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王名扬译551节定义就本节的目的而言:(1)“机关”是指美国政府的各个机构,不问其是否隶属于另一机关,或受另一机关的审查,但是不包括:(A)国会。(B)美国法院。(C)美国领地或属地的政府。(D)哥伦比亚特区的政府。除适用本篇第552节的规定以外,不包括(E)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代表或其组织的代表所组成的以解决纠纷的机关。(F)军事法院和军事委员会。(G)战争时期在战区或占领地行使权力的军事当局。(H)根据美国法典第12篇1738,1739,1743节和1744节;第41篇第2章;第50篇附录1662节,1884节,1891—1902节,以及以前1641(b)(2)节行使职权的机关。(2)“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社团、机关以外的公私组织。(3)“当事人”包括在机关裁决的程序中,被列名为或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或者以正当方式提出请求并且有权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以及为了特定的目的被机关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4)“法规”是指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并对将来生效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目的在于实施、解释、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规则。包括批准或规定将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的或财经的体制及其变革、价格、设备、器具及其服务或分配、还包括批准或规定和上述各项有关的估价、费用、会计或手续。(5)“制定法规”是指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法规的行为。(6)“裁定”是指机关除制定法规以外所作出的最后决定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采取肯定的、否定的、禁止的、确认的形式、包括批准许可证在内。(7)“裁决”是指机关作出裁定的行为。(8)“许可证”包括机关给予的执照、证书、批准、登记、特许状、成员资格、法定豁免或其它形式的许可的全部或一部。(9)“审批许可证”包括机关对许可证的允许、延长、拒绝、撤销、暂停、废除、撤回、限制、修改、变更、附加条件等行为。(10)“制裁”包括机关下列行为的全部或一部:(A)禁止、命令、限制、或其它影响个人自由的措施。(B)拒绝给予救济。(C)罚款或罚金。(D)财产的销毁、没收、扣押、留置。(E)科处损害赔偿、偿还、恢复原状、补偿、收费、负担、费用。(F)撤销、暂停许可证或规定条件。(G)采取其它强制性的或限制性的措施。(11)“救济”包括机关下列行为的全部或一部:(A)给予金钱、帮助、许可证、权限、免除、例外、特权、补救。(B)承认请求、权利、特免、特权、免除、例外。(C)根据个人的申请或请求采取其它对他有利的措施。(12)“机关程序”〔行政程序〕是指机关从事本节第(5)(7)(9)款规定的程序。(13)“机关行为”〔行政行为〕包括机关的法规、裁定、许可、制裁、救济、或其相等的行为;以及对它们的拒绝或不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14)“单方面接触”是指未记载在公开的记录中的接触。对这种接触没有在合理的时间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但单方面接触不包括要求对本分章规定的任何事项或程序提出的情况报告。552节公共情报、行政法规、裁决理由、裁定、记录、程序(a)每个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下列情报:(1)为了指导公众,每个机关对下列事项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及时公布并分别说明:(A)该机关的总部和地方机构的说明。公众可以获得情报或决定、提出申请或请求的指定的地点、方法和职员(如果是穿制服的机关,则说明其成员)。(B)各机关执行职务和作出决定的一般过程和方法,包括一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程序的性质和要求。(C)程序规则、通用的表格,可以取得表格的地点,并说明各种文书、报告、检查的范围和内容。(D)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机关制定和采取的基本政策的说明,和机关采取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的说明。(E)上述各项的修改、订正和废除。应在联邦登记上公布而未公布的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人遵守或受到不利的影响,除非该人就文件的内容实际上已及时得到通知。就本款的目的而言,如果得到联邦登记局局长的批准,文件以参考其它文件的方式编入联邦登记而受该文件影响的人可以合理的得到时,视为已在联邦登记上公布。(2)每个机关必须按照自己制定的法规,提供下列文件供公众查阅和复制:(A)裁决案件的最终理由,包括附议的意见和反对意见在内,以及裁定书。(B)该机关所采取的未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政策说明和解释。(C)职员手册和对职员的指示,其中影响公众的部分。上述文件如果已及时出版并已公开出卖时例外,为了防止明显地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机关在提供公众利用或出版裁决理由、政策说明、解释、职员手册或指示时,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删除暴露个人身份的细节。但是对每项删除,必须以书面详细说明理由。每个机关还必须备有一份现行的索引,供公众查阅复制。该索引应为公众标明自1967年7月4日以后发布的、采取的、或颁布的、根据本款规定应对公众提供利用、或必须公开发行的全部文件。每一机关应按季度或在更短的周期内,迅速出版并通过出卖或其它方式散布每期的索引及其补编,除非该机关决定没有出版索引的必要和可能时例外。这个决定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在这种情况下,该机关仍然必须根据公众的请求,提供该项索引的副本,收取不超过复制该索引的直接成本费。最终的裁定、裁决的理由、解释、对公众有影响的职员手册或指示,只在下述情况下才可以作为机关的依据,作为判例援引、使用、以对抗非机关的当事人:①上述文件已被编入索引,并按本款的规定提供公众使用或出版。②或者当事人已就文件的内容得到实际的及时的通知。(3)除按本分节第(1)和(2)两款规定提供公众利用的记录以外,每一机关在收到要求提供记录的申请时,必须对任何人迅速提供他所需要的记录,但公众的申请必须:(A)合理的说明所需要的记录。(B)符合机关公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费用(如果有的话)和应当遵守的程序。(4)(A)①为了执行本节的规定,每一机关应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法规,具体规定处理本节规定的申请的收费表。并且建立程序和指导原则以决定该项收费在何时应当放弃或减少。收费的标准必须符合管理和预算局局长按照通知和公众评论程序制定的指导方针。该方针必须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适用于一切机关的收费。②机关制定的法规中必须规定:Ⅰ.当申请记录是用于商业目的时,收费限于文件的检索、复制和审查的合理费用标准。Ⅱ.当申请记录是由一个教育的,或以科研或学术为目的的非商业性科学机构提出时,或者由新闻媒介的代表提出时,收费应限于文件复制的合理费用标准。Ⅲ.任何申请记录不属于上述Ⅰ或Ⅱ的情况时,收费限于文件的检索和复制的合理费用标准。③如果信息的公开是为了公共的利益,因为它可能重大地促进公众对政府运行或活动的了解,而不是为了申请者的商业利益时,文件的提供应不收任何费用,或者减少到低于上段②中规定的费用。④收费表应规定只收检索、复制或审查的直接费用。审查费用只能包括最初阶段审查某一文件所产生的费用。该项审查的目的是决定根据本节的规定,某一文件是否必须公开,以及决定根据本节的规定可以不发表的任何免除公开的部分。审查费用不能包括在处理依本节规定提出的申请过程中,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政策问题所引起的费用。在本节的规定下,任何机关在下述情况下,不得收取费用:Ⅰ.如果按常规的方法收款或得到该款的手续,所花的费用等于甚至超过应收的金额,或者Ⅱ.依本分款②中第Ⅱ段规定或第Ⅲ段规定提出的申请,最初2小时检索费和最初100页的复制费。⑤任何机关不能预先收取任何费用,除非申请人以前曾经有不按时缴费,或者机关决定的费用可能超过250美元。⑥本分款的规定不能代替某一法律对特定类型的记录,按特别规定的收费标准而可以收取的费用。⑦法院对申请人关于本节规定的放弃收费所提起的任何诉讼,应重新审理。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不能超过机关的记录。(B)原告起诉时,原告居住地、或其主营业所所在地、或机关记录所在地的地区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地区法院有管辖权。法院有权禁止机关封锁机关的记录,并可命令提供任何不正当地对原告封锁的机关记录。对这类案件,法院应重新审理,可以不公开地审查该机关记录的内容,以决定该记录或其中任何部分,是否属于本节下面(b)分节中规定的任何免除公开的事项,因而可以拒绝公开。机关对其行动的正当性应负证明责任。(C)不论法律有任何其它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根据本分节提出的任何控诉后30天内,必须提出答复或答辩。除非法院基于正当理由,另有其它指示时例外。(D)〔依98—620号公法取消〕(E)根据本节规定提起的诉讼案件,如果原告已经实质上胜诉,法院可以判决美国负担合理的律师费用,和由案件产生的其它合理的诉讼费用。(F)当法院命令对原告提交任何不适当地封锁的机关记录,并判决美国负担合理的律师费和其它诉讼费用时,如果法院另外又发出一个书面的裁定,指出封锁记录的情况产生机关工作人员的封锁行为是否属于专横的或任性的行为时,特别律师必须迅速采取行动,以确定对拒绝提供文件负主要责任的官员或职员,是否需要采取纪律制裁,特别律师在调查和考虑提交的证据以后,必须向有关机关的行政当局提出自己的结论和建议,并将该结论和建议的副本送交应负责任的官员或职员或其代理人。行政当局应采取特别律师建议的矫正措施。(G)如果发生不服从法院命令的情况,地区法院对负责任的职员可以科处藐视法庭罪,如果是穿制服的机关,则处罚其负责的成员。(5)每个机关有的一个以上的成员时,必须在机关每次会议中,对每个成员的最后表决制作记录,以供公众考察。(6)(A)每个机关收到根据本分节第(1)(2)(3)款的规定要求提供记录的任何申请时,必须:①在收到这样申请的10天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的节假日除外)决定是否同意这项申请。并应立即通知申请人机关的决定、作出决定的理由、以及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时,有权向机关首长申诉。②机关收到这样的申诉以后,必须在20天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的节假日除外)作出决定。在申诉时,如果原来拒绝提供记录的决定得到全部或部分的维持,机关必须通知申诉人对该决定可依本分节第(4)款的规定申请司法审查。(B)在本分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下,(A)分款中第①项和第②项规定的期间可以延长,用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长的理由和预定作出决定的日期。延长决定的通知书中规定的延长期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本分款所称“特殊情况”限于适当处理特殊的申请时合理的需要。即:①处理该申请的机关需要从远离本机关的地方设施或其它的组织中,寻找或搜集所申请的记录。②一项申请中提出的要求,需要寻找、收集和鉴别大量的、公开的、和不同的记录。③需要同决定该项申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它机关进行协商或者机关内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单位之间有重大的管辖利益,需要协商。这种协商应可能快进行。(C)根据本分节中(1)(2)或(3)款向任何机关要求记录的人,在机关不遵守本款规定的时间时,视为已经穷尽行政救济。如果机关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况,而且正在作出应有的努力以满足申请人的要求,则法院可以保留管辖权,允许机关延长时间以完成记录的检查,一旦机关决定提供所申请的记录,应将该记录迅速提供给申请人。本分节中拒绝提供记录的任何通知书,必须指明各负责做出决定的人的姓名、职称或职位。(b)本节不适用于下述文件:(1)(A)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的利益,根据总统用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特别授权保密的文件。并且(B)根据总统的命令实际上已经划定为保密的文件。(2)纯属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习惯的文件。(3)法律(不包括本编552b节在内)明文规定免除公开的文件。但该项法律必须:(A)规定文件对公众保密的方式如此严格,以致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力,或者(B)对应予保密的文件规定特定的标准,或列举应予保密的文件的特定的种类。(4)贸易秘密和从具有特权的人或机密的人所得到的商业或金融信息。(5)机关以外的当事人和机关进行诉讼时,在法律上不能利用的机关内部或机关之间的备忘录或函件。(6)在其公开可能明显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的人事的、医疗的和类似的档案。(7)为执法目的而编制的记录或信息。但只在下述情况之下才可以不公开这类执法的记录或信息:(A)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干扰执法的程序。(B
本文标题:美国行政程序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748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