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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河水利委员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接收安置的责任和义务,认真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第三条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人员以及服现役未满,因各种原因,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人员。第四条委属驻郑单位接收安置工作由委人劳局统一组织,各级人劳部门具体实施。委属郑外单位接收安置工作由委属单位统一管理。在安置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安排。鼓励退役士兵到企业或基层一线工作。第五条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服役期间荣获一等功以及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直接安排上岗,未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上岗前须参加委统一组织的上岗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凡参加当地县级及以上退伍军人2安置部门组织的上岗资格考试的退役士兵,不再参加委统一组织的上岗资格考试。第六条退役士兵上岗资格考试由委人劳局统一组织。第七条委属驻郑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考试资格审查由委人劳局负责,委属郑外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考试资格审查由委属单位人劳部门负责。第八条委属郑外单位人劳部门于每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将《黄委退役士兵上岗资格考试考生花名册》(见附件)报委人劳局,同时报送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原始档案材料中所获各类奖励证件复印件。委人劳局统一印发准考证。第九条笔试工作在当年的12月底前完成。考试设郑州、济南、西安三个考点。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第十条委人劳局于次年1月份将合格人员名单在黄河网()人才公开招聘专栏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委人劳局下发合格人员名单。第十一条考试形式与内容(一)考试采取笔试闭卷形式,重点测试文化基础知识和黄河基础知识,不指定考试复习范围。(二)考试采用综合试卷,涉及:语文、数学、时事政治和黄河基础知识等科目。其中语文、数学以高中知识为主,初中知识为辅。满分为150分,语文和数学各占50分、时事政治占20分、黄河基础知识占30分。(三)档案考核。根据退役士兵的原始档案材料,确定档案考3核分数。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为20分、三等功为10分、嘉奖和优秀士兵为5分,奖励分按最高赋分,不累计赋分。(四)综合评定。考试分数加档案考核分数达到90分为合格。第十二条对考试合格的退役士兵,应及时安排上岗,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应从委人劳局或委属单位人劳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类职工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第十三条考试不合格的退役士兵,须参加下一年度组织的上岗资格考试,直至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上岗前按待岗人员处理,待岗期间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四条为提高退役士兵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委统一在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安排大专学历教育脱产培训,设置有水工、水文、水土保持、计算机、文秘等专业。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鼓励和选送退役士兵报考,并参照《黄河水利委员会职工学历管理暂行办法》(黄人劳教[1999]3号文)有关规定报销学费。考试合格的退役士兵参加脱产学习期间工资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可适当增加编制。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委属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委人劳局负责解释。4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附件黄委退役士兵上岗资格考试考生花名册填报单位(盖章):年度: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职务及专业服役期间获得奖励父亲姓名工作单位母亲姓名工作单位备注单位负责人:经办人:6
本文标题:黄河水利委员会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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