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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规定为加强房屋装修的管理,维护房屋完好和业主工作、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建设部第110号令文件、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特制定本规定:一、装修申报1、业主(或其授权委托人)在管理处领取《业主(客户)装修申报表》、《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装修管理规定》,并按表中要求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2、应提交的资料:①填好的《业主(客户)装修申报表》、《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②业主和装修单位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管理处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底备案);③装修单位《承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④装修施工图(包括建筑、给排水、电气等图及涉及装修使用到的主要材料);⑤深圳市消防部门审批的审核意见书(如政策规定需要时);⑥办理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时,由装修单位向管理处提供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1张、照片2张。3、装修申报受理后,管理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商业装修需向市消防局申报的,持消防局批文到管理公司办理装修手续)。4、装修申报经审批同意后,业主、装修单位和管理公司签订《装修管理责任书》;业主与管理处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5、业主、装修单位负责人交纳装修保证金各5000元、垃圾清运费1000元和《临时出入证》工本费20元/个及押金100元,管理公司发放《装修许可证》50元/个和办理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6、装修施工人员进场施工。7、装修工程竣工后,管理公司对装修过程中受影响的公共设备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商业装修还需报请市消防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装修保证金手续。装修单位应交还《业主(客户)装修申报表》、《装修许可证》、《临时出入证》。装修单位在施工期间如有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或损坏公共设施等,需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二、责任范围1、为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装修时注意下列事项:①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②在承重墙、梁、柱、天花、地面上打孔;③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超过10毫米)等;④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⑤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卫生间的墙地面防水层;⑥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⑦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易燃装修材料;⑧自行改造或增加用电负荷,乱拉乱扯临时用电线路。2、为保持统一美观,严禁下列行为:①改变整个建筑的外观、造型,外墙的颜色;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②在玻璃窗外加装防盗网,改变窗的款式和颜色;③在阳台上安装防盗网。④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地),在公共走廊等公共场所(地)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安装和铺设;⑤一切屋外更改或加建。例如:遮蓬、天线、附加建筑物及标志等的更改或加建。以上行为和其它不经批准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者,除恢复原状、扣除装修保证金外,业户及装修单位还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其它损失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3、安装店铺广告、招牌,应得到管理处的书面同意,并按照管理处的要求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4、安装空调机时,按照指定的位置安装。三、装修管理1、业主和装修单位负责人应仔细阅读《装修管理规定》及小区有关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装修审批意见进行文明施工;2、装修单位应将《装修许可证》贴在户门外,《装修管理规定》贴在装修施工现场明显位置,便于装修人员阅读和管理处检查;3、装修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临时出入证》进入装修施工现场,装修施工人员只能在负责实施装修的区域和涉及到的非装修区域活动,严禁进入涉及不到的非装修区域;4、装修施工人员搬运装修材料只能使用货梯或管理处指定的电梯,大件或货梯不能运送的材料应从管理处指定的楼梯运送,不得强行用货梯运送,违者将严肃处理;5、装修期间或在装修结束验收时,若发现装修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符,又无重新申报审批,则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6、装修垃圾须用袋装,并按管理处指定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的,管理处有权责令限期清理;7、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在公共场所隔夜堆放,应日产日清,运送到指定地点;8、装修施工作业应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至少配备100㎡/两个干粉手提式3kg灭火器;9、严禁高空抛物行为,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四、装修时间和工期1、装修时间:8:00~12:00时,14:00~18:00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20时至次日上午8时,中午12时至14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若在非规定时间内施工,管理公司将有权责令装修停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2、装修工期,最多不超过90天,特殊情况须办理延长手续。五、违章装修处理1、责令停工;2、责令恢复原状;3、赔偿经济损失;4、报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六、其它事项1、装修单位在装修期间丢失《业主(客户)装修申报表》、《装修许可证》、《临时出入证》,需重新补办,并重新交纳工本费和押金且相应的押金不予退还;装修完工后丢失《业主(客户)装修申报表》、《装修许可证》、《临时出入证》,相应的押金不予退还;2、装修施工中对公共区域或管辖区域内配套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恢复原状或由管理处委托有关单位处理,发生的费用由造成损坏的装修单位承担。以上管理规定望大家共同遵守。中山市南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00七年七月十日
本文标题: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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