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0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随机抽取法试行范本2010版)招标编号:闽大正招字(2010)第054号项目名称:湄洲湾港口铁路东吴支线路堤配套及陆域形成工程(A标段)招标人:莆田市交通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招标代理单位:福建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日期:2010年11月5日1目录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写(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评标及定标(六)授予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第四部分工程预算价、发包价(含工程量清单)2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包含水利单项土石方工程)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水利工程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拆除、修缮等)。2工程说明2.1项目名称:湄洲湾港口铁路东吴支线路堤配套及陆域形成工程(A标段)2.2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东庄、月塘镇及北岸忠门镇2.3建设规模:铁路桩号DDK8+200-DDK11+300,全长约3.1公里2.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5质量标准:合格2.6招标范围:按施工图纸,不列入招标范围的详见预算编制说明(注:本工程施工图纸名称为: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石门澳路堤配套及陆域形成工程)2.7施工总工期:60日历天2.8资金来源:政府拨款3合格的投标人3.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3三级及以上(不分主、增项差别)的企业。3.2凡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3.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本招标文件20.1.2的资格审查材料。4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6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分包。7招投标活动的有关问题处理参照《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莆政综[2009]114号)、《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文件执行。(二)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8.1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修改和澄清的答疑文件组成。9现场踏勘9.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察。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49.2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10招标人不组织投标答疑会11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11.1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发包价有疑问的可于2010年11月12日12:00前直接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招标人将于2010年11月12日17:00前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澄清及修改的答疑内容。11.2招标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发包价的准确性负责。11.3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内容应当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发布。12工程预算价19763869元(人民币)(审后预算价见工程通知)。13工程发包价13.1工程发包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为16601650元(人民币)。本工程下浮率为16%。14合同承包价14.1中标人须按招标人公布的发包价承包施工工程。15投标保证金及其退还情况15.1已按莆招投标办[2010]5号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提交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元)投标保证金,是否交纳、交纳金额以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最新发布的《预交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名单》为准,未按莆招投标办[2010]5号提交投标保证5金的,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写明招标项目编号(即招标文件上注明的招标编号—闽大正招字(2010)第054号),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元),缴交时间确认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在截标时出具的对账单为准。若对账单上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均没有体现招标项目编号的,则视为该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书退还投标人,不予开封。截标时,招标人应当负责查询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账情况,并及时通知招标人。投标保证金指定汇入帐户:开户名称:莆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农行莆田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帐号:13441501040000998或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账号:10015858588001239615.2当对账单上没有体现招标项目编号的,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有招标项目编号的可以给予开标,资格后审时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原件与投标人提供的复印件不相符,仍作为无效标。15.3未按莆招投标办[2010]5号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开标时另提交一份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用于退还投标保证金。15.4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的开户行基本账户。评标完成后次日起,招标人应当向除中标人外的其它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备案后退还。15.5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到指定银行专户(以对账单为准)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615.6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拒绝接受(或退回)其投标文件。15.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退还到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15.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2)中标人放弃中标的;(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16投标工期及质量16.1招标人要求总工期不超过60日历天。逾期未能完成,中标人将按每日10000元赔偿招标人损失。16.2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17工程预算价编制说明17.1工程预算价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盖编制单位章,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并加盖相应专业资格的概预算人员章或水利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17.2工程预算价编制原则:工程预算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17.3工程预算价编制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答疑纪要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现行定额和规定。17.3.1工程预算价执行的编制办法及定额标准717.3.1.1编制办法采用福建省水利厅闽水[2005]计财73号文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规定)。17.3.1.2定额标准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采用福建省水利厅闽水电(1997)计201号文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采用福建省水利厅闽水电(1997)计324号文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并根据编制办法的规定,其一类费用乘以1.45系数;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定额采用水利部水建(1993)63号文颁发的《(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不足部分参照《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2年版)、《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2005)、《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2004)等其他相关定额上述定额缺省的可参照执行其他专业最新版本的预算定额。17.3.1.3参照价格2010年9月份上旬《福建工程造价信息》,或当地材料市场价格。17.4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17.5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确认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且造价不超过1000元的,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但造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答疑内容的组成部份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一并公布。17.6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8(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财政部门受理后,可征询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出具建议意见函,作为财政部门审核、调整的参考。17.7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按2%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围:17.7.1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17.7.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17.7.3施工期间除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17.7.4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的除外)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17.7.5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17.8本工程税率按3.381%计取。17.9材料价格风险控制17.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1)按规定需要调整劳保费用的;(2)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3)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4)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的。17.9.2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招标文件另行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9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17.9.3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招标人承担;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承担。17.9.4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17.9.4.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1)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2)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3)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
本文标题:水利工程施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79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