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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国家赔偿的范围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明确国家赔偿的范围;掌握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范围。主要内容: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核心考点: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一、国家赔偿范围概述1.国家赔偿范围的概念国家赔偿范围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2.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国家赔偿范围包括三类:(1)行政损害赔偿;(2)刑事损害赔偿;(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损害赔偿。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兜底条款,故比刑事宽)。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等。刑事赔偿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包括非法超期拘留)。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有证据证明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对社会的危险)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即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错不仅违法,还指再审改判无罪,二审判无罪不属刑事赔偿)。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刑事中没有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无、限、精神病)。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轻微、时效、特赦、亲告、死亡、其他)。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混合过错时各自承担自己的过错)。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事行政诉讼损害赔偿以下情况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1.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2.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3.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措施。4.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执行回转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二、行政赔偿范围1.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2.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三、刑事赔偿范围1.刑事赔偿的概念刑事赔偿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2.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3.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4.国家不予刑事赔偿的情形相关规定:1.错判赔偿,改判不赔偿。无罪错判应有三个条件:①判决必须已经生效;②已生效的判决依法定程序撤销;③刑罚已经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期间,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因此,对赔偿请求人朱海在保外就医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3.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行政赔偿范围(表-)基本原则否定列举肯定列举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行为。①行政人员与职权无关行为致害;②受害人自己致害;③第三人致害;④不可抗力致害。①损害人身自由权;②损害生命健康权;③损害财产权;④特定条件下损害名誉荣誉权。★★★★★刑事赔偿范围(表二)人身财产案件类型罚没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暴力伤害错判案件错捕案件错拘案件主要含义无犯罪事实或无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而拘留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司法人员或其唆使的人实施与职权有关的非法暴力造成死伤对无罪者判处并执行刑罚无犯罪事实而逮捕不赔偿的例外情况原判决被改变,但仍然有罪的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警械的公民自伤自残行为;司法人员个人行为减刑、假释、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于追究的人犯罪被逮捕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于追究的人犯罪被拘留★★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表三)违法采取排除妨碍诉讼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暴力伤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仅限于司法罚款、司法拘留两者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指执行行为错误,而不是被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司法人员或其唆使的人实施与职权有关的非法暴力造成死伤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例1:张某是甲市东城区的一名副区长,2000年因涉嫌受贿与挪用公款两项罪名被该监视居住。后经审理,东城区法院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张某上诉后,该市中院于2001年1月维持了原判。张某在狱中不断申诉,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决定再审此案,并于2005年6月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张某的行为并未构成受贿。张某被释放后提出国家赔偿,并提出自己在狱中曾多次遭到看守民警殴打,乃至于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期间曾保外就医数月之久,要求一并获得赔偿。则对于张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哪些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A.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被羁押期间的损失B.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被羁押期间的损失C.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被羁押期间的损失D.被监视居住期间人身自由遭受的损失E.被监禁期间被看守民警殴打造成的身体伤害例2:上题中,经再审改判后,张某被没收的个人财产是否应当获得国家赔偿?A.不应获得赔偿,因为张某经改判后仍然构成挪用公款罪B.不应获得赔偿,因为法院是以证据不足为由而改判的C.应当获得赔偿,因为只要再审改判的,已经被执行的财产刑都应获得赔偿D.应当获得赔偿,因为张某并不构成导致其被没收财产的受贿罪例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A.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B.领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C.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执行2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D.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评估机构估价而低价格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知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本题中选项D即属于第①项规定的情形。C即属于上表刑事赔偿部分规定的第③种情形,选项A即属于第⑤项规定的情形。例4:吕某与胡某在饭馆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吕某用椅子将对方一人砸倒,此人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胡某释放,胡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哪个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赔偿,因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胡某实施了逮捕B.人民检察院赔偿,因胡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C.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D.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答案:D。例5: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的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执行刑罚中被依法减刑的,对于减刑部分的刑罚B.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刑罚C.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D.被判处管制刑罚的【考点】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答案】ABCD。【分析】A不担责。对于减刑部分,被告人并未被实际羁押,所以国家不负赔偿责任。B不应担责。《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期间,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因此,对赔偿请求人朱海在保外就医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外就医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C不担责。依据《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于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其法理如上题。D不担责。依据如上。【应注意的问题】《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所以规定国家对错判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因为,其所列举的几种刑罚方式,并不会对申请人造成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的直接损害。但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则使申请人人身自由造成了损害。
本文标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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