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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努力构建民主、公开、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环节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察失误,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初始提名,是指县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作出选拔任用干部动议、确定职位和推荐意向性人选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各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县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领导职位人选的初始提名工作。拟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正副科级领导职位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提名方式第四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初始提名环节,可采取会议提名、组织部门提名、单位党组织提名、领导干部提名、干部自荐提名等方式进行。提名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使用。(一)县委全委(扩大)会推荐提名。组织召开县委全委(扩大)会议,实名投票推荐拟选拔任用职位提名人选。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副县级以上干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二)组织部门推荐提名。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和领导干部情况,结合岗位特点,经部务会研究,提出拟选拔任用职位提名人选。(三)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单位党组织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向县委推荐拟选拔任用职位提名人选。(四)领导干部推荐提名。县级领导干部可以以个人名义向县委推荐拟选拔任用职位提名人选。(五)干部自荐提名。符合条件的干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和本人特长向县委自荐拟选拔任用职位提名人选。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推荐提名、干部自荐提名均须填写《红原县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人选推荐表》,如实介绍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政治立场、个人特长等,说明推荐和自荐理由、方向等。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须报党组会议纪要;领导干部推荐提名须说明与被提名人选的关系。第三章提名程序第五条任免动议。干部调整前,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对领导班子建设的总体考虑以及科级领导干部职位空缺和调整交流需要,起草干部任免动议请示,由县委书记决定是否动议及动议基本原则。第六条公布提名职位。在提名前,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书记确定的动议要求及基本原则,以适当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公布职位空缺情况、任职资格和条件、接受提名的时间界限等。第七条组织推荐提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初始提名方式组织推荐提名。领导班子换届时,乡镇党政正职和县级工作部门正职应在县委全委(扩大)会上组织推荐提名。第八条确定初始提名人选。县委组织部根据各种方式推荐提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和资格审查,提出初始提名建议人选,报县委书记审定。第四章提名人选资格条件第九条提名人选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并符合所提名职位的具体要求。第十条提名人选一般应是科级后备干部或拟任职位的同级非领导职务。第十一条提名人选近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及以上,且分管或从事的工作业绩突出。第十二条提名人选的身份原则上要与拟选拔任用职位性质相符。第十三条岗位特殊需要或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名。第五章提名责任第十四条严肃初始提名工作纪律。不准凭个人好恶推荐提名干部,不准泄漏推荐提名情况,不准违反组织原则向推荐提名对象许愿,不准在推荐提名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第十五条明确推荐提名者的责任,坚持“谁提名谁负责”原则。组织部门推荐提名的,组织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领导干部推荐提名、干部自荐提名和会议署名推荐提名的,推荐提名人选的领导干部和个人为主要责任人。第十六条在初始提名工作中,对违反初始提名工作纪律,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一)组织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失察、失真推荐提名的;(二)单位党组织未经集体讨论而向上级党组织正式推荐提名人选的,或集体讨论意见不一致时,负责人以个人意志强行推荐提名的;(三)单位党组织和个人在推荐提名人选中不实事求是介绍干部的情况,明知所推荐提名的干部不符合提拔任职的条件和资格或有严重问题但隐瞒事实坚持推荐提名的;(四)干部自荐隐瞒问题或弄虚作假的。第十七条初始提名人选在提拔使用后,发现提拔前有严重问题的,根据初始提名责任人的责任大小、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情况,严肃追究推荐提名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作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决定,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进行。涉及县级领导干部的,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组织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红原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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