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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园林害虫防治原理与方法第一节园林害虫防治的基本原理一、害虫防治的生态学依据长期以来害虫防治被认为仅是研究各类防治方法的问题,即认为仅是一种防治技术,对害虫的发生发展也多从生物学的现象来阐明规律。自1869年德国学者赫格尔(ErnstHaeckel)提出生态学概念以后,以及生态学众多分支学科的发展,促进了昆虫生态学的形成和发展,便对昆虫学中的害虫防治问题赋予了生态学的思想,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害虫防治是一个生态学问题。在园林生态系中,害虫和生态系的其他成成分都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任何一个组成成分的变动,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整个生态系的变动,从而影响害虫种群的消长,甚至害虫种类组成的变动。园林害虫防治必须从园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出发,研究有害生物——寄主——环境因素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放眼整个系统的昀优结果,协调运用各种可能的防治手段,把害虫种群控制在景观、生态和经济损失允许水平之下,达到长期控制害虫对园林植物为害的目的,维护生态平衡和使生态系统朝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二、害虫防治的基本途径园林害虫防治并不是将所有的害虫彻底消灭,而是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控制害虫的发生数量,使之不至影响园林植物的生长发育和景观价值,从而获得昀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发生虫害以及害虫为害是否影响园林植物的生长发育和景观价值,与多种因素有关。首先是园林生态系中是否有害虫存在,其次是害虫种群数量多少,昀后是害虫取食及其他方式为害给园林植物造成伤害的程度与性质。通常,害虫防治可以通过3条基本途径达到防治的目的,即控制园林生态系中生物群落的物种组成、控制害虫种群数量、控制害虫的为害。(一)控制园林生态系中生物群落的物种组成即尽可能减少园林生态系中害虫的种类,增加有益生物的种类。在自然界中,由于害虫分布和栖息场所的局限性,通过阻止其传播侵入,就可以有效地保护园林植物不受为害。在大范围内,由于地理阻隔和害虫扩散能力的限制,许多危险性害虫不能自然侵入新的地区,只要防止人为的传播便可免受其害。在小范围内,人类利用防虫网或利用驱避剂等手段阻止害虫侵入,也能避免园林植物受害。同时,利用引进和释放天敌的方法,可以增加田间有益生物的种类和数量。(二)控制害虫种群数量只有足够数量的害虫,才能造成显著的为害。因此,控制害虫种群数量是害虫防治的又一条基本途径。害虫种群数量的增长,需要适宜的环境条件。因此,对已有的害虫恶化其生存繁殖条件,或直接消灭害虫,都能有效地控制害虫的种群数量.目前用于防治害虫的大部分方法,都是用以控制害虫种群数量的.(三)控制害虫的为害由于同种害虫对不同作物或作物品种造成的为害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作物品种,由于生育期不2同,害虫的取食为害方式不同,同样数量的害虫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相同。因此,可以在某种害虫大发生的地域种植不适于其取食为害的作物或作物品种,调整作物播种期,使作物易受害造成经济损失的敏感期错开害虫的发生期,都可以减少害虫为害造成的损失。如农业上调整作物布局和耕作制度、利用抗虫品种等均属这一途径。基于这3条途径,人类已开发了一系列的害虫防治措施,按作用原理和应用技术可以归纳为植物检疫、农业防治法、生物防治法、物理机械防治法和化学防治法5大类。第二节植物检疫一、植物检疫的概念及意义植物检疫(plantquarantine)又叫法规防治。它是根据国家法令,设立专门机构,采取各种检疫及其他措施,严禁危险性病、虫、杂草的输入、传出和传播,严格封锁和就地消灭新发现的检疫性病、虫、杂草。植物检疫是防治病虫害的重要手段之一。大多数病虫的分布都有一定的区域,但也有扩大分布的可能性。传播的方法除靠风、水、动物和自身的迁移外,主要是靠种子、苗木、果实等的远距离运输。在现代交通十分发达、国际贸易和国内交流日益频繁的条件下,更有利于害虫的传播。害虫在原产地由于协同进化的关系常受到多种天敌的制约,其发生为害常较轻。但如果传到新的地区,因缺乏相应的天敌控制,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就会暴发成灾,难以消灭。所以,植物检疫是保护本国农林业生产安全的一项根本性预防措施,并对保障外贸顺利进行、维护国际信誉均具有重要意义。二、植物检疫的任务和检疫对象(一)植物检疫的任务植物检疫一般分为对外检疫(国际检疫)和对内检疫(国内检疫)两种。对过处检疫的任务是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随同植物及其产品检入国内或带出国外。对内检疫的任务是防止国内原有的或新从国外传入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扩大蔓延,封锁于一定范围内,并加以彻底消灭。(二)检疫对象的确定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79)的定义,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pests)是一个受威胁国家目前尚未分布,或虽有分布但分布不广,且正在进行积极防治的、对该国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检疫对象(quarantinesubjects)是每个国家或地区根据保护本国或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和病、虫、杂草发生的特点而制定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所规定的检疫对象往往不同。由于自然界有害生物种类很多,且不少国家又有利用植物检疫设置技术壁垒的趋向,为了保证植物检疫的有效实施和公平贸易,各国在确定检疫对象时,必须对有害生物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足够的科学依据。关贸总协定昀后协议中就明确指出,检疫方面的限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某一生物的危险性应通过风险分析来决定,而且这一分析还应该是透明的,应该阐明国家间的差异。有害生物风险评估通过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实地调查和模拟环境的实验研究等方法获取有关资料,对可能传入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危险性检疫有害生物。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传入可能性、定殖及扩散可能性和危险性程度的评估。经风险评估后,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3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我国农、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植物一、二类危险病虫名单》中列出危险性病、虫、杂草84种,其中一类的有33种,包括菜豆象、地中海实蝇、谷斑皮蠹等10种昆虫;二类的有51种,其中包括非洲大蜗牛、美国白蛾、稻水象甲、巴西豆象等昆虫、蠕虫和软件动物30种。1995年农业部发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32种,其中包括柑橘大实蝇(tetradacuscitri)、蜜柑大实蝇(T.tsuneonis)、柑橘小实蝇(dacusdorsalis)、苹果蠹蛾(Laspeyresiapomonella)、苹果绵蚜(Briosomalanigerum)、美国白蛾(Hyphantriacunea)、葡萄根瘤蚜(Phjlmmzdtifdiae)、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frigidus)、芒果果实象甲(Acryptorrhynchsolivieri)、咖啡旋皮天牛(Dihammusceruinus)等14种昆虫。1996年林业部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35种,包括杨干象(Cryptorrhynchuslapatyi)、杨干透翅蛾(Sesiasiningensis)、黄斑星天牛(Anoklophoranobilis)、松突圆蚧(Hemiberlesiapitysophila)、日本松干蚧(Matsucoccusmatsumurae)、湿地松粉蚧(Oracellaacuta)、落地松种子小蜂(Eurytomalaricis)、泰加大树蜂(Urocerusgigastaiganus)、大痣小蜂(Megastigmusspp.)、柳蝙蛾(Phassusexcrescens)、双钩异翅长蠹(Heterobotrychusaequalis)、美国白蛾、锈色粒肩天牛(Aprionaswainsoni)、双条天杉牛(Semanotusbifasciatus)、苹果绵蚜、苹果蠹蛾、梨圆蚧(Quadraspidiotusperniciosus)、枣大球蚧(Eulecaniumgigantean)、杏仁蜂(Eurytomasamsonovi)共19种昆虫。(三)疫区和保护区通过疫情调查,对局部地区发生的植物检疫对象不能马上消除的,这种检疫对象的发生地应划为疫区,并对其采取严格的封锁、隔离措施。疫区内的种子、苗木、果树、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措施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对于疫区内的检疫对象要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进而予以扑灭。在这种检疫对象全部扑灭并报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撤销其疫区名称之前,不可解除封锁状态。对于已较普遍发生的检疫对象,除对发生地区进行积极防治以外,要将尚未发生该检疫对象的地区划为保护区,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这种检疫对象传入。严禁从疫区以任何途径调入可能携带这种检疫对象的有关植物及其产品。从其他地区调入有关的植物及其产品,也应严格执行检疫手续。在保护区内一旦发现该种植物检疫对象,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清除。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是封锁、扑灭和防范植物检疫对象的前提。疫区的划定必须慎重,范围划得太大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划得过小,不能有效地防止检疫对象的传播。一般根据检疫对象的传播特点及已发生的范围和程度,结合行政区划、地理条件来确定。在划定疫区和保护区之前,必须全面掌握有关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生范围、生物学特性以及当地农林业生产现状,然后再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和防范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对疫区的范围一定要严格控制,并要随着疫情的变化及时改变。三、植物检疫法的制定与实施4(一)植物检疲法的制定植物检疫法是有关植物检测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划、章程等所有法律规划总称是实施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根据法规涉及的范围,可将植物检疫法规分为国际性法规、区域性法规、国家级法规等。国际性法规是国际组织制定的,需要各国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有关的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动植物检疫与卫生措施协议》等。区域性法规是由相近生物地理区域内的不同国家,根据其相互经济往来情况,自愿组成的区域性植物保护专业组织所制定的有关章程和规定,如《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等,是各成员国需要共同遵守的准则。国家级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法规,是受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准则,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此外,在双边贸易协定、协议及合同中规定的植物检疫条款,也是贸易双方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具备法律效力。法规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宗旨、检疫范围与检疫程序、禁止或限制进境的物品、检疫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法律责任等。(二)植物检疫的实施植物检疫的实施通常是由法律授权的特定部门负责,各国一般均设有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国务院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出入境口岸检疫由海关总署领导下的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局及下属的口岸检疫机构负责。我国《植物检疫条例》(1992)规定,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地区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做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一般包括产地检疫、关卡检疫和隔离场圃检验3类。产地检验是指在调运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实施的检验,对于关卡检验较难检测或检测灵敏度不高的检疫对象常采用此法。产地检验一般是在有害生物高发流行期前往生产基地,实地调查应检有害生物及其为害情况,考察其发生历史和防治状况,通过综合分析做出决定。关卡检验是指货物进出境或过境时对调运
本文标题:园林害虫防治原理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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