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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学院毕业论文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浅论我国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姓名:龙文秀准考证号:050111100197考点:铜仁学院联系电话:15985662067指导教师:肖璐填写日期: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九日贵阳学院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摘要:离婚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财产分割问题。本文试图论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离婚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制度《婚姻法》是我国从古至今的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婚姻立法,于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和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和不完善。因此,新的婚姻法不断出台。如: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直至现今新婚姻法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前颁布施行的都属于旧法,婚姻法解释三就是新法。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一、《婚姻法》中的离婚是指夫妻关系的存续问题。二、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广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广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子女抚养的分担、家务贵阳学院毕业论文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方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无形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无形财产还有股权、债权、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还有人认为谋生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谋生技能作为一种劳动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难用金钱衡量,用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的观点,劳动力是没有价值的[1],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所以,把谋生技能也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大。四、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就一下几种情况论述:(一)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此,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另外,在处理住房时,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应注意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妻或夫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理出个人产权部分后,再进行分割(二)离婚案件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双方生产、经营性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和各种权益。它包括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企业等所形成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如货币、实物(如房产、汽车)、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信誉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在离婚案件中对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分割时。首先,要分清财产性质。由于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分清上述财产的性质,便成为准确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首要前提。确定上述财产性质时,应以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为基础,参照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审查企业的资金来源、实际经济结构形式和运行机制,查明夫妻双方在企业中所占的真实份额。其次,坚持婚姻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对夫妻上述生产的分割,不同于以往对简单的生活、消费资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调整领域,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问题,尤其是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协调。如果在分割时与上述法律、法规相矛盾,贵阳学院毕业论文就会错判。最后,要注意维持企业完整性,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稳定、持续及与相关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为原则。(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及著作权的分割。在各类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尤其是股票和知识产权的分割一直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时较难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因此,如何公正、合理的处理好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及知识产权的分割是目前离婚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股票的分割。由于证劵市场的规模日益扩大,离婚案件中涉及股票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又因为目前法律规定尚未明确,并且这类财产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特别谨慎,股票的分割应遵循“三个确定”来进行;首先,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股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反之,则不能当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了解股票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可以转让。对于社会公众服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双方先协商。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最后,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的股价。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代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法院在处理涉及股票及股票分割的离婚案件时尽量让当事人尽快地达成协议,以防止因双方当事人争执而难于操作,甚至因延迟操作股票而丧失重大收益。(2)著作权的分割。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著作权中能分割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的著作财产,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才可视为共同财产。首先,该著作权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其次,该著作权必须带来了利益(财产利益)。再次,该著作权必须是真是实存在的。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著作权,在夫妻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加以分割时,又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尚未产生利益的著作权,原则上不进行分割而又创造方享有。五、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有了了解后,下面简单谈谈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个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存废问题。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简称照顾原则,很多人赞成保留[5],也有学者主张废除,认为照顾原则没有存在的必要[6]。我同意后者,照顾原则应废除。但与孙若军认为“过错不易确定,照顾原则难以落实”,因而主张废除该原则,本人觉得婚姻法已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过错方要承担损害赔偿,再保留照顾无过错原则没有必要。因为可以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弥补无过错方的照顾,对损害赔偿加大力度,可以达到照顾原则中所要达到的目的。因为照顾原则无非就是要使弱方,受害者得到利益和帮助。第二个问题是家务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张素华女士“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一文中有明确论述,即婚姻法第40条家务补偿的限度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务补偿,“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约定婚后财产为共贵阳学院毕业论文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7]。张素华认为这样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该条的限定使得夫妻一方很难行使家务补偿权”[8]。本人同意此观点。结论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并且可以构成一个系统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中也存在着问题,存在着争议。参考文献:[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3]杨俊英:《谈离婚时的几项财产权利》,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4]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5]藤蔓、丁慧、刘艺:《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何俊萍:《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7]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8]龙达云:《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思考》,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贵阳学院毕业论文致谢时光飞逝,转眼之间大学的学习时光已经接近尾声,回想几年来学习、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无论是在得意或是失落的时候,总是想起家人、师长和朋友教诲与关心,没有他们的教诲与帮助,就没有我的今天。首先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肖璐老师,她不仅教会给我知识的求真态度,还让我体会到认真做好一件事的成就感。我的指导老师对我的论文提出了写作方法和研究步骤的指导,并多次对我的论文进行修改和校正,才使得我的论文从不规范到规范,从单一到全面的提升,最终定稿,她都费尽心血,没有肖老师的悉心指导和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在此谨向肖老师致以我最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感谢教育过我的老师们,正由于他们,我才能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的进步;感谢家人对我的理解和支持;感谢同窗的同学们对我的关心和鼓励;感谢我同住一个屋檐的姐妹及其他同学对我的友谊……所要感谢的人太多太多,不再一一列举。怀着这份感谢,我将满怀感激的继续我的人生。龙文秀二○一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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