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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自然与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自然资源的含义•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野生动物保护及其立法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逐渐认识到野生动植物在作为自然资源为人类提供经济价值的同时,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也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目前我国在野生生物保护方面制定有《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制定,2004年修订),国务院制定有《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基本规定野生动物的权属规定•由于我国将野生动物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对待,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3条)。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基本规定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针•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第4条第1款)。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自然保护区制度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实行监视性保护措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案例1997年6月,某省某县金丝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猴群外逃至紧邻保护区的某村觅食,毁坏了大片的农作物。该村委会决定组织人力驱赶金丝猴,有几个村民被金丝猴抓伤。村民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予以拒绝。问:村民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由谁来补偿?如果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伤害,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野生动物管理制度陆生野生动物•第一,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第二,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第三,规定捕杀野生动物的禁限措施。•第四,对野生动物贸易实行管制,禁止任何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第五,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相关行为的境外人员的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水生野生动物•第一,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资源档案•第二,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值水生野生动物•第三,对于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实行紧急救护措施;对于在捕捞作业中误捕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第四,对因保护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者,由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五,在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河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的问题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立法过渡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效益而忽视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法律在强调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并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制。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及其立法在我国,对野生植物的保护过去主要依赖于《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由于野生植物保护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1984年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了《国家重点植物保护名录》,国务院于1996年制定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野生植物的保护措施基本规定•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第3条)。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规定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野生植物的保护措施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具体措施•第一,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第9条)•第二,实行野生植物保护名录制度•第三,实行区域性保护措施•第四,对野生植物实行监视制度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实施的问题所保护的野生植物的范围非常有限,有大量的野生植物都没有被包括在条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法律规定强调保护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和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而没有对野生植物对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价值给予足够的关注。层次较低,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概述所谓外来物种,是相对于本地物种而言的,它是指出现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和分布位置以外的一种物种、亚种或低级分类群,包括这些物种能生存和繁衍的任何部分、配子或繁殖体。外来入侵物种通过压制或排挤本地物种,危及本地物种的生存,加快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丧失,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进而造成巨大的生态环境和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有外来入侵物种283种,造成的总经济损失每年为每年1198.76亿元,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36%。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外来物种入侵控制的立法国际社会有关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文件首见于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在有关“就地保护”条款中就规定了“成员国必须对那些威胁生态系统、栖息地或物种的外来物种进行预防引入、控制或根除。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外来物种入侵控制的立法在中国,与外来入侵物种相关的规定散见在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病虫害、杂草检疫和传染病防疫的法律法规中。目前尚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在2000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中,要求对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国内。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外来物种入侵控制的立法从我国立法现状看,对无意引进外来有害物种的检疫措施和制度已逐步建立,但对外来物种有意引进的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治理和生态环境的恢复等重要问题法律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及其立法1994年国务院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立法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类、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194个,总面积14822.6万公顷(其中陆域面积约14222.6万公顷,海域面积约600万公顷),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4.8%。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26个,面积8871.3万公顷,分别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和总面积的10.3%、59.9%。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分级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两类。其中: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依照《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自治州)级和县(自治县、旗、县级市)级四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保护区域的划分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人入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缓冲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实验区。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外化为试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活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标准与方法•依照《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的规定,根据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我国将自然保护区分为三个类别九个类型。•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以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以野生生物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种群及其自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以特殊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等作为主要保护对象。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主管部门管理(第21条)。自然保护区对有关行为的禁止与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第25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第26条)。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当报经省级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对有关行为的禁止与限制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33条)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的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明确的物权保护制度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补偿机制,因此,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当地居民的生存利益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矛盾和冲突。由于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出多门”,造成各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都依法有权建立不同性质的自然保护区,这也是造成自然保护区管理混乱的一个根本原因。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的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明确的物权保护制度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补偿机制,因此,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当地居民的生存利益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矛盾和冲突。由于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出多门”,造成各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都依法有权建立不同性质的自然保护区,这也是造成自然保护区管理混乱的一个根本原因。自然保护区概述按照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规定,通常以人文遗迹、自然遗迹以及“珍贵”景观的概念来表述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人文遗迹是指遗存在地面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如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物或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长城、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石刻等。•自然遗迹是指自然形成的具有地质学、地理学、生态学意义的遗存物。•“珍贵”景观一般是指具有生态学和美学及社会文化珍贵价值必须保护的特定的地理区域或景观现象。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措施截至2006年元月,国务院已经分六批批准建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87处。此外省级风景名胜区452个、市县级风景名胜区48个,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以上。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已达16处: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武夷山、庐山、武陵源、九寨沟、黄龙、青城山—都江堰、三江并流等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措施风景名胜区的分级•按照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将风景名胜区分为市(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措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首先,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等等。•其次,做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
本文标题:第五章_自然资源保护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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