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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第八章辩护与代理2012、2第八章辩护与代理【教学时间】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辩护、辩护权、刑事代理的概念,辩护人的概念、诉讼地位、任务,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掌握辩护的种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教学重点】辩护、刑事代理的概念与种类;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教学方法】教师课堂讲授、案例讨论。2012、2第八章辩护与代理第二节代理第一节辩护2012、2第一节辩护一、辩护制度概述辩护(右图为2003年1月1日起律师出庭统一着装的律师袍)辩护权辩护制度辩护制度的意义2012、2第一节辩护•(一)辩护、辩护权及辩护制度的内涵•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以及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了侵犯,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辩护应当是既包括实体上的辩护也包括程序上的辩护。•程序上的辩护具体包括:法定诉讼权利被剥夺或妨碍行使的辩护;超期羁押或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程序性违法的控诉或申诉等。2012、2第一节辩护•辩护权就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控方的指控依法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诉讼权利。•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诉讼权利或者直接渊源于辩护权或与辩护权密切相关。2012、2第一节辩护•辩护制度是指一国的法律中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所有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予以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的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2012、2第一节辩护•(二)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而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辩护权是通过各种具体的辩护活动实现的。2012、2第一节辩护•(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2、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和接受改造。2012、2第一节辩护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辩护的种类辩护种类自行辩护指定辩护任意指定辩护强制指定辩护2012、2第一节辩护•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揭示的行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为自己进行辩护。2012、2第一节辩护•2、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的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2012、2第一节辩护•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2、2第一节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2012、2第一节辩护•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2012、2第一节辩护•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2、2第一节辩护•3、法律援助辩护•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2012、2第一节辩护•法律援助辩护的条件:•第一,法律援助辩护必须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第二,法律援助辩护的时间,由过去限定为审判阶段修改为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第三,法律援助辩护的主体,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第四,被告人必须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2012、2第一节辩护•此次修律,将过去的两种指定辩护形式限缩为只有法律援助辩护一种形式:•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2、2第一节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2、2第一节辩护•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2、2第一节辩护法律援助辩护的拒绝:•根据最高院《解释》第38条的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2012、2第一节辩护•另《解释》第165条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2012、2第一节辩护(二)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诉讼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应当还包括公安、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2012、2第一节辩护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1)律师——新修订《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刑事诉讼法》第32条2012、2第一节辩护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最高院《解释》33条又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2012、2第一节辩护(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上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2012、2第一节辩护新《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显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其第一要旨。据此,辩护人的职责是:(三)辩护人的责任2012、2第一节辩护(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2012、2第一节辩护新修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2012、2第一节辩护《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2012、2具体体现为:其一,辩护人所维护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非非法利益;其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惟一职能就是辩护,而无其他职能。(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2012、2第一节辩护(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1)职务保障权——《律师法》第3条第4款之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2012、2第一节辩护•(2)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新刑诉法第36条之规定•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2012、2第一节辩护•(3)会见通信权——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2012、2第一节辩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2012、2第一节辩护•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2012、2第一节辩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4)阅卷权——新刑诉法第38条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原为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2012、2第一节辩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4)调查取证权——39条、41条•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2012、2第一节辩护•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
本文标题:第刑事诉讼法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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