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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职权内容情况汇报一、执法主体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4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罗编字〔2002〕57号):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县有关水利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负2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进行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协调处理全县水事案件;主管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县国营水电站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县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写全县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范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县供水计划、方案和水利工程项目,负责水利水电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全县的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管理全县水利系统的水利科技和职工教育工作和负责全县农作物的灌溉试验及水利经济发展和开发工作;承办自治县委、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6月29日4广西实施《水法》办法广西区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国务院2006年4月15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6月10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年8月1日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9广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西区人大常委会1987年7月1日1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区人大常委会2001年1月1日三、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许可(22项)3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取水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5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4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7、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坝顶、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批准法律依据:(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5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8、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9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6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9、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10、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等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1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填堵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4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人民政府批准。12、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护堤、护岸、库区林木砍伐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5条:护堤护岸的7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2)《广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25条:库区、护堤、护岸林需要更新性采伐的,由所属单位提出计划,经县以上水电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报请林业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1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1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15、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1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817、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水利工程开工许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18、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19、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审批法律依据:《水土保持法》第15条: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20、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物及设施影响堤防安全验收法律依据:(1)《河道管理条例》第14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9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2)《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1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2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河道采砂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2)《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10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22、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法律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
本文标题:水利局行政职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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