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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水水管〔2005〕24号各市水利(水电)局: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建管〔200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水电厅、计委《转发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桂水电水政字〔1992〕第19号)、水利部《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及水利厅《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等有关文件已规定了珠江水利委员会和自治区两级河道管理权限。目前,各市、县(区)辖区河道管理权限尚未明确,应尽快予以明确。二、属珠江水利委员会管辖的河道(河段)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先按附件2填报,再开展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将项目审查所需材料一式14份(珠江水利委员会6份,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4份,市、县(区)河道主管机关各2份)报送工程所在辖区的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经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珠江水利委员会批复。三、属自治区水行政主管机关管辖的河道(河段)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先按附件3填报,再开展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将项目审查所需材料一式10份(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6份,市、县(区)河道主管机关各2份)报送工程所在辖区的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经市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批复。四、项目审查所需材料:(一)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包括用水许可文件。(二)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图纸包括: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需标明所在河段及防洪堤名称)、工程(平面、立面)布置图(需标明工程与防洪堤、河岸、河中心线及相邻建筑物的关系等)。(三)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数模或物模),含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四)为减轻建设项目对堤防安全、河势变化、河水水质的影响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方案。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河流上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含水力发电站)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尚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经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发送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同意书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到目前为止,此类建设项目未有按水法规的规定报审,因此,各市、县(区)河道主管机关必须加强宣传、检查力度,并督促项目业主办理审查手续。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报送工程所在辖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七、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工程所在辖区的地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审查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检查。八、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经终审的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附件2: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书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二○○五年三月九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建管[2005]2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近年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以及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事件屡见不鲜,极大地危害了江河防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维护河势稳定和河岸堤防安全的需要,是确保行洪畅通的需要,是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的需要,是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识到,项目建设和开发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要使广大群众了解河道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河道的自觉性,防止一切破坏行为的发生。二、加强依法行政,规范项目审查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精简、便民、效能、统一的原则,规范项目审查。水利部依照有关规定,先后明确了流域机构的河道管理权限。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了其管辖范围内省、市、县级之间的河道管理权限。明确管理权限是实施河道管理的基础,凡尚未予明确的,请尽快予以明确。项目审查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查权限、审查时限和审查内容进行审查。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完成审查工作。对重要项目要认真做好防洪评价工作。三、加强监管,加大违章项目的查处力度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项目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批准,发放开工证;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施工期的安全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各流域机构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管辖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加大查处力度,发现未经审查项目、越权审查项目及未按审查同意位置和界限建设的项目,正在建设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手续;项目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四、加强领导,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河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有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纳入领导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流域机构要掌握全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加强监管,做好确权划界、治导线规划等审查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抓紧审查同意标准的研制工作。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书省(自治区)项目法人(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建设项目名称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性质新建□水利水电□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工民建□其它改建□水利水电□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工民建□其它扩建□水利水电□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工民建□其它建设规模等级规模□大型□中型等级□Ⅰ级□Ⅱ级□Ⅲ级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河段□北伦河□披劳河□红河□北盘江□黄泥河□曹渡河□深圳河□西江口北江□东江□柳江□都柳江□贺江□右江□汀江□九龙江□其他选址项目主管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附件2序号上报文件名称及文号份数补充资料记录日期日期说明事项1、凡属水利部《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的授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填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书》,并经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报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2、审查所需文件或资料:(1)所在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以及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2)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包括用水许可文件。(3)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图纸包括: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需标明所在河段及防洪堤名称)、工程(平面、立面)布置图(需标明工程与防洪堤、河岸、河中心线及相邻建筑物的关系等)。(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数模或物模),含编制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5)为减轻建设项目对堤防安全、河势变化、河水水质的影响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方案。上述所需资料中(1)、(2)需原件一份;(3)需六份;(4)中需报告(含附图)六份,资质证明一份;(5)需报告(含图纸)六份。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联系地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80号邮政编码:510611联系电话:020-87117187,020-87117158传真:020-87117904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书市(县、区)项目法人(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建设项目名称阶段性质新建□水利水电□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工民建□其它改建□水利水电□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工民建□其它扩建□水利水电□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工民建□其它建设规模等级规模等级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河道(河段)选址项目主管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制附件3
本文标题: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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