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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实务唐涛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tyty@hrc.gov.cn0552-3092591安徽省蚌埠市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1.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方面项目管理的重要文件是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该规定发布实施于1995年4月21日,共分为总则、管理体制和职责、建设程序、实行“三项制度”改革、其他管理制度、附则等六章。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是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该规定于1998年1月7日发布施行,共24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和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称为前期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立项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根据目前管理现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其中:(1)公益性项目是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苦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讯、水文设施等。(2)准公益性项目是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3)经营性项目是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地方项目),其中:(1)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站建设等项目。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大中型项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堤防工程:一、二级堤防;2(2)水库工程: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以下同);(3)水电工程: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4)灌溉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5)供水工程:日供水10万吨以上;(6)总投资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项目。4、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实行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其中:(1)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2)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3)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4)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5、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各阶段的工作要求是:(1)项目建议书阶段①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提出的初步说明。②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③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担。(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①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充分的科学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编制。③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一般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过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3)初步设计阶段①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勘察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进一步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其中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总投资在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3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②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有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或修改(包括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应按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③初步设计任务应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4)施工准备阶段(包括招标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招标设计指为施工以及设备材料招标而进行的设计工作。(5)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6)生产准备(运行准备)阶段。生产准备(运行准备)指为工程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完成生产准备(运行准备)是工程由建设转入生产(运行)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运行准备)工作。生产准备(运行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包括以下的主要工作内容:①生产(运行)组织准备。建立生产(运行)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②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行)的要求,配套生产(运行)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的素质,使之能满足生产(运行)要求。生产(运行)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熟悉有关情况,掌握生产(运行)技术,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运行)阶段做好准备。③生产(运行)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生产(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④生产(运行)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生产(运行)所需的材料、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⑤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7)竣工验收阶段①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可以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运行)。②竣工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进行。(8)后评价阶段①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行)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全过程进行评价。②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③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1.2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在施工准备阶段4的主要工作是:1、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简称“四通一平”)等工程;(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水利部令第25号废止)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是指: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松辽河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的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5)已办理报建手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一项水利行政许可,水利部1998年7月8日曾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1998]275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5号),废止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1998]275号),所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已经停止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行政许可要求,故“已办理报建手续”已经不是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准备的条件之一。51.3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在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是:1、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的条件:(
本文标题: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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