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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学习目的解释保险利益的含义阐述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解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效界限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理解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3学习目的(续)理解近因原则的含义掌握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掌握重复保险的分摊的计算方法掌握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掌握委付原则的含义和确定条件理解委付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的区别4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interest含义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5二、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合法性经济性财产保险:用货币计量;人身保险:利害关系确定性现有利益: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期待利益: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6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续)注意: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是在受损索赔时,期待利益必须已经成为现实利益才属索赔范围,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7三、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8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保险利益。基于使用权和经营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基于担保权产生的保险利益即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基于保管权、承运权、租赁权产生的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合理的预期利润或收益具有保险利益。利润、租金、运费9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基于自己的生命、身体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基于其他扶养、赡养、抚养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可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10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原则英、美:利害关系论。德、日、瑞士:同意或承认论。我国: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保险法》53条11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公众责任: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如饭店、商店、电影院)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职业责任:医师、会计师、律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者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产品责任:制造商、销售商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12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保险:权利人对义务人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保证保险: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证保险。13四、保险利益的时效和数量界限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要求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例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14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15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含义诚信:诚实和恪守信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做到诚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的、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守信用。起源于罗马法,“善意”最大诚信: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务必做到最大限度的诚实和恪守信用,不得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及逃避或减少按合同规定对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16存在原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拟订或由管理机关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17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18告知含义: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告知是合同前义务。口头和书面告知都算履行告知义务形式无限告知: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主动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海商法》222条询问告知:投保人只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保险法》17条19保险人的告知含义: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同时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询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我国《保险法》17条有相关规定对保险人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是否存在过错保险人要对说明的内容负责,而且对代理人所作的说明负责。20投保人告知含义:是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陈述。告知的内容:重要事项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事项两个判例1879年伦敦保险公司诉曼索尔案(投保)1952年纽约综合人寿保险公司诉安大略金属制品公司案(轻微病症)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有告知义务人告知的时间:合同成立前。若承保前发生重要变化,则要追加告知。21保证含义是指在投保时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所做出的承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举例:某人保证从未得过某种疾病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某人承诺今后不从事危险性运动《中国保险报》相关文章22保证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和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实践中遵循的规则,而不载于保险合同。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船舶适航性(seaworthiness);按预定和习惯的航线航行(nodeviation);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legality)。注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3告知与保证的区别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义务;告知是先合同义务,若将告知订入合同,其性质转化为保证。保证是为了控制风险,告知是为了保险人准确估计风险;违反两种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同。24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Waiver):指保险人有意识的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保险人必须有明示和默示弃权的表示弃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举例禁止反言(Estoppel):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言行误导另一方当事人实施某行为,并导致其受损的,法院阻止该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否认事实。25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一般情形提交申请代理人行为不当或过失保险未能就投保单中的不完全回答进一步询问保费交付接受支票而非现金保费缴费通知索赔审查损失证明承诺给付26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表现:漏报、误告、隐瞒、欺诈处分原则:区别对待。区分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无论未告知的事项于事故有无因果关系,都可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过失: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不承担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区分违反事项是否是重要事实。轻微: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重大: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27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保证的事项都是重要事实,因此,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28第三节近因原则近因的含义(proximatecause)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29雷击树倒屋塌家庭财务损失近因近因原则举例直接原因30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31近因的判定与保险责任的认定(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一原因即为近因,若近因是保险责任,则保险人负责赔偿;反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方式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认为不必赔偿认为对可以认定的保险责任进行赔偿32近因的判定与保险责任的认定(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前因是除外责任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责任。33近因的判定与保险责任的认定(3)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反之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34遭遇海难皮革腐烂烟草损失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近因的认定35鱼雷袭击触礁沉没船舶全损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近因的认定36撞车致伤心脏病发作(新的独立原因)被保险人死亡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除外责任37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含义: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获得额外利益38损失补偿原则(续)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合理的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例外人身保险的例外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定值保险的例外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39派生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产生原因疏忽故意投保人要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诉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40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41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损失金额比例责任分摊42举例某工厂有价值100万元的厂房,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是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假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标的损失80万元,请问如何分担?甲的赔偿金额=80×20/(20+80+100)=8万元乙的赔偿金额=80×80/(20+80+100)=32万元丙的赔偿金额=80×100/(20+80+100)=40万元43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应负的保额所有保险人应负的保险金额总和限额责任分摊方式44举例仍由上例可得:甲的赔偿金额=80×20/(20+80+80)=80/9万元乙的赔偿金额=80×80/(20+80+80)=320/9万元丙的赔偿金额=80×80/(20+80+80)=320/9万元45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含义: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首先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赔偿,以此类推,直到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得到赔偿为止。上例采用此种方式,若甲乙丙三家公司按顺序出单,则甲先赔20万元,乙再赔偿超过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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