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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无锡市水利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三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9.《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0.《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11.《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六条1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第六条1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14.《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15.《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16.《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17.《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四条18.《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19.《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20.《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2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2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2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2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226.《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7.《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2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29.《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30.《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31.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确定“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能的通知》(苏编[2000]30号)32.“三定方案”3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3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三条第三款35.《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3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3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锡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七条4.《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一)无锡市水政监察支队法律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条(二)无锡市河道堤闸管理处法律依据:1.《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2.《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3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7.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29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4.15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6.10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8.1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1991.7.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19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2000.5.2710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3.221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1.30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9.251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3.10.115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5.3.11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5.3.117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9.7.118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8.8.2819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5.6.520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87.1.12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0.9.1422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6.10.12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4.2.124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1994.6.9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1995.5.3026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1996.7.2927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1997.12.2128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1997.12.2629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9.3.43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1999.12.73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2000.1.313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2000.2.15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2002.1.13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5.13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12.13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2003.5.13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2003.7.13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2003.7.1539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005.1.140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2005.7.841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005.7.842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2005.7.84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2005.9.154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4.1.14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2003.5.146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1996.8.2347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02.3.148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01.3.2249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04.10.150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1992.5.951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1998.9.252关于确定“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能的通知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苏编[2000]30号)2000.9.86行政许可(共14项)一、市管河道(湖、库)入河(湖、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5.《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7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经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项目方能开工建设。按照国家规定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出取水许可申请。”85.《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第四条“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苏锡常地区一律停止批准凿井,禁止新打深井。”6.《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第十条“本决定所称地下水是指深层地下水,即第II承压及其以下含水层的地下水,不包括浅层地下水。本决定所称深井是指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取水井。”三、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四、水利水电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六、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七、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9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
本文标题:无锡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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