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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第九章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第二节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第三节证明第一节证据与证据法第一节证据与证据法一、证据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通常指“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诉讼中的证据,受到证据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体现出司法赋予的独特品性。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刑诉法第48条规定。证据的定义有事实说、根据说、信息说等不同学说。我国刑诉法采用材料说。教材认为,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所表达的事实,证据的形式是事实赖以存在的载体。刑诉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是证据事实与证据载体相统一的表述。二、证据的属性两种主张:一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另一种主张为传统的三性说。两种主张有极大相似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大体相当于证据的证明力,而证据能力与合法性近似。(一)证据的客观性:又称真实性、确实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二)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客观上的内在联系,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三)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50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与关联性的法律保障。为保证证据的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三、证据的意义(一)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二)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三)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四)证据是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四、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也称证据裁判主义,指对于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包括三方面要求:首先,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其次,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可采性)的证据;最后,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在司法证明史上,神明裁判、法定证据制度,到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以后,才逐步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普遍承认。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五、证据制度与证据法•证据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据的概念、证据的种类、证据规则以及与证明问题等相关的制度体系。•我国证据制度有待完善。立法模式问题的争论。第二节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一、认识论二、价值论三、诉讼真实论第三节证明•一、证明的概念•一般而言,证明是“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在我国,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是指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二、证明的对象•(一)内涵与意义•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意义:确定诉讼证明方向、指导证据收集和运用、保障案件公正及时处理等方面有重要意义。第三节证明•(二)证明对象的范围•必须与定罪量刑有关及涉及程序公正的事实情况且需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认为范围包括以下两大类:•1、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三)免证事实•即公安司法机关不需要依靠证据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的事实,控辩双方也不必在法庭上加以举证。•法律无明文规定,司法解释有规定。主要包括司法认知和推定,其中司法认知包括:•1、常识性的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3、国内法律的规定及其解释。4、司法职务上应当知悉的其他事实。第三节证明•三、证明责任•源于古罗马法中著名的“谁主张,谁证明”原则,到近代德国发展到繁荣阶段。现行,两大法系的双重证明理论,即大陆法系的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英美法系的提供证明责任和说服责任。•我国立法首次使用举证责任概念是《行政诉讼法》第32条。《刑事诉讼法》第49条对举证责任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说主张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从两方面来界定,即举证责任和证明职责。第三节证明•(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不能成立的后果。•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1、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负有举证责任,理由:第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理应负有举证责任;第二,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第三,基于被告人特殊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的责任主要由侦查机关承担。•(一)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3、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第三节证明•(二)证明职责•证明职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我国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承担法定的证明职责。•自诉案件中,法院同样应当承担证明职责。第三节证明•四、证明标准•含义: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刑事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一)我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形成(二)我国刑诉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是指认定事实的司法人员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已经查清楚或认识清楚,这是从主观状态上说的;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是实现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认识清楚的客观依据。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是虚假的,并且具有客观的关联性;证据充分,是指一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加以证明,而且证据的数量足以确定性地认定案件事实,但不能具体量化,要视具体案情而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量的要求)••(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质的要求)••(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构建多层次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第三节证明•五、证明过程•大致分为收集保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三个阶段。•(一)收集、保全证据•证据收集通常由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通过法定程序,并采用一定的方法来进行,或基于职责,或基于权利。证据保全指为了避免证据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国家专门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基本要求:依法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及时;注意依靠群众和科技手段。•第三节证明•(二)审查判断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对收集、保全后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诉讼活动。主要内容包括:•1、对单个证据的审查:首先从三性方面审查;同时从来源、形式、收集程序等方面审查其合法性。•2、从不同证据种类与分类的特点来审查•3、全案证据互相印证,加以审查判断:证据前后内容的一致性;证据之间的一致性。第三节证明•(三)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需注意:•1、孤证不能定案•2、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需谨慎•3、一对一案件要特别注意证据的稳定性•4、定罪时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5、贯彻“疑案从无”原则•综上,证明过程是相互渗透的,彼此没有绝对界限。•第九章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一、刑事诉讼法第48—63条;•二、六部委《规定》第17—19条;•三、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3—62条;•四、公安部《规定》第50—59条。本章小结•本章小结:学习证据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判断•关键名词:证据、证据的基本特征、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程序正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理论:1、证据的基本特征;2、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及程序正义理论;3、证明对象的内容、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内容。•本章要点:证据概念及基本特征、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程序正义、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
本文标题:第9章证据制度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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