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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治安案件处理方法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启示交通事故的处理与治安案件在处理方式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机动车的数量也在迅速增长。以下是近几年汽车拥有量及增涨幅度统计表。01020304050607080辆/百户辆/百户辆/百户辆/百户辆/百户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数量数量增长率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必然带来交通事故的发生率的逐渐升高,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的交通死亡人数居于世界前列。因此,交通事故的处理与我国国民的根本的利益息息相关。国家赋予了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权力。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的认识程度很高,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略有欠缺,由于交通事故处理在我国的发展的时间较晚,有很多地方还不是很纯熟,存在很多边边角角的缺陷,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不妨从治安案件处理中取得一些借鉴和启发。一.从治安案件询问笔录中得到的借鉴询问笔录无论是在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还是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所有有关案件的文件、证据都要形成书面材料,而且经过查证属实的询问笔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提起公诉的重要证据。处理交通事故的询问笔录这一环节一直都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的一个弱项,甚至有的地方,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本不会制作询问笔录,仅仅将案件委托给治安民警,再由治安民警制作询问笔录。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往往很笼统,除却告知当事人的权力及义务以及讯问交通事故的经过,对于其他信息几乎没有什么参考价值。询问笔录是办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治安民警一般会告知当事人的权力及义务然后让当事人自己陈述,把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治安民警甚至还会告知当事人:我们依法要将你被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我们怎么通知你的家属?你是否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你是否是人大代表或者是政协委员?你是否有严重疾病或者是传染病?这种询问方式明显体现出了尊重人权的原则,而且在询问过程中是很细致的包括驾驶的是什么样地车、号牌是多少、是否有行驶证驾驶证、是否盗抢车辆等等。由此可见,其制作过程相当详细。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民警可以从治安案件中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学到以下几点。1.在询问之前先要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或者对证人的询问等,对重点部分要先做规划,如问题的种类、数量,如何做到问法得当,如何做到让当事人如实陈述等等这一切要做到心中有数。在制作询问笔录之前脑海里得先列出提纲,把该问什么,重点是什么,容易忽略的是什么都要计划好。只有先列好提纲才会提高效率,才会直奔主题,一气呵成。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尊重当事人权利,给当事人充分的信任,如果事故当事人有两人以上则应该分别进行谈话了解,对每个人所说的话都要仔细推敲,还得时刻注意他们的言行举止,因为每个人所说的话都可能大不相同。2.在询问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态度和语气,不能对被询问人吆五喝六,态度恶劣,询问的过程是非常严肃的。在询问过程中询问的内容一定要详细,包括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是人大代表或者是政协委员?是否需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与事故有关的每个细节我们都要记录在询问笔录中,但是不能冗杂。例如,再一次普兰店交通大队制作的询问笔录时,问:当时你儿子曹玉双是怎么发生了交通事故?紧接着又问:你是否知道你儿子曹玉双是怎么发生的交通事故?这明显是询问同一个问题,这样重复性的询问是一种浪费。在询问时还要突出重点,记录反映事故的关键部分,让人一目了然,很容易就能知晓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治安案件中询问笔录是从时间、地点、人物关系、起因、经过、结果这六个方面进行询问。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询问笔录也应该从这六方面进行询问。询问是民警提问并如实记录当事人所说的每一句话,必须做到准确记录。但并不是说不能有记录人自己的思维,被询问人怎么说就怎么记录,丝毫不差,被询问人可能由于紧张思绪混乱回答时可能东一句西一句,所问非所答的,与事故不挂钩的。所以,记录者要有耐心,在记录时要正确引导并帮助被询问人放松心态,有时被询问人可能有方言,虽然现在还没有在笔录中对统一方言作出规定,但是应该结合实践将方言转化为普通话,笔录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是要归档保存的,所以应该讲方言转化为普通话进行记录。在记录时,记录人只要真实客观的描述被询问人的意思即可。记录中涉及到事故重点部分,关键情节,还有数字性的语言最好是记录原话。特别注意的是,在询问过程中不能对被询问人进行诱导,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3.最后,记录人应该仔细检查核对所做笔录,发现错字语句不通顺的应及时改正,记录人员仔细核对完之后,应该交予被询问人阅读,对于不识字的部分,记录人应该读给被询问人听。被询问人经过阅读后并且认为没有异议,在指定地方签字和按压手印即可。如果被询问人觉得有异议的地方,记录人员必须按照被询问人所说的意思加以修改。在询问结束后,应给予被询问人适当的休息和饮食。4.现如今制作笔录一般都是由计算机直接打印,只需在制作过程中注意格式的统一即可。但是对于不能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调查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应该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询问调查时,公安机关不方便携带计算机时可以用手写的形式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手写的询问笔录记录人员必须做到字迹工整,在领导审评的时候能一目了然,做出准确的判断。二.从治安案件处理程序中得到的启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报警接警,受案,调查,决定和执行五大部分。当治安民警接到110的报警电话或者是群众直接的报警之后,有专业民警负责出任现场,到现场以后对案件性质作出初步的判断,如果案件的性质很简单,如一起单纯的邻居之间的纠纷,那么民警一般都会当场作出调解,如果遇到比较复杂,案情重大的当场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民警应将当事人带回公安机关交给专门处理治安案件的民警处理。首先民警会对案件做一个初步的了解,对于多数人参与的治安案件,民警会单独进行询问,对案件经行初步的了解,如果案件的性质是亲友、朋友、同事等因为琐事引发的纠纷或者是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引起的,适用于进行治安调解的,民警一般都会进行治安调解,并做出治安调解协议书。如果案件性质不适合作出调解的,民警就必须受案调查,然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等。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拥有一套健全的责任监督机制,一旦公民或者法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行政复议。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与治安案件的处理程序有着诸多相似的地方。因此,我么可以从治安案件的处理程序中得到以下启示。1.治安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治安管理里处罚法》作为依据,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标准作为依据,例如汽车在不同样式路面上都有不同的摩擦系数标准。表B.3.5汽车滑动阻力参考指标路面状况滑动阻力系数f正常干燥沥青路面约0.6雨天路面约0.4雪天路面约0.28结冰路面约0.18水泥路面约0.45无论事故发生在那种路面上都可以根据图表中的参数计算出车速。下面这个案例能充分显示出这一要点,一面包车沿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追尾碰撞,碰撞后面包车停住,事故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后测量面包车刹车印长8m,路面是正常干燥的沥青路面,φ=0.6。根据以上数据就可以得出这辆面包车的速度为11.2m/s。所以事故处理民警必须掌握国家规定的有的标准。2.处理治安案件的民警一般都是在基层工作3年以上有经验的人员,治安案件一般是案件的性质很明确,不像交通事故的处理那样错综复杂。交通事故处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门工作,比如说这样一个交通事故案例,一辆摩托车迎面于一辆小轿车的侧面发生碰撞后,小轿车偏离原来的行驶方向,经现场勘查偏转角度为θ=30度,他经过制动后在局里碰撞点12m处停下。经测量摩托车的质量为120kg摩托车驾驶员质量为70kg,小轿车质量为1600kg,路面附着系数为0.8,根据刹车印公式事故处理民警通过计算V1=sg2=13.7m/s,V=Vcosθ最后得出V10=42.8km/h。这起案件的处理不仅是对法规法条的运用那么简单,还需要通过专业的计算得出相应的数据。所以说交通事故处理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事故处理民警必须有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经过专门的培训才能胜任这项工作。3.完善事故责任认定的监督机制。现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内部监督还不不到位。并且,外部监督力度不够。公安机关的外部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大多是持不相信的态度,因为交通事故的处理需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都在认定书中,人民法院需根据认定书来判定谁承担何总程度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民事责任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审判,但是刑事责任则必须有证据来证实,可是人民法院有时候不采信责任认定书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这些将导致人民检察院无法进行批捕、起诉。并且,还有一些社会监督机制不作为的现象,这样一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外部监督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内部监督主要包括督查监督和法制部门的监督等。当民警在进行责任认定过程中所作出的处理或结论有错误的,领导及其有关部门应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监督往往忽略了事故责任认定这一部分,导致民警在责任认定过程中权利过大,徇私舞弊。三.治安案件定性对交通事故的认定的启示交通事故的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只有将事故准确的认定才能把事故处理的合理合法。治安案件的定性完全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配套法律的要求来给案件做定性分析,所谓有法有据,只要办案人员事实调查清楚即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有明确的标准,办案人员需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的性质作出结论。可是,古往今来全国上下没有统一的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虽然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原则确定了,但是认定规范还是很笼统。事故处理民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造成后果的程度有不同的观点,甚至连两者的关联都有异议,事故处理人员所处的角度、分析事故的习惯、经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都存在差异,甚至有的地区的事故处理民警对同一起事故的看法却大相径庭,而且都有充分的理由,觉得都是对的。因此,很多群众对民警有很深的误解,认为事故处理的民警手中的权力过大,认为警察处理过程中很随意,甚至怀疑警察有不作为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还会导致矛盾的激化,不能正常调节纠纷,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很多地方出台了有关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比如说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事故处理民警很难摆脱自己在主观意识上的影响,对待案件仅仅靠民警凭借经验来把握尺度,遇到具体问题仍旧用集体研究,领导拍板的老办法,没有实质上的改革。有的地方出台的标准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对事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实际意义上的影响,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类行政诉讼,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也不受理此类行政复议,导致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处理治安案件的唯一标准,所以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也应可以向治安案件的处理得到诸多启示。1.统一交通事故处理时责任认定的标准。对地方性法律法规做统一调整,并细化相关规定,对于一些从来就没有人遵守,从来都没有人因此而受到处罚的规定给与删除。比如说自行车在行人过街设施上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案件,对于责任烦人划分没有明确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理解,全国各地都按照各城市的特点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细则,大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可操作而且弹性较大。每个地方都有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法,所以城市与城市之间存在差异,导致同一件事故在不同城市会得到不同处理结果。2.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应该统一标志符号。在绘制事故现场图时应该统一标识和符号,
本文标题:谈谈治安案件处理方法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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