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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设计合同条款21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⑴发包人:指及其合法继承人。⑵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⑶监理人: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施工实施监理的当事人。⑷承包人: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实施施工的当事人。⑸合同:指由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⑹投标文件:指设计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勘察设计费报价清单及其他文件。⑺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⑻工程: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进行勘察设计的工程。⑼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合同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地质勘察、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文件及施工现场服务等工作。⑽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邮件。⑾天:指日历天。2语言文字和法律2.1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2.2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3⑵中标通知书;⑶勘察设计合同条款;⑷投标报价书;⑸已标价的勘察设计费报价表;⑹勘察设计大纲;⑺资格审查资料;⑻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4通知和联系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一般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联系,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通知。5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1发包人应尽量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5.2在设计人进行现场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协助。5.3发包人负责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各阶段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并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文件。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免除设计人应承担的责任。5.4发包人应按第11条规定按时支付勘察设计费。5.5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有权在工作进度滞后时要求设计人增加人员,有权在设计人严重违约时要求解除合同。5.6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成果,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6设计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6.1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大纲、勘察4设计进度计划各一份,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发包人控制勘察设计进度、勘察设计质量的依据。6.2设计人应按合同、勘察设计大纲、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保证质量,控制工程造价。6.3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6.4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对其他人员,设计人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勘察设计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合理调整,但应报发包人备案。6.5设计人应按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成果及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6.6设计人不得将全部勘察设计转包给第三人,亦不得分包。6.7设计人应负责收集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资料,所需费用包含在勘察设计费报价中。6.8设计人应负责向规划部门办理设计报建工作。6.9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设计人与外业勘察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6.10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若造成原有建(构)筑物损坏或损伤,则由此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6.11勘察过程中,若因场地条件、钻探情况或设计方案变更,需改变勘察方法或造成工程量变化,设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办理正式的变更手续,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6.12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场地平整、通行道路、青苗赔偿、拆除障碍物以及住宿、办公等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6.13设计人应提出本合同工程各阶段勘察要求,并报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进行勘察的依据,发包人的批准,不免除设计人应承担的责任。6.14设计人应配合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监理的招标工作,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各合同段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解答投标人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等。56.15设计人应按第10条规定参加设计文件的审查。6.16设计人应按第11条规定配合施工。6.17工程竣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按有关规定提交设计竣工资料一式六份。6.18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6.19若设计人为联合体时,联合体负责方应代表联合体对发包人负责,并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发包人向联合体发出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对联合体各方具有同等效力。7设计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20天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2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获有关部门批复之日起15内提交技施(招标)设计;发包人发出提交施工图纸通知后5天内提交施工图纸。8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8.1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成果设计人应合理安排勘察进度,分阶段提供勘察成果,以满足设计进度需要。最终提交的勘察成果为测量报告、勘察报告(含彩色岩芯照片)各一式十五份及含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1套。8.2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文件,各阶段提交的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⑴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本阶段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十份,其深度应达到《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的规定。⑵初步设计报告编制阶段6本阶段应提交初步设计报告一式十五份,其深度应达到《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的规定。⑶技施(招标)设计阶段本阶段应提交技施(招标)图纸(含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及预算),其深度应满足施工总承包深度要求,提交数量为每一标段一式十二份。⑷施工图设计阶段本阶段应提交施工图纸(含施工技术要求及计算书),其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提交数量为每一合同段一式二十份。⑸施工招投标阶段本阶段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招投标所需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书和预算书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数量为一式五份。⑹施工阶段本阶段应提交设计变更图纸(重大设计变更应同时提交概算及计算书),数量为一式十份。设计人在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含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1套。发包人特别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报告阶段的投资概算误差应控制在10%之内,若精度未达到上述要求,而造成重新上报上述设计文件,增加的工作量和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8.3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8.3.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延误时,设计人可要求发包人延期交付设计文件:⑴发包人变更工程规模、标准或条件。⑵发包人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上述资料不包括勘察资料)。⑶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⑷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7发生上述情况时,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影响程度。发包人在收到该报告后应在7天内与设计人进行协商,重新确定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对本款⑴、⑵项引起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若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发包人还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支付返工费。8.3.2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设计人应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以尽快交付设计文件,若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予以执行。同时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规定支付逾期交付设计文件违约金。9设计文件的审查⑴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单位的审查。设计人应参加咨询会议并根据咨询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若修改内容较多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重新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⑵设计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必须接受有关上级部门的审查,设计人应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和补充。若审定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应根据审查意见书,签定补充合同,并按第12款规定调整设计费。⑶设计人提交的技施(招标)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的审查,设计人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10配合施工10.1本合同工程开始施工时,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出合格的设计代表常驻工地,做好施工现场服务。设计代表应熟悉本工程的设计,并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设计代表的人数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10.2设计代表的职责是:⑴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⑵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勘察设计问题。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⑷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810.3设计代表驻工地时间为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其工作及生活用房由工程承包人负责提供,所需面积由设计人提出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工程完工后,设计人应将生活用房交还承包人。11勘察设计费11.1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计算。协议书中标明的勘察设计费为估算值,最终的设计费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设计费及设计费报价下浮率计算,无论何种原因,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含调整概算)中的设计费审批额;最终的勘察费根据实际的勘察工作量按勘察费报价表中单价及下浮率计算。11.2设计费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⑴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或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需调整时,由双方协商确定调整方法。⑵因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时,应调整勘察设计费。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11.3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勘察设计费按阶段支付(包括勘察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报告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现场服务阶段),支付方式如下:⑴定金在协议书签订后,发包人支付协议勘察设计费的10%作为定金。定金抵作设计费。⑵设计人提交勘察成果后,发包人累计支付结算勘察费的60%,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及概算评审后,发包人累计支付勘察费为评审概算勘察费的90%。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人累计支付协议设计费的30%,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及概算9评审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设计费为评审概算设计费的60%,设计人提交施工图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评审概算设计费的70%,本工程施工完工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设计费为结算设计费的90%。⑷本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发包人付清其余的勘察设计费。11.4勘察设计费支付时间设计人在每次申请付款前,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格式填写付款申请表,发包人在收到付款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支付方法及时间按海珠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若双方对支付费用有不同意见需协商解决时,支付时间顺延。11.5其他说明根据海珠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我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须经海珠区财政评审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签订,若本合同条款勘察设计费的计费或支付内容与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不一致,以区财政评审中心结果为准。12额外服务因非设计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应视为设计人的额外工作,设计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⑴在合
本文标题:水利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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