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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3章基本规定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金宏松2009年7月24日安全生产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领导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减少和排除各种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胡锦涛2009年各行各业都要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温家宝主要内容:一、《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三章基本规定;二、相关文件学习;三、施工现场“安全通病”;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体会。第3章基本规定“基本规定”一章共分为14节44条,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危险源辩识、施工许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劳动保护、消防、文明施工、施工安全保险、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技术档案。第3章基本规定本章中多数条款均属于安全生产管理性质的条款,直接引用了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文字简练,法律和政策性较强,大部分条款均为强制性条款,因此,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应引起高度重视,严禁出现违法行为。第3章基本规定“技术规范”中一般不编入管理性章节和条款,这在本规范《编写大纲》的编制和审批中进行了多次反复、深入、细致地讨论,认为《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不同于其它一般的“技术规范”,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责任制的实施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绝对不可忽视的,故在本规范中专设了“基本规定”一章,本章中的条款适用于整本规范。第3章基本规定3.1安全生产责任制3.1.1从事与水运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施工单位的各个系统、设施和设备以及与施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能够满足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主要体现在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方面。第3章基本规定一、《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第3章基本规定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于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三日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其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在包含建筑施工企业等行业中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调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在第六条中,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13项安全生产条件。第3章基本规定施工单位具备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相反,施工单位如果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就会存在较大的安全事故隐患,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颁发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根本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3章基本规定3.1.2从事与水运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等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对施工单位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第3章基本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是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要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真正落到实处,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事事有人抓,层层有人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第3章基本规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它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同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化,只有通过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才能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第3章基本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包的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3章基本规定3.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2.1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3章基本规定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即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整改各种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第3章基本规定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在本单位实施的具体执行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有: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3章基本规定3.2.2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交通部2007年1号令第21条规定“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配备,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第3章基本规定3.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3.1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并将这种教育和培训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减少、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3章基本规定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法制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事故案件教育等五个方面。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从业人员应无条件地接受上述五个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对于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教育制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加强作业人员的培训。第3章基本规定3.3.2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的特点:1.全员性;2.长期性;3.专业性。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关键措施。第3章基本规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他教育培训不可取代。首先,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有效地遏止事故;其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提高各级管理者的安全意识;第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提高职工队伍安全素质。第3章基本规定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管理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二次安全培训(交通部2007年1号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不同的施工工艺、不同岗位和不同工种进行因材施教。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涉及安全法制、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事故案件教育培训等。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完成“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最终到“我会安全”的质的转变。第3章基本规定3.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根据国家安全总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发[2002]124号)、《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3章基本规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划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为: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制冷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矿山通风作业人员(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人员。第3章基本规定3.3.4新进场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级安全教育表的格式可参见附录A。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必须重新接受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级教育”:企业、项目部、班组教育。第3章基本规定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施工工地的特点及危险因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施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和电气安全及高处作业的安全基本知识、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以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救、排险、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第3章基本规定3.3.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掌握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其进行危险辩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经过严格的考核,以保证作业人员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3章基本规定3.4危险源辩识3.4.1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辩识、评价和分级。本条是科学管理、安全控制的前提,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的水文地质、周围环境,人、机、料和工程特点以及施工全过程各个环节进行摸底调查、分析,对各个环节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类、评价和分级,确定主要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第3章基本规定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组成:(1)、辨识(2)、评价(3)、管理(4)、安全报告(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7)、重大危险源的监察第3章基本规定3.4.2施工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危险源等级,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措施是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切不可随意、简单,应付了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备5台或者设备总容量50KW。第3章基本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国务院2003年393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7项;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10项。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13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三)施工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六)劳动力计划(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3章基本规定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
本文标题:规范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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