合理区分不同目的或不同性质的契约关系乃至不同的违约情形,分别加以适用或同时加以适用。笔者认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应当属于违约责任的性质。公司成立后,如果部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未按期足额缴纳货币出资,交付非货币出资不符合约定,或抽逃出资的,守约股东均可基于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其他法律文件当中,事先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权利限制的约定,或者在股东之间未有该项约定时直接依据法律的提示性和补充性规定,否认或缩减违约股东的表决权、选任权和利润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并可行使相应的请求权要求违约股东予以配合或接受。守约股东与违约股东之间就此发生争议的,守约股东可提起仲裁或诉讼,请求违约股东按照权利限制的责任内容、责任形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司中股东享有的具体权利,大致可以区分为决策权、选任权、利润分配权、知情权、监督权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起诉权等项权利。其中,决策权关系到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以及公司合并、分立、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选任权则关系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影响力或控制能力,利润分配权则直接关系到股东之间分享、分配公司利润的利益分配关系,这几项权利都直接影响着股东之间实质性的利益安排和利益分配。公司法律实务当中,股东之间就决策权、选任权、利润分配权所做的权利安排,大多都直接与股东的出资比例相对应,即便有的并非与股东出资比例完全对应,股东之间当初在协商确定这几方面的利益安排或利益分配关系的时候,各自的出资额以及各自所占的出资比例,也必然是其中基本的和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有鉴于此,本文关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的分析和探讨,主要是针对股东的决策权、选任权和利润分配权这几项权利而展开和进行的。至于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其在特定情形的起诉权,这些权利的享有或行使,通常都不致于直接影响到股东之间的实质性的利益安排或利益分配关系,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正常运行的影响也不大,同时,这几项具体权利的享有或分配,与股东出资额或出资比例之间的关联程度也相对较低;因而,本文的讨论也就没有将这几项具体权利纳入到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权利限制的范围之内。另外还有必要说明的是,鉴于本文探讨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其包涵的股东决策权、选任权和利润分配权,通常都与股东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直接对应,故而,现实当中遇到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往往就需要通过合理调整公司的股权比例,来实现对违约股东的权利限制。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从法律逻辑上说,公司中的股东权利,是基于股东之间意思自治达成的约定,并通过股东对其各自先前的特定财产权利的处分而产生的。股东无论是承诺、履行其出资义务,还是同意或接受公司的整个股权安排,性质上可以说都是对自己的特定财产权利的处分。任何一个股东在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都不仅仅来自于其承诺的出资义务,同时也是其他股东分别处分各自的特定财产权利的结果。股东之间关于公司股权安排的约定,其性质也就是股东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对其各自的特定财产权利加以处分的契约(该契约通常体现为公司章程或包含在公司章程的内容当中)。这份契约当中,任何一个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可以说都是其他股东处分财产权利的结果;任何一个股东对于公司股权安排的同意或接受,则必然是以全体股东都遵守约定并各自履行出资义务为逻辑前提。就股东之间达成出资约定的目的和预期而言,这样一种利益安排当中,只要不是事先共同预谋,那么任何一个股东就都不会同意或允许,其他股东仅仅承诺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任何一个股东也都不会同意或允许,其他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却仍然可以按照当初约定的股权比例享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和行使股东权利。(如果是股东之间事先共同预谋的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则不存在守约股东和违约股东之间利益失衡的问题,也不在本文讨论的违约股东权利限制的范围)。如果,前述的涉及到出资义务和股权安排的契约关系仅存在于两个股东之间,或者我们将众多股东之间相对复杂的契约关系,微观上区分为任意两个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那么通过这种简化或细分就可以看出,这样的契约关系当中,任何一方欲享有契约上的利益——股权,都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或认可,而任何一方取得对方同意或认可、进而享有股权的关键因素,都在于承诺并履行其出资义务。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股东的出资义务与其享有的股权之间,隐然地存在着某种类似于契约上的对价的内在联系。为了更加清楚地阐明这一问题,不妨举一个简单而典型的例子:甲乙二人约定共同出资成立某公司,甲认缴的出资额为7万元,乙认缴的出资额为3万元,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同时,甲乙二人就公司的股权安排达成下列约定:①甲乙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东表决权,②甲委派两名董事,乙委派一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③甲乙分别按70%和30%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其后实际的出资情况是,甲违反出资约定,实际出资3万元,乙遵守约定,实际出资3万元;此时,如果甲仍然按照当初的约定,持有70%的股东表决权、委派两名董事(实际控制公司),并仍然按照70%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分配比例分取公司红利,那么甲乙之间实际的股权安排或利益安排,就严重违背了双方当初的契约意思。很显然,当初乙之所以会同意或接受那样的股权安排,肯定是由于乙相信甲能够遵守出资约定,能够按期足额履行其7万元的出资义务;甲承诺出资7万元以及乙对于甲遵守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信赖或预期,可以说是乙同意或接受当初的股权安排的内在逻辑前提,无论甲乙在出资与股权安排的契约当中有无相应的文字表述,这种内在的逻辑关系通常都是客观存在的。从公正的、应然的角度来说,如果某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却仍然按照当初约定的股权比例享有和行使股权,那么出资与股权契约当中,股权与出资义务的内在的对价关系乃至股东之间当初约定的利益安排、利益关系就发生了扭曲;此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实际上侵占了守约出资股东的正当的契约利益。故而,守约出资股东就有权为了维护自己正
本文标题:试论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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