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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3建设条件4建设规模5主要建筑物布置6工程施工7淹没,占地处理8环境影响9工程管理10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11经济评价12结论与建议1总则1.0.1国家计委以计资[1984]1684号文发布的《关于简化基本建设的审批手续》,计投资[1991]1969号文《关于报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统称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规定,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简化为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手续.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文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阶段.同时在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本条是根据国家计委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提出的.本暂行规定中工作深度分为初步确定(选定)和初步拟定两个档次.初步确定(选定)是经初步比较而定,在有充分论据时可以变动;初拟是初步起草制定,可以较初步确定(选定)工作深度浅,在进一步论证后,也可以变动.编制项目建议书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客观条件实事求是地进行.1.0.2本暂行规定是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技术文件,以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为主体,并包含其他单一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在此基础上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内容简明扼要的项目建议书行政性文件,以本技术文件作为附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需要报国家计委审批的新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工程的规模以GB50201-94《防洪标准》来划分.对技术条件简单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适当简化;对影响工程立项的关键问题或技术条件非常复杂的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利用外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可由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与项目业主协商,提出补充要求,增加工作内容和深度.1.0.3项目建议书是在江河流域,地区或专业水利规划的基础上编写的.本条强调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测工作,并在分析资金的来源后,对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选定本项目的理由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项目的评价结论.1.0.4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遵循国家的政策,并符合行业法规和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1.0.5本条说明项目建议书的编写单位及费用来源以及业主承担的职责.1.0.6项目建议书按本暂行规定第2~12章进行编制,即项目建议书的第1章是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其余章节以此类推.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2.1项目建设的依据2.1.1~2.1.4鉴于项目所在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该地区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成果是提出项目建设设想的主要依据,故编制了相应条文.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2.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重点.应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和流域规划基础上,根据业主对项目提出的主要开发任务和目标,按不同类型项目,分别对洪,涝,旱灾害,水利设施,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防洪安全,农业灌溉,城镇供水,电力等方面发展的需求,有目的地进行认真调查研究,论证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跨流域调水工程在具有供水,灌溉,发电,通航等多方面要求时,应逐项论述其必要性和迫切性.2.2.2在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基础上往往能提出数个建设项目方案,这些项目方案按其功能均能不同程度地满足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某一开发目标的要求,应对这些不同的项目方案从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指标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初步综合分析比较,推荐出较优的项目方案.2.3项目建设的任务2.3.1~2.3.2提出项目的开发目标和任务的主次顺序.分别拟定近期和远期的开发目标与任务.3建设条件3.1水文3.1.1流域概况是对水文基本资料和水文分析计算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在资料短缺或无资料地区显得更为重要.影响本地区的天气系统,降雨特性,产汇流类型以及人类社会活动所进行的水土保持和水利工程等内容是叙述的重点.3.1.2气候特性和气象资料是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的重要资料之一.工程地点无气象台站时,可通过分析借用邻近台站的资料,必要时应作修正.3.1.3水文站点是观测水文要素的重要场所,水文基本资料是工程水文分析计算的主要依据,它关系到水文设计成果的质量和精度.因此,应全面搜集测站沿革,河段情况,测验和整编方法,资料精度和存在问题等内容.3.1.4径流分析成果是确定水利水电工程规模,效益和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地下水补给量是灌溉和供水工程的重要水源之一,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可开采量.供水和发电工程对枯水径流较为关注.因此,不同目标的工程在设计内容上应有所侧重.3.1.5设计洪水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重要的依据,关系到工程规模,效益和安全,应针对不同工程对象分别对相应条款进行较深入的研究,提出满足设计要求的设计洪水成果.对梯级开发和工程下游有某种特定要求的工程,应进行洪水地区组成分析,推求工程设计洪水.特殊自然条件(如岩溶,冰川等)的洪水计算应按特定方法进行.无实测洪水资料的地区,可用暴雨资料(或其他方法)推求工程设计洪水(或设计涝水流量),一般认为设计洪水(或涝水)的标准是与设计暴雨的标准是一致的.同时应用多种方法比较,使设计成果合理,可靠.3.1.6对工程设计,运行,管理和设备有重要影响的含沙河流,应提出相应的泥沙分析成果.3.1.7工程设计代表断面的水位流量关系是特定位置,水位,流量相互转换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只提供天然条件下的成果.为了保证成果的可靠性,应尽早采用实测资料验证.3.1.8其他主要水文要素应针对工程所在地点自然条件和设计需要提出相应的分析成果.3.1.9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出区和调入区水文特性(包括水资源利用状况)一般有较大差异,是调水工程的重要依据,需分别说明,对比分析.3.2地质3.2.1本条是汇总规划阶段主要地质勘察工作量和本阶段所补充的地质勘察工作量,以作为论证各工程比较方案的主要工程地质依据.3.2.2区域地质资料是分析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区域构造稳定性和工程场区地震基本烈度,是决定工程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主要地质因素之一.区域地质资料,可以通过收集最新出版的区域地质志和区域地质图及其说明书,航片与卫片等,并通过一定数量的线路地质调查分析得出;工程场区基本地震烈度应根据1992年出版的比例尺为1:4000000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确定.3.2.3水库区地质环境可只叙述与库区工程地质问题有关的内容.本条列出的水库渗漏,库岸稳定,浸没等工程地质问题都是常见的水库工程地质问题,对其中可能影响建库的重大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问题,应结合区域调查和工程经验类比,作出初步分析预测.3.2.4本条要求首先概述闸坝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物理地质现象,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地质等,并对其中可能影响岩土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条件给予重点说明.其次要根据上述地质资料并结合工程经验,分别就闸坝枢纽工程的岩基或土基的重大工程地质问题作出初步评价与判断.3.2.5~3.2.7编制原则同第3.2.4条.但对基本地质条件,应根据工程对象不同,在内容上作适当调整.3.2.8本条是根据天然建筑材料的普查和访问资料,对不同料源直观质量,估算储量和开采条件等进行初步评价.3.2.9本条应综合评价工程区地质环境质量,并就岩土工程地质问题以及对所拟定的工程方案规模与类型的可行性,给出初步评价结论.3.3其他外部条件3.3.1~3.3.4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日益增大,因水利工程而引起的边界矛盾也日益增多,有时甚至成为影响工程决策的主要因素.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充分调查,收集与项目有关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总体规划,布置,工程规模,效益分配和损失补偿等方面的要求和建议,统筹考虑,并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提出协调意见.3.3.5~3.3.7项目建设的立项和建设规模大小,往往要受到项目所在地的现有基建投资规模,计划部门制定的中长期计划和项目建设布局设想以及地方对水价,电价政策方面意见等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重视收集这些情况.3.4附图(1)水系图比例尺不作硬性规定,可根据实际范围和内容需要选用与其他图幅配套的比例尺.(2)~(5)以利用区域地质资料和规划阶段地质图件为主;必要时,对主要建筑物地段补充绘制不同比例尺的地质平面图或剖面图.4建设规模4.1通则4.1.1~4.1.5本节列出了不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中具有共性的四项工作内容,即复核规划阶段成果,分析单项任务对其他任务的影响,泥沙淤积和冰凌影响及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初步选定工程规模.有关各专业任务的不同要求则参见第4.2~4.9节.4.2防洪工程4.2.1~4.2.4防洪标准以洪水重现期表示,基本上沿用规划阶段提出的并经审批的不同防护对象和河段的防洪标准,若改变防洪标准需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防洪工程的总体方案是研究蓄泄关系和工程措施.河道工程包括新开河道和现有河道的改造.行,蓄,滞洪区包括泛区,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洼淀等.4.3治涝工程4.3.1~4.3.4治涝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是说明截,排,蓄,滞的关系及工程措施.治涝措施是指等高截流,湖泊蓄涝,自流排水,机电抽排等.治涝标准用暴雨重现期表示,当有防渍改碱任务要求时,应以地下水位深度表示.4.4河道整治工程4.4.1~4.4.4治理河段包括河道和河口.治理标准应根据有关规范或国家有关部门按河流规划所确定的河段防洪,航运,取排水标准综合考虑.设计水(潮)位,设计流量一般为防洪水位和安全泄量,通航最高最低水位,取排水位以及为满足某项目标准或某种特殊情况所要求的水位,流量.设计河宽亦即整治河宽,必须能满足所有治理开发目标的要求.4.5灌溉工程4.5.1~4.5.7灌区开发方式指自流灌溉,提水灌溉,蓄提结合等方式.灌溉系统整体规划指灌区和渠系的整体布局,各分灌区初步范围和关系.总体布置方案主要是研究灌排关系及工程措施.灌区排水方式指自排,抽排和排水分区.灌溉水库应根据设计水平年的灌溉发展要求,河流水资源规划,淹没,地质和工程技术等条件,结合考虑其他部门对水库水位水量的要求,初选正常蓄水位.需跨流域调水的灌溉项目,可根据第4.7节的有关规定初选引水工程规模.4.6城镇和工业供水工程4.6.1~4.6.4供水工程总体布置方案是说明供水水源,引水线路和引水建筑物的总体布置.以水库为水源工程时,应按设计水平年的供水要求,河流水资源规划,淹没,地质和工程技术等条件及综合利用部门的要求,初选正常蓄水位和引水方式.从河道直接引水的水源工程,应综合考虑水情,冰情,沙情及地形,地质,河势,水质和水源的保护等因素,初选引水建筑物位置和规模.4.7跨流域调水工程4.7.1~4.7.3跨流域调水工程应根据调出区水资源规划和调入区供水规划,综合考虑上,下游要求,以及河道,河口稳定和生态环境等影响因素,合理确定工程措施和引水规模.4.8水力发电工程4.8.1~4.8.3应根据设计水平年电力需求,水能利用规划,淹没,地质和工程技术经济条件及综合利用部门的要求等,初步选择正常蓄水位和调节库容等.对于调节性能在日调节以上的电站,可根据所掌握的电网运行和负荷预测资料进行初步电力电量平衡或电力平衡,初选装机容量.对于径流式无调节电站或条件简单,规模较小的电站,可采用适当简化的方法初选装机容量.4.9垦殖工程4.9.1~4.9.4本暂行规定对垦殖工程特指河道,河口区的滩涂开发.垦殖区开发利用方式指根据不同的开发目标(水产养殖,作物种植,城镇,开发区建设)和工程条件,采取的潮排潮灌,提排提灌,淡水冲灌,土地平整等方式.供水水源包括淡水和海水.4.10综合利用工程4.10.1~4.10.2同时具有上述第4.2~4.9节有关专业任务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任务的综合利用工程,在选择工程规模时应综合考虑各项任务的要求.水库枢纽工程主要是根据综合利用任务的要求选择特征水位和运行方式.其他综合利用和综合治理的枢纽工程主要是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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