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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911室电话:025—8479810284798105咨询QQ:5932866299207118001行政法强化阶段课后测试题答案(周末)1【答案】D【详解】比例原则有三个子原则即目的性、必要性、相当性。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公益目的与损害私权的手段之间的适度。妥当性原则强调的是手段必须能够达到目的;必要性原则要求在多个能达到公益目的的手段中选择给私人权益造成的侵害最小的手段;比例原则要求如果在多个手段中给相对人权益造成侵害最小的那个手段所造成的侵害,还要大于其所达到的公益目的,则这样的目的就不再值得追求,应当放弃。题目给出的四个选项中,A中甲乙双方仅因口角,就被处以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这对于实现行政目的并不适当。B项中李某建楼是经过批准的行为,按照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则只应要求拆除私自加建的部分,而不必全部拆除;C项违反了妥当性和必要性原则,打击盗版者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能以“倾家荡产,永世不得翻身”的过度方式加以处理。D项的做法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2【答案】BD【详解】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本题中A项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B、D项符合合理性原则,C选项中尽管卫生防疫部门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在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幅度内,但冷饮厂只是个别卫生标准不符合卫生法的规定,故而C项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3【答案】ABC【详解】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主要包括:(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会产生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后果: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不履行其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A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和第1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终局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某市公安局的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无效的第二种情形。B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某县卫生防疫站的行为也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亦属于无效的第二种情形。C项,某县工商局的行为属于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效的第三种情形。D项,某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合法有效。因此,选A、B、C三项。4【答案】D【详解】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非政府组织。这类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较早对此作出规定的是1989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该法第2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后来于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对此有比较多的规定。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派出所职权的规定。故ABC正确。被授权组织的范围广泛,大致可归纳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但是,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5【答案】C【详解】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8条第l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故B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34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办公室: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911室电话:025—8479810284798105咨询QQ:5932866299207118002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故C项错误;根据该条例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故D项正确。6【答案】C【详解】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有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之分。授权立法是指,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事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等条件成熟,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根据《立法法》第10条的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国务院负有一项重要义务: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授予的权力,不得将该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因此,本题中,A、B、D项均正确,C项错误。7【答案】C【详解】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受法律约束的程度不同,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区规划局的行为为羁束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为:执行力、确定力、拘束力。(1)拘束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也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①相对人,应服从该行为的要求,不享有变更、撤销或者废止该行政行为的权利;②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直接形成的效果,应为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其他对该行政行为没有撤销权的国家机关所承认和尊重,并以之作为其行为的基础;③即使是对该行政行为有撤销权的国家机关,在未按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变更或废止前,也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并以之作为其后续行为的基础。(2)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拘束力的性质。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8【答案】C【详解】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认可和证明。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确认是前溯性的身份、能力、事实的确定和认可,许可则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为某种行为,是后及性的,以依申请作出和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为特征,所以本题中采矿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水利厅和地质矿产厅虽然都是行政机关,但是二者之间没有隶属或者管理关系,所以不是行政内部审批。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所以A、B项的说法都不正确,C正确。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社会危害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限制个人、组织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所以,D项显然不正确。9【答案】C【详解】《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许可法定和依法许可”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依法审查相对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而不能以法律之外的理由否定相对人的申请。本案中,县工商局有权审批该饭店的字号,但是不予批准的理由并非法定,故不成立。10【答案】C【详解】解答本题需要对法条有准确的记忆。《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又青岛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项。11【答案】C【详解】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须进一步调办公室: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911室电话:025—8479810284798105咨询QQ:5932866299207118003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本题中,A项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不能适用简易程序;B、D项,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故应选。12【答案】C、D【详解】《某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并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现定。因此,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本题中,处罚行为所依据的法律错误,故选C、D项。另外,交通管理局依法有对出租车运营者行使停业整顿的处罚权,同时本题中并未涉及到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内容,故A、B选项不应选。13【答案】A【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据此,市劳动局应向A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排除B、D两项。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市劳动局最早可于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6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因此,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应从6月19日算起;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期限为3个月。因此,法定起诉期限的最后一日为2010年9月19日。因此本题选A项。14【答案】D【详解】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别在于:(1)确定范围的标准不同。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复议的范围明显大于诉讼的范围。确定行政复议范围是由三个标准组成: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标准与行政诉讼的标准的区别不在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含义,而在于与其相对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复议与诉讼中是有区别的,即抽象行政行为是部分、有限纳入复议范围。第二,违法不当。区别于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违法侵权。《行政诉讼法》贯穿了一个原则,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一般不审查其是否合理,所以只有认为其违法时才可以诉讼。而行政复议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违法之错与不当之错都要纠正。第三,侵犯合法权益。即只要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权益都在复议保护之列。(2)排除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两类:第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仲裁、调解;第二,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人事处理决定。而行政诉讼排除几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行政诉讼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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