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
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引导案例1996年春,北京市某区工商局根据该市甲酒厂的投诉,对该市乙酒厂仿冒甲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华灯牌”北京醇酒是北京市甲酒厂生产的优质产品,是北京市的著名产品。深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自1995年4月,市场上出现了北京乙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北京醇酒,其生产的北京醇酒不仅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甲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的商品名称相同,而且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严重影响了甲酒厂产品的销售。北京市某区工商局认定北京乙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上述案情,分析:(1)本案中乙酒厂的行为属于何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2)若本案甲酒厂的“华灯牌”北京醇酒不是知名商品,乙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所规范的主要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监督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经营者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1、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正竞争,即竞争者应当公开地有正当竞争手段去竞争,不得进行欺诈和恶意串通;二是平等竞争,即竞争者的法律地位平等,都有均等的机会参与竞争。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目的的明确性3.行为方式的不当性4.危害后果的社会性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特征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最早开始于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2年《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以经济立法的形式明确提出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也是我国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法。此外,还包括散见于其他相关法律中的附属反不正当竞争法、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立法概况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二)商业贿赂行为(三)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8-1虚假宣传案2008年,M电子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手表所获“金桥奖”的评比、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了不真实的宣传。W市工商局根据查证的事实认定M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M公司作出行政处罚。M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7月,W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M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上述案情,分析M电子有限公司行为属于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M电子有限公司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宣传是指商品的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介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它既是经营者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形式,也是消费者了解、选择商品或服务的依据。商品经营者的虚假宣传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误导消费者选购商品或选择服务,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本案中的M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生产的手表所获“金桥奖”的评比、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了不真实的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8-2不正当有奖销售案某省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该省的一家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自2008年3月起推出了“快乐无极限”栏目,该栏实行有奖收视,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可参加抽奖,每日送出一部手机,每周送一台电视机,每月送出一个5万元大奖。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为自己招揽了大量的广告客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该有线电视台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案例分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有线电视台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获得丰厚利润,提高节目收视率。采用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参与,从而“推销”自己的节目。这实质上是一种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奖额高达5万元的奖项,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之规定。是一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部门在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其他部门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相关行业系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1.询问权。2.查询复制权。3.检查权。4.处罚权。五、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即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违法者因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必须承担的民事制裁后果。其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者因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后果。其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违法者因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制裁后果。对于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作了原则规定,因此,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需要援引《刑法》及相关刑事法律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等。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五、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是指市场主体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者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从而妨碍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行为。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调整的是垄断行为,一般不调整垄断状态。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一、垄断和反垄断法的概念二、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一)垄断协议及其规制1、垄断协议的含义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二节反垄断法(一)垄断协议及其规制2、垄断协议的形式根据垄断协议参与主体的不同来划分,可以把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生产或者销售环节而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如生产商之间、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二、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第二节反垄断法(一)垄断协议及其规制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生产或者销售的不同阶段而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在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垄断协议的规制根据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限制程度,对其规制主要采取两种认定规则:(1)本身违法原则;(2)合理原则。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二、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第二节反垄断法二、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一)垄断协议及其规制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同时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对于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若能够证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反垄断法(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规制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利用其已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反竞争行为。作为一种垄断行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实施滥用行为的主体是已经获得或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2)行为目的的特定性,经营者实施滥用行为是为了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地位。(3)行为性质的反竞争性,即滥用行为是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二、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第二节反垄断法(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规制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应予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二、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第二节反垄断法(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规制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经营者违反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经营者集中及其规制1、经营者集中的含义经营者集中,又被称为企业合并、企业集中、企业结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间所发生的资产、管理人员或生产经营等经营者组织或控制权聚集的行为。二、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反垄断法(三)经营者集中及其规制2、经营者集中的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
本文标题:第八章公平竞争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8611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