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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粮油质量WuNingLiangYouZhiLiang宣传粮油质量政策交流质量管理信息粮油科普知识(一)一、什么是标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武宁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主编第2期2016年1月5日星期二二、粮食的主要卫生问题有哪些(1)霉菌及霉菌毒素的污染:霉菌毒素到目前为止有100种以上,在粮食中较重视的有:黄曲霉毒素、镰刀菌毒素、赭曲霉毒素和杂色曲霉素。其中以黄曲霉毒素的污染最常见,在黄曲霉毒素中以黄曲霉毒素B1的毒性和致癌性最强,长江沿岸及其以南广大盖温高湿地区粮食中黄曲霉毒素B1的污染比较普遍,随着纬度的增加,黄曲霉毒素B1的污染逐渐减少。东北、西北和华北地区污染程度轻,污染的粮食主要有玉米、花生。(2)有害植物种籽的污染:主要包括毒麦(毒麦籽瘦细、坚硬、无光泽、呈灰褐色)、麦角、麦仙翁籽、槐籽、毛果洋茉莉籽。(3)农药的污染:我国常用的农药有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类、砷制剂、汞制剂等。通过喷杀杀虫、被农药污染的土壤和灌溉污水中的吸收、大气中漂浮的农药等途径,直接或间接地污染粮食类食品。(4)污水灌溉的污染:污水中的有机成分经生物、物理及化学处理,可以减轻甚至消除,而以金属毒物为主的无机有毒成分或中间产物可能造成对污水灌溉农作物的污染。主要有汞、镉、铅、砷、硒、铬、酚等。(5)仓贮害虫的污染:我国的仓贮害虫有50多种,其中甲虫(米象、谷虫、黑粉虫)损害米、麦、豆类;蛾类损害稻谷;螨类损害麦、面粉、花生等。(6)意外污染和掺伪:意外污染是指粮食因运输工具未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不彻底而被污染。或使用盛放过有毒物质的旧包装物的污染,贮存库位、库房不专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杀鼠等药物保管不当的污染。此外加工粮食制品误用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等。粮食掺假是指为了掩盖劣质粮食或以低质粮食冒充高质粮或掺入砂子或使用增白剂等。如在大米中掺入霉变米、陈米;将陈小米洗后染色冒充新小米;在面粉中掺入滑石粉、石膏、吊白块等。三、重金属污染粮食的危害有害金属进入人体后,多以金属元素或金属离子形式存在,有些可转变为毒性更强的化合物。一次大剂量可引起急性中毒,但大多数属于低剂量长期摄入后在机体的蓄积造成的慢性危害。1.铅:粮食中限量为0.2mg/kg。铅在人体的生物半衰期为4年,骨骼中可达10年。主要侵犯神经系统、造血器官和肾脏,常见中毒症状有食欲不振、胃肠炎、口腔有金属味、失眠、头昏、关节肌肉疼痛、腹痛及便秘或腹泻、贫血等,后期会出现急性腹痛或瘫痪。2.镉:粮食中限量为稻谷、豆类0.2mg/kg,花生0.5mg/kg,麦类、玉米及其他0.1mg/kg。镉在人体的生物半衰期为15-30年,主要蓄积在肝脏,其次为肾脏。镉中毒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临床上可出现蛋白尿、氨基酸尿、糖尿和高钙尿,由于钙的排出而导致肌肉疼痛、骨质疏松和病理性骨折。镉中毒是长期低剂量摄入后蓄积造成的,其潜伏期可达2-8年。3.汞:成品粮食中限量为0.02mg/kg(总汞)。人体吸收的汞分布于全身组织和器官,以肝、肾、脑含量最高,导致脑和神经系统损伤。汞蓄积性很强,在体内的生物半衰期为70天,在脑内可达180-250天。常见的有机汞为甲基汞,毒性很强,中毒后主要表现为神经系统损伤症状,有运动失调、语言障碍、视野缩小、听力障碍、感觉障碍及精神症状,严重者可发生瘫痪、肢体变形、吞咽困难,甚至死亡。4.无机砷:粮食中限量为大米0.15mg/kg,小麦粉0.1mg/kg,其他0.2mg/kg。砷的性质类似金属,砷的毒性与存在形式有关,无机砷的毒性大于有机砷,如砒霜剧毒(三氧化二砷),故卫生标准以无机砷制定。砷进入人体后分布于全身,以肝、肾、脾、肺、皮肤、毛发、指甲和骨骼中蓄积量最高,生物半衰期为80-90天。可造成代谢障碍,导致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引发多器官广泛病变。急性中毒症状为胃肠炎症状,严重的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麻痹死亡,并出现全身出血症状。慢性中毒有神经衰弱、四肢末梢神经痛、皮肤色素异常等。砷及其化合物有致癌作用。四、粮食污染包括那些方面粮油及产品与其他食品一样,在种植、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也是多方面的,可能来自环境污染,也可能来自生产加工过程,有的则是粮油本身存在的(如棉籽油中的游离棉酚)。粮油的污染可分为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放射性污染三大类。生物性污染:对粮油来说,主要是真菌毒素的污染。化学性污染:这是粮油中污染面最广、污染量最大的一类污染。如:化肥、农药、兽药残留污染,环境中的或工业“三废”通过水、土、空气造成的有害元素(如铅、铬、镉、汞、砷等)和工业化学品(如多氯联苯、二噁英等)的污染,还有加工过程及包装、容器材料造成的污染等。最主要的化学污染物是农药和有害元素两类。放射性污染:此类污染在粮油中一般不常见。五、粮食感染真菌毒素的危害真菌中的一类丝状体比较发达的小型菌,一般俗称为霉菌,真菌毒素就是有些霉菌在生长过程中产生的有毒代谢产物。粮食中常见的真菌毒素有:1.黄曲霉毒素B1:粮食中限量为玉米20,大米10,其他5(μg/kg)。黄曲霉毒素B1理化性质稳定,269℃才破坏,是污染最普遍,毒性和致癌性最强的真菌毒素。急性中毒表现为发热、呕吐、食欲不振、黄疸,严重者出现腹水、下肢浮肿、肝大、脾大,常发生突然死亡。致肝癌作用,从动物试验已证明可诱发大多数动物发生原发性肝癌,还有致畸和致突变作用。流行病学调查表明,人类摄入黄曲霉毒素B1与肝癌发病增加相关,肝癌高发区的食品严重污染黄曲霉毒素B1。有肝炎的人受到黄曲霉毒素B1侵害时更容易引发肝癌。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酮(DON):即呕吐毒素,粮食中限量为小麦、大麦、玉米及成品粮1000μg/kg。理化性质稳定,120℃稳定,酸性条件下不破坏。中毒后主要表现为消化系统和神经系统症状,主要有恶心、呕吐、头痛、头晕、腹痛、腹泻等,有的出现乏力、全身不适、颜面潮红、步伐不稳等似醉酒样症状。无死亡报道。3.玉米赤霉烯酮:粮食中限量为小麦、玉米60μg/kg。理化性质稳定,玉米中污染最普遍。它是非固醇类、具有雌性激素性质的真菌毒素,主要作用于生殖系统,母猪最敏感,可引起不育症、流产等。未见引起人类中毒的报道,但在粮食中玉米赤霉烯酮捡出率较高,认为与雌性激素相关的人类疾病可能与该毒素有关。4.赭曲霉毒素A:粮食中限量为谷物、豆类5μg/kg。是一种肾脏毒素,并具有致畸、致癌及免疫毒性的真菌毒素。理化性质稳定,人体摄入后主要导致肾脏病变,是一种慢性进行性疾病往往造成死亡。早期在巴尔干地区发现,认为是地方病,后来在粮食和人体中均捡出了赭曲霉毒素A,证明与该毒素有关。尸检症状肾脏明显缩小、肾间质纤维化及肾小管变性等,肾盂癌、输尿管癌于此毒素有关。六、粮食中农药残留超标的危害农药残留是指使用农药后,残存在植物体内、土壤和环境中的农药及其有毒代谢物的量。农药残毒会对食用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严重时会造成身体不适、呕吐、腹泻甚至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会直接危及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肝、肾等重要器官。同时残留农药在人体内蓄积,超过一定量度后会导致一些慢性疾病,如肌肉麻木、咳嗽等,甚至会诱发血管疾病、糖尿病和癌症等。七、何谓食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所造成的疾病。一般可分为感染性和中毒性,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食源性疾患的发病率居各类疾病总发病率的前列,是当前世界上最突出的卫生问题。武宁粮油质量WuNingLiangYouZhiLiang宣传粮油质量政策交流质量管理信息粮油科普知识(二)八、何谓“粮安工程”“粮安工程”,全称叫做“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主要内容是:全面提升粮食收储和供应保障能力,打通粮食物流通道,修复粮食仓储设施,完善应急供应体系,保证粮油质量安全,强化粮情监测预警,促进粮食节约减损,切实做到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障严重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下的粮食正常供应,促进种粮农民增收350亿元以上。九、当前国家实行怎样的粮食收购政策?有哪些收购方式?粮食都可以卖给谁?当前我国粮食收购分为市场收购和政策性收购。市场收购指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都可以按市场价格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市场收购是粮食收购的主渠道。政策性收购主要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时段内的特定条件下,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以规定的价格收购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的收购方式,目前主要有最低收购价收购和国家临时收储两种方式。2015年国家对部分主产省稻谷和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新疆小麦、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玉米武宁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主编第3期2016年1月5日星期二实行临时收储政策。农民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条件,自愿选择买方交售粮食。十、什么情况下国家会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根据《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规定,在预案执行期间,当粮食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和质量标准,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十一、粮食卖到什么地方可以享受最低收购价?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运到委托收储库点出售可以享受最低收购价。在收购启动前有关部门会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十二、2015年小麦、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是多少?在哪些地方实行?不实行的地方价格怎么确定?(1)2015年产国标三等小麦最低收购价格为1.18元/斤。执行区域: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2)2015年产国标三等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为1.35元/斤。执行区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3)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1.38元/斤,粳稻最低收购价为1.55元/斤。执行区域: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各品种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其他粮食产区实行市场化收购,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十三、小麦和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在这个时间段以外卖粮有什么政策?2015年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之外,农民可以按照市场价将粮食出
本文标题:粮油科普知识(简报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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