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试论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目录:一、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2(一)、腐败的概念..............................2(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21、不存在论..................................32、统称论....................................33、等同论....................................34、事实论....................................4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5(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5(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6(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政治背景特征.........6(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破坏、反社会秩序行为特征................................................7三、当前我国腐败问题的主要特点.....................7(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居高不下..........................................7(二)、腐败涉及的部门行业领域越来越多...........8(三)、集团式腐败或腐败集团的出现..............9(四)、腐败个案涉及金额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直线上升...............................................11四、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辨证关系................11(一)、腐败与黑社会相互依存...................12(二)、腐败在黑社会犯罪中所起的作用...........14(三)、腐败与黑社会勾结的恶性循环,使腐败更加变本加厉.............................................15五、惩治腐败抑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几点对策.......15(一)、坚持反腐与打黑两手抓和硬的工作..........16(二)、为打黑提供良好环境保障.................16(三)、建立反腐与打黑的联动机制...............18(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反腐工作...............................................19六、结束语........................................191试论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论文摘要: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对孪生的社会现象,腐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基础与条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腐败提供巨额资金支持,帮助腐败官员摆平麻烦减少阻力,使腐败更加变本加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与坚持反腐结合起来两手抓,同时,要深化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对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互动依存的严重危害性有清醒认识;在加大腐败查处力度和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反腐的法律制度;建立反腐与打黑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在发挥打黑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要主动配合做好涉黑案件中腐败线索证据的收集及移送工作。关键词:腐败;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关系;打防对策试论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对孪生的社会现象,相互依存相互支撑,消长相通。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始终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两者关系虽然密切,但是对两者的研究孤立进行的多,互相间关系的研究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腐败和黑社会性质组织2犯罪问题治理的效果。有鉴于此,本文从反腐及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践出发,试图揭示两者间的关系,为深入治理腐败和黑社会犯罪问题做些有益的探索与思考。一、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纵观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大多数犯罪组织活动范围都比较固定,称霸一方,甚至从不忌惮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暴力,却竟能横行数年甚至10年之久,若说当地公安政法机关事先毫无觉察,有谁相信?因此很难相信他们的背后没有各式各样的保护伞,可以说我国的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犯罪都是与腐败相联姻的,对此我们有必要予以关注。(一)、腐败的概念腐败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群众及媒体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腐败”一词概括起来迄今有政治学、经济学及犯罪学三种解释。政治学意义的腐败是指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由于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而在政治上向腐败、没落的方向发生质变的行为,实质是权力的腐化、质变,即公共权力性质和职能的脱变,由公共权力脱变为少数人或个人谋取私利的政治特权和私有权力1。经济学上腐败是指一种寻租活动,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者非法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经济活动。国际货币基金及国际透明组织都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或亲近的人利益的行为2。我国也有学者认为犯罪学意义上腐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是专指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或者牺牲公共利益满足私利的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一类犯罪行为3。上述概念从不同角度来定义了腐败,但都指明了腐败的两个共同的本质特征:(1)滥用公共权力;(2)谋取私利4。(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犯罪学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争论,有从犯罪学或刑法学角度出1曾行伟:论腐败的实质及其根源【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2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19.3盖玉彪:腐败问题的犯罪学分析【J】:江苏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4张应立:论腐败与青少年犯罪【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2,(4).3发进行界定,有的概括为基本特征说、本质特征说、广狭概念说,约有十几种论点。国际上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的概念更是五花八门,因为制度不同、立场不同、观念不同、法律不同,有的国家如日本则承认黑社会是合法的组织。因此,至今没有一个精确的、公认的定义。我们将其概括以下几种:1、不存在论有的学者撰文认为:“中国境内没有存在黑社会的客观社会条件。黑社会的存在与产生,有两个必须的客观条件,一是自由经济发展到已经失控或者可能失控的程度。二是政治的极其黑暗、腐败已成整个社会的痼疾。”这两个条件尚不具备。同时,“中国境内犯罪形态还没有发展到产生黑社会的阶段。”5公安大学教授宋浩波答《北京青年报》记者问时也说:“中国目前不存在黑社会”。2、统称论张新枫先生在“中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和对策”的论文中,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流氓恶势力、犯罪集团统称为有组织犯罪6。严励教授认为:“当前‘打黑除恶’斗争中不仅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且包括有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2002年工作要点中提出‘把打击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作为重中之重。”7这就是说,犯罪团伙、流氓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统称为有组织犯罪。3、等同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于有组织犯罪。莫洪宪教授认为:有组织犯罪有三种形态。初级形态为普通犯罪集团;高级形态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超级形5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78—180)。6张新枫:中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对策研究【C】:第19届国际警察高度专业化研讨大会论文集,外文出版社,1998,(19)。7严励: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11)。4态为黑社会组织。这种分类是依据刑法学进行的理论分类。”8这就是说,意大利黑手党、美国黑手党、日本三口组等,是超级形态的黑社会组织,中国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高级形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都等同于有组织犯罪。4、事实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具有一定规模,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以暴力、威胁和贿赂为主要手段,为攫取暴利而经常进行有预谋、有计划违法犯罪活动的集团。9事实论所描述的应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的雏形。与旧中国的黑社会和西方的黑手党等有组织犯罪是不同的概念。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分三个条款规定了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项罪名。10第一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本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为实现成立黑社会组织的非法目的,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积极参与策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11“有组织”,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结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具有明确的组织宗旨、纲领、章程或者宣言,组织内部有严密的分工以及严格的纪律等特点。12第二款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这里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被境外国家和地区确定为黑社会的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8严励: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研究【M】:北京大孛出版社,2010,113。9应勇:黑社会性质组织研究【M】:浙江刑事犯罪学学会印发,2003.(4)。10高一飞著:《有组织犯罪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11农中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2李希慧:《罪状、罪名的定义与分类新论》,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5湾、香港、澳门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境外黑社会组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在我国境内吸收组织成员的行为。13第四款规定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执行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包庇”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影响或者向有关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纵容”,是指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制止,反而给予放纵、宽容。根据以上规定,14我们可以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尚未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是犯罪集团发展的一种高级形态,具有反社会性。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了规定15,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即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最鲜明的特征。它不是一个松散的临时纠合体,而是一个较长时期在一定13阮方民、王晓著:《有组织犯罪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187,188页。14黄太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解释的解读》,2006年12月,人民法院报。15黄京平、石磊《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载《刑事法学》2002年第4期。6地域有组织地从事犯罪活动的稳定的组织。在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者、领导者”通常是指组织、领导、策划、指挥黑社会
本文标题:试论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689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