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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技术规定以《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法规和国家标准作指导,旨在加强和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水平,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求。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重庆各城市(镇)园林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编制。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两个层次。分区规划适用于主城各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分区规划是在重庆主城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主城各区结合本区实际编制的较为深入的对绿地详细规划有指导作用的绿地系统规划。分区规划属于总体规划范畴。第四条规划原则:(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其它专业规划,综合考虑、全面安排的原则;(二)形成城市及园林绿化风格,突出特色,体现地方文化,注重区域特色性的原则;(三)既要有远景目标,又要有近期安排,做到远近结合的原则;(四)绿地分布合理,结构科学,要形成完整、统一、有机的绿地系统,坚持科学合理性的原则;(五)规划要突出时代性的原则;(六)规划要坚持生态优先性的原则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任务:(一)切实保证纳入城市用地平衡的四类绿地(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总面积要达到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15%;风景游览城市和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比例应予提高;(二)提出城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方案和分项目标;(三)规划若干环状、带状、楔状绿地穿插市区内外,使绿地形成纵横交错的网络,包围和镶嵌城市。在城市外围规划宽阔的绿化带,形成良好的大环境绿化圈。按城市规划要求协调好城市近郊的风景区、森林公园、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休疗养等部门用地;(四)提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充实、提高意见,必要时对重点公共绿地提出规划方案或实施计划,作为该项绿地详细规划的依据;(五)总结分析并规划好主要的绿化树种,特别是行道树种、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六)提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培育规划。第六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总体规划(一)自然资料1.城市概况: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及其对外交通情况;2.气象资料。包括温度、湿度、降水量、风向,风速、风力、霜冻期等;3.土壤资料。包括土壤类型、土层厚度、土壤物理及化学性质、不同土壤分布情况、地下水位情况等;4.历年自然灾害资料。包括地震、暴雨、冰雹、旱情、水灾、滑坡、泥石流、寒潮等;5.自然植被与其他主要植物、动物情况。(二)城市经济及社会发展资料1.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2.城市发展前景;3.人口资料;4.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文件、图纸及上级有关文件。(三)环境保护资料主要的污染源位置、影响范围、污染成分、污染程度,各种污染分布区、现有防护和治理措施、生态功能分区与其他环保材料等。(四)绿地现状资料1.现有各种绿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性质、质量、可利用程度;2.名胜古迹、革命旧址、历史名人故址、各种纪念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性质、周围情况及可利用的程度;3.现有河湖水系的位置、流量(或库容量)流向、面积、深度、水质、库容和可利用程度及岸线情况;4.市域范围内风景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生态和景观区的用地位置、范围和面积;5.上一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情况。(五)技术经济资料1.绿化指标:人均公共绿地、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市中心区绿地、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2.各类绿地的数量、面积、比例;各自服务半径或距离,交通通达条件等;3.现有各公共绿地的平时及节假日的游人量,游览高峰期(实地测算或按全市居民1/10计)每位游人所占公共绿地面积;4.调查统计市民的职业、年龄构成,闲暇时间构成,经济状况,消费水平及趋势,对城市公共绿地的使用心态和使用情况(可采用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收集这类资料);5.城市古树名木情况,包括数量、位置、名称、树龄和生长情况等;6.现有苗圃面积,苗木种类、规格、数量及生长情况、苗木自给率、出苗量情况;7.历年工作所取得的绿地现状图、规划图和文字资料;8.现有园林植物及其生长状况、主要植物病虫害情况。(六)城市绿地管理、科研、维护和资金设备情况等。第十一条现状资料的分析:城市园林绿地布局现状与城市生态状况、功能的分析;研究城市九大类型建设用地布局,分析绿地发展结构分析,预测本市可能达到的绿地率;城市风貌特色与园林绿化艺术风格的分析;与国内、国外同等城市比较分析;研究公共绿地和城市绿化对人口的饱和容量,反馈城市建设用地所占比例是否合理;绿化规划建设条件综合分析(有利条件、不利因素)。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布局:城市绿地系统布局系指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与水体绿化以及重要的生态景观区域构成的布局形式。研究城市绿地系统,充分结合城市所依托的大环境,包括城市近郊、远郊甚至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市域范围内的国土绿化,特别是对城市空气、气候影响较大的区域以及城市生态景观区域,在规划布局上要有统一考虑和合理安排。第十三条绿地规划指标和定额:(一)绿地指标:提出各时期绿化发展的总指标,包括: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规划期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建成区城市人口数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规划期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由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组成,其中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其位置、范围、面积,纳入城市用地平衡。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相一致。第九条各城市(镇)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目标按(表1)执行。第十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必须调查收集下列有关基础资料: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建成区面积×100%3.建成区绿地率:指规划期建成区园林绿地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绿地率=建成区园林绿地面积/建成区面积×100%4.人均绿地面积:指规划期末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园林绿地面积。计算公式:人均绿地面积=区域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区域内城市人口数5.人均公园面积。指规划期末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园面积。计算公式:人均公园面积=区域内公园面积/区域内城市人口数(二)规划绿地指标与规划绿地结构按(表2略、表3略)分列。第十四条各类绿地规划:(一)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带状公共绿地、绿化广场和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公共绿地规划面积应根据城市人口规模确定。按城市常住人口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或超过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公园是公共绿地的主要成分,它的规划应按(表4)规定指标执行。公共绿地规划要求:1.预测公共绿地发展的合理规模。2.提出公共绿地的发展指标。3.确定公共绿地的合理布局。其中,公园的规划应按(表2)执行。4.提出公共绿地的分类规划:市级公园规划(游园、绿点和绿化广场);区级公园规划与居住区级公园规划;专类公园;带状公共绿地(包括游憩林荫带);街头绿地。5.提出公共绿地规划设计导向要求:艺术风格;绿化指标控制;近期建设确定的重要公共绿地规划意向。(二)生产绿地生产绿地指由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规划要求:1.规划用地面积按建成区面积的2~3%安排。并应该选择交通方便、地形平缓、土质良好、水源充足的地点作生产绿地。2.据城市绿地发展的目标,提出各规划期苗木发展的计划。(三)防护绿地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包括防风林带、工业区卫生防护林带、楔形通风林带、滨水防护林带、生态廊道等类型。规划要求:1.提出各时期防护绿地发展指标;2.结合当地地形地貌、气候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生态防护绿地,特别要加强对城市整体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城市绿化隔离带、组团绿化隔离带、楔形通风林带、滨水防护林带的布局安排。3.提出生态防护绿地的控制措施和指标。工业区卫生防护林带的规划布局须按(表5)的规定指标执行。(四)风景林地风景林地是初具游览休息设施,有一定景观价值和环境功能的城市近郊林地。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为保证绿地面积的相应增加,必须将那些具有适当植被或地形、水体条件的地段规划为风景林地或园林绿化用地,待分期完善后,逐步补充到公共绿地中。规划要求:1.确定风景林地的位置和面积。2.提出风景林地的控制措施。(五)其它绿地指城市用地平衡表非绿地用地中应该配套的绿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1.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居住区绿地是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包括小区级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游戏场、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规划要求:(1)提出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各时期的发展指标。(2)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具体情况,在保证城市总体绿地不减少的情况下,提出分区域的配套绿地的控制指标,最低绿地率指标按(表6)要求控制。(3)提出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设计导向。2.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的用于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包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体交叉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规划要求:(1)提出各时期道路绿化的发展指标;(2)根据《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提出重点道路、主干道、次干道与一般道路的绿化控制指标;(3)提出道路绿化的设计导向。特别要重视林荫路、花园路和景观路的规划;(4)提出行道树的选择意向,对小城市要提出重点道路和主干道的行道树的选择方案。第十五条避灾绿地规划:避灾绿地是指利用城市绿地(城市公园、小游园、林荫道、广场等)建立起来的防止地震、火灾、水灾等城市灾害的绿色避灾体系。规划要求:1.查清城市灾害类型及为害程度;2.提出避灾绿地规划,包括避灾据点与避灾通道的规划布置、确定一、二级避灾点和避灾通道;3.提出城市救灾通道的规划。第十六条园林植物物种规划:(一)规划原则1.“适地适树”的原则;2.“乡土树种”为主的原则;3.物种多样性的原则;4.突出季相变化的原则;5.乔木为主,乔、灌、藤、草合理配置的原则;6.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搭配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的原则。(二)园林植物物种比例的确定1.常绿与落叶;2.乔木与灌木;3.速生与慢生;4.地被与草坪;5.树木与草坪地被。(三)园林植物物种选择1.基调树种:1一4种2.骨干树种:5一10种(1)行道树;(2)绿篱与花篱;(3)庭院;(4)垂直绿化;(5)抗毒气、污染树;(6)水边树;(7)地被植物;(8)防护林。(四)一般园林植物树种(100种以上)。(五)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及措施。第十七条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一)现状与评估;(二)发展导向;(三)保护目标与发展指标;(四)濒危物种的就地与迁地保护管理;(五)实施措施。第十八条近期绿化建设计划:(一)近期建设项目与年度建设计划;(二)投资概算及分年度计划;(三)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四)效益预测。第十九条实施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措施:(一)法规性措施;(二)行政性措施;(三)技术性措施;(四)经济性措施;(五)政策性措施。第二十条规划的文件及主要图纸:(一)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二)规划图纸:比例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1、城市园林绿地现状分析图(可并入城市现状图中);2、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总图;3、城市绿地近期规划图;4、公共绿地系统规划图(小城市可合并到总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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