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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第六章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第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第一节行政指导行为第二节行政合同行为第三节行政事实行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第一节行政指导行为一、行政指导的概念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特征:1.行政性2.多样性3.自愿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3二、行政指导的原则(一)正当性原则(二)自愿性原则(三)必要性原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4三、行政指导的主要方法因行政指导行为本身具有较大的裁量性,它实施的具体方式也因为行政事务的复杂性而多种多样。1.说服2.建议3.协商4.奖励5.帮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5四、行政指导的实施(一)行政指导的实施依据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行为的根据,其功能不外是赋予行政指导行为以合法性、正当性。是否需要依据存有争议。职权依据说: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据职权,在其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可以向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分类:1.规范性依据《教师法》第18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2.非规范性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6(二)行政指导的实施条件1.行政主体对行政指导行为的事务具有法定的管辖权。2.行政指导行为不以行政相对人同意为实施的前提条件。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行为应当明示依据,并受之约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五、行政指导的程序行政指导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等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一)来自外国的借鉴日本是行政指导制度的发源地,具借鉴意义:1.行政指导的程序原则:(1)不越管辖权原则;(2)相对人自愿协助原则;(3)不得强制原则。2.行政指导的程序类型:(1)与申请有关的行政指导;(2)有关许可、认可等权限的行政指导。3.行政指导的方式:口头、书面4.以多数人为行政指导的对象:事先确定指导的共同内容,并应当公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8(二)我国立法的程序设计:1.告知2.听证3.行政指导程序终止4.备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9六、行政指导的救济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合法行政主体的信赖而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如果产生了不利后果,行政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适用何种法律程序承担?2000年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我们本着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把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范围作适当的扩大,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1行政指导的损害救济:可从行政赔偿或者补偿角度完善。2.责任形式:可以是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3.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一般应是行政程序先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0王品朝等因“扶贫苗”不结果状告市农业局案1987年,临安县政府用专项资金以0.5元一株的价格从浙江萧山一家个体户手中购买了2万株当时十分紧俏的“小叶猪肝梅”和“大花梅”种苗,用于“综合开发低丘缓坡,发展多种经营”。当时的“纳税大户”王品朝,以扣除政府补助金的办法拿到了2400株种苗,投入30多万元承包了60亩山地,修通两个村子的机耕路,准备搞个青梅产供销一条龙。这60亩山地,还成了“县级示范林”。按照农技站的介绍,这种青梅树3年挂果,5年丰产。可是5年过去了,梅树没有挂果,农技站说是因为“倒春寒”;7年过去了,终于有几株梅树结果,可是只打下青梅一百来颗。1998年,四处上访的农户拿到了浙江省农科院青梅专家夏起洲对此作的品质鉴定:“90%以上为实生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1质差产量低,没有经济价值和效益,继续保留没有意义。”十多年的希望彻底化为了泡影,临安县的承包农户中,仅王品朝一户直接和间接损失就达100多万元。这些曾被临安市60多户农民视作“摇钱树”的两万株青梅树苗,是当时的县农业局“好心”从杭州市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农业开发资助项目之一。令临安县农业局意想不到的是,国家的扶农资金打了水漂,60多农户十多年的投入也血本无归。因为这批伪劣种苗,农业局还上了被告席,被村里的农民“索赔”100万元。问题:本案中县农业局为农户提供种苗的行为是否为行政指导?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2案例讨论:原某市二中教师尹某在教案中提出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被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2008年8月28日,该市二中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报省教育厅同意,按照《教育法》第34条的规定,对尹某实行解聘。后来该市教育局发《情况通报》:同意二中队尹某实行解聘,该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某当教师。尹某认为该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于2009年1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该市教育局则认为通报属于行政指导行为,此行为仅仅是对尹某教师资格在一定范围内的禁止建议,不会产生行政拘束力,法院无权受理此案。问题:1.教育局“限聘”的处理意见是否属于行政指导行为?2.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确认”限聘“的处理意见违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3第二节行政合同行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4一、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法律特征:1.行政性2.合意性3.法定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5二、行政合同的原则(一)公开竞争原则(二)全面履行原则(三)公益优先原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6三、行政合同的种类1.政府采购合同指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和公共利益,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使用公共资金,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其所辖公共部门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合同。2.科研合同指行政机关与其下属科研机构之间,为实行某种技术经济责任,并完成一定的技术开发项目,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3.国家订购合同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要,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产品的合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74.公用征收合同指国家行政机关为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通过与相对方签订合同,对相对方的财产实行强制取得。5.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指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益项目的建设,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投资参与建设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而签订的行政合同。6.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指行政机关以国有土地等资源管理者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签订一定期限内使用和开发土地等国有资源的合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8四、行政合同的缔结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1.招标指由行政主体事先设定行政合同的标底,行政相对人根据预定的程序进行竞投,行政主体对竞投标书进行比较之后,选择最优者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2.拍卖指由行政机关通过预设的拍卖程序,由竞拍人参与竞拍,最后与出价最高者订立行政合同的一种方式。3.协议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合同的内容,与事先选择好的行政相对人就行政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一致后订立行政合同的一种方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9五、行政合同的程序1、告知:告知将以行政合同形式处理的行政事务(1)对象特定应直接送达;不特定应公告。(2)告知后应给相对人合理的准备时间。2、协商:其实质是自由合意。(1)确定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2)相对人多数时,可采招标、拍卖方式;(3)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听取第三人意见;(4)协议过程应形成书面笔录,由双方代表签字存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3、听证:可以不采正式听证形式。应当听取意见的人员包括:(1)符合行政合同相对人条件,但没有被确定为行政合同相对人的组织或者个人;(2)行政合同内容涉及的第三人。4、签订: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除非行政合同即时履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1六、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行政诉讼: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通法院: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我国:长期以来不承认行政合同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关行政合同的救济适用民事诉讼。目前: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行政赔偿;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11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2案例:张某诉某区教育局委培合同案1996年10月7日,不满16岁的张某作为甲方与乙方——现在的福建省龙岩市某区教育局签下了福建省师范高校委培生合同。合同规定:由教育局委托河南信阳师范学校代培普师专业教师;甲方毕业须回本市无条件服从乙方的安排;委培生在校所需经费自理。张某的父亲张某某作为甲方学生家长在合同上签了字,教育局盖了公章和法人代表的名章。除张某外,当地还有好多中考毕业生与福建省龙岩市的一些教育局签订了师范学校委培合同,合同约定,学生出资读书,学成后由教育局负责安排教师工作岗位。为此,每个家庭都为孩子花费了几万元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31999年8月,张某顺利地在河南信阳师范学校毕业,并拿到了校方开出的毕业生就业派遣证。回到原籍,龙岩市教委在张某的派遣证上签署了“请某区教育局给予安排”。到某区后,教育局的办事人员明确告诉张某,要她按照区教育、卫生类毕业生就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1999年某区师范类中专毕业生择优录用考试的通知》(以下简称“考试通知”)要求,报名参加区里统一组织的择优录用考试。无奈之下,张某填写了报名表并参加了录用考试。不幸的是,张某的成绩未达到录用分数线,没有被录用为正式编制的小学教师。与张某类似的情况在某区不在少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41999年有80名师范类毕业生参加了考试,但均未被录用。张某及其他毕业生还有家长对此都不理解,通过各种途径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教育局履行合同,安排委培毕业生参加工作,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于是,张某等8名委培生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因种种原因未予立案。后经过龙岩市中级法院的督促,区法院于2000年11月初决定立案审理。问题:1.本案中的委托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2.原告要求教育局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否得到支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5第三节行政事实行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6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却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仍应为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29条规定:“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7法律特征:1、行政性行政事实行为尽管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但它仍然是行政机关借助行政职权实施的一种行政活动形式。因而仍应受到行政法原理约束。2、可致相对人权益受损性指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它对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仍可能产生事实上的损害。3、多样性指行政事实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多种行为式样。具体行政事务的复杂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8二、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1.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2.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3.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9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1、补充
本文标题:第六章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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