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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制度1、编制目的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编制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⑵国家、行业、省、市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办法。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所属项目部承包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4、危险性较大工程(1)土石方开挖工程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工程。(2)滑坡处理及边坡防护工程1)滑坡体处治工程。2)高度超过6米(含6米)的边坡处理工程。3)高度超过3米(含3米)的支挡工程。4)大型或复杂的边坡防护工程(预应力锚索、抗滑桩等)。(3)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1)人工挖孔桩工程、岩溶段桩基工程。2)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地质条件不良或周围环境及地下光缆、管线复杂的基础开挖工程。4)水深超过5米(含5米)的桩基础、挡墙基础、地下连续墙、沉井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5)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高度超过5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2)跨度超过10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3)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4)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5)工具式模板工程(滑模、爬模、大型模板等)。6)特殊结构模板工程。7)用于钢结构安装的满堂模板支撑工程。(5)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塔吊、大型门吊、架桥机等)。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4)特殊环境下的吊装工程。5)打桩机械、钻孔机械等大型机械装拆工程。6)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装拆工程。(6)水上及水下工程1)外海作业工程。2)码头、水工结构物、边通航边施工航道作业工程。3)内河深水超过2米作业工程。4)内河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水上平台作业工程。5)水下混凝土浇筑工程。6)水下打捞、拆除、焊接、设置设施等工程。(7)、架设、拆除与爆破工程1)拆除拱、梁等较易坠落、坍塌的工程。2)拆除高度5米(含5米)以上的墙、立柱等易坍塌的工程。3)大型支架、模板、便桥、设备架设拆除工程。4)桥梁、码头加固与拆除工程。5)港口、码头大型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工程。6)有特殊要求的架设工程。7)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8)、桥梁工程1)悬浇、悬拼施工的桥梁工程。2)转体、顶推施工的桥梁工程。3)斜拉桥、悬索桥塔、索施工工程。4)跨线施工桥梁工程。5)跨径10米以上圬工拱桥拱圈施工工程。6)跨径2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拱圈施工工程。7)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柱、墩、塔等构件工程。8)预应力结构张拉、压浆工程。9)支架法现浇梁、拱工程。(9)隧道工程1)隧道出渣、运输工程。2)隧道初期支护、二衬工程。3)隧道洞口、明洞施工工程。4)隧道围岩突变区段掘进工程。5)竖井、斜井、辅助坑道工程。6)隧道预应力锚杆工程,盾构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构设备安装、拆卸,盾构进出洞施工,特殊地质、环境区域盾构隧道掘进施工,盾构隧道掘进施工常见问题处理等工程。7)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水突泥、断层等不良地质隧道,浅埋段、偏压严重段隧道掘进工程。8)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运、就位、对接等水上、水下作业工程。9)长隧道和Ⅳ级及以下围岩的短隧道初期支护工程。(10)其它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2)2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3)边通车(通车公路为二级及以上)边施工作业工程。4)特种设备施工工程。5)施工临时用电工程(用电设备5台以上或总容量50KW以上)。6)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视具体情况而定。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专家组论证审查)(1)滑坡处理及边坡防护工程1)滑坡体处治工程。2)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米、土质边坡超过15米边坡处理工程。(2)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1)开挖深度20米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2)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高度超过8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2)跨度超过18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3)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4)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5)水上及水下工程1)外海作业工程。2)码头、水工结构物、边通航(通航航道等级四级及以上)边施工的航道工程。(6)架设、拆除与爆破工程1)有特殊要求的架设工程。2)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7)桥梁工程1)悬浇、悬拼施工的桥梁工程。2)转体、顶推施工的桥梁工程。3)斜拉桥、悬索桥塔、索施工工程。3)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铁路的跨线桥梁工程。5)高度超过15米柱、墩、塔等构件工程。6)跨径15米以上圬工拱桥拱圈施工工程。7)跨径3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拱圈施工工程。(8)隧道工程1)盾构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构设备安装、拆卸,盾构进出洞施工,特殊地质、环境区域盾构隧道掘进施工,盾构隧道掘进施工常见问题处理等工程。2)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水突泥、断层等不良地质隧道,浅埋段、偏压严重段隧道掘进工程。3)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运、就位、对接等水上、水下作业工程。4)长隧道和Ⅳ级及以下围岩的短隧道初期支护工程。(9)其它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2)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3)边通车(通车公路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边施工作业工程。4)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视具体情况而定。6、编制与审批(1)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首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对于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于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在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再报建设单位审批。专项方案未经审批,不得组织实施。(2)专家论证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专家论证会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2)专家组应当由不少于5名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及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本分部分项工程的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3)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参加论证会,涉及铁路、海事、交警等相关部门的应邀请其参加论证会。4)需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参加论证会相关单位部门。(3)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可行;2)专项方案计算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在施工过程中确需作重大或实质性修改、调整专项方案的,修改调整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批。对于已由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各项目部按照以上规定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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