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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了加强本公司脱硝设施管理,确保设备、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要求相关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修人员、运行人员熟悉并认真执行本制度,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应了解本制度。本制度由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本制度起草单位:生产技术部本制度起草人:本制度审核人:本制度审定人:本制度批准人:本制度于2012年10月首次发布。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脱硝设施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脱硝设施管理人员的职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本制度适用于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脱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液氨采购及其质量检验、氨区的安全管理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GB/T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国电集团液氨管理规定《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液氨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3.1脱硝的烟气脱硝效率是脱硝设施运行状况的主要指标。3.2脱硝设施的投入率是检验脱硝设施维护的主要指标。3.2脱硝设施技术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对脱硝设施投入率及脱硝效率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立即解决系统异常,进而消除设备隐患,确保脱硝设施安全运行。4管理职责4.1运行职责4.1.1氨区设备的运行管理;4.1.2液氨的接卸由运行部负责管道接口的安装连接,接卸设备的启停和系统阀门的操作;4.1.3氨区系统正常运行时,液氨蒸发器,氨气缓冲罐及其卸氨压缩机检修时的充氮由运行部负责,并保证氮气压力正常,保护操作由维修部负责;4.1.4氨区附近所布置的消防栓、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设施的日常操作和试验;4.1.5氨区所需氮气瓶与系统的安装、拆卸及运输;4.1.6氨区设备系统需要隔离检修时,进行氮气吹扫,检修完毕后系统的充氮置换。4.1.7认真做好脱硝装置的运行及相关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脱硝运行规程,建立规范化运行台帐,确保正常运行工况下脱硝效率大于80%的运行要求。4.1.8负责脱硝设施及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运行人员按规定对脱硝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脱硝系统的稳定运行;对监控脱硝设施运行的重要指标定期记录,特别是安装在进出口,同时向各级管理部门上传的在线监控数据要定期记录分析和对比,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向生产技术部汇报。4.2维修职责:4.2.1氨区液氨的接卸、储存、加热蒸发器及相关管道、阀门、仪表的检修;4.2.2氨区内照明器材的检修;4.2.3氨区范围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设施、设备检查和维护;4.2.4氨区冬季运行防寒防冻检查由运行部和维修部共同负责,防寒防冻设施的检修由维修部负责;4.2.5氨区的钢结构、液氨罐处的爬梯和平台检修和维护;4.2.6氨区范围内的消防和喷淋设施的检修和防寒防冻检查;4.2.7氨罐区域装设的氨气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检查维护;4.2.8氨罐区域装设的温度高自动喷淋报警系统检查维护;4.2.9氨区围栏及氨间门窗检修和维护。4.3生产部职责:4.3.1定期检查脱硝系统的运行记录,巡视记录;4.3.2对外接待环保各部门的检查及监督工作,协调内部迎检工作;4.3.3监督考核设备缺陷记录、消除工作;4.3.4技术监督的各项工作;4.3.5脱硝设施的环保资金申请;4.3.6组织脱硝电价材料的申报;4.3.7脱硝系统的改造项目的施实。4.4安监部职责:4.4.1氨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4.4.2安全性评价、安全标准化的工作;4.4.3监督落实事故预案演练的工作;4.4.4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4.4.5日常的检修、运行中,脱硝系统的不安全作业的监督及考核;4.4.6发生漏氨事故的组织处理工作。5管理内容与要求5.1氨区出入规定:5.1.1脱硝氨站正常运行期间为无人值守岗位,脱硫值班人员通过氨站的操作员站对氨区内设备运行参数进行监控(改造后可实现除灰控制室实时监控),并辅助工业电视和值班人员定期巡回检查。氨站实行封闭管理,站内无人期间一律上锁,钥匙由脱硫控制人员保管;5.1.2氨区是公司重大危险源之一,一切与氨区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上级机关人员进入氨区检查工作,必须佩带标志或说明原因,并出示证件,否则值班员有权拒绝进入;进入氨区的人员须听从运行值班人员指挥,经过安全交底,明确氨站的安全风险,遵守各项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备案,进出时应关门并上锁;5.1.3工作人员在进入氨站前,所穿的服装、鞋子以及所用工器具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规定,并主动交出随身所携带火种(如火柴、火机等)、手机,进入氨区前应用手触摸静电消除板,值班人员(陪同人员)必须严格对来人作上述检查;5.1.4氨区不得有机动车辆进入,特殊情况时,必须经生产部同意,进入车辆必须带防火罩、自备灭火器,电瓶车及未安装阻火器的运送液氨、氮气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氨区。5.2脱硝系统的定期工作:5.2.1脱硝氨站正常运行期间为无人值守岗位,氨区值班人员每小时对氨区内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5.2.2氨区每年进行一次氨系统泄漏反事故演习,由运行部管理人员组织;5.2.3运行部定期组织值班员进行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培训活动;5.2.4脱硝蒸汽吹灰器每值吹灰一次,每次吹灰时间根据出入口压差进行调整;5.2.5每周对氨区卫生清理一次,管理人员组织检查监督;5.2.6脱硝稀释风机每两周切换运行一次,液氨卸料泵每周一次试转检查;5.2.7洗眼器每周一次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5.2.8值班员应至少每天白班检查一次氨站内氨气含量,并确认不大于1%,否则应加强通风并向专业主管汇报;5.2.9严禁随意乱动供氨站配备的灭火器、消防栓、灭火砂箱、石棉布等灭火设施,脱硝值班人员应对氨区各消防设施、器材及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随时可靠投用;5.3脱硝设施应与生产系统同步投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降低脱除效率、停运脱硝设施;发生故障确需停运时,必须提前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5.4涉及液氨使用工艺过程操作及液氨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护、接卸等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取得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5.5接到液氨槽车来厂电话通知后,值班人员对氨区区域进行认真检查,停止氨区任何作业,所有人员离开氨区。5.6液氨罐车进厂时,由运行接卸人员引导,按照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车或等待。等待停车位置应避免阳光直晒,并与其他车辆、热源、危险场所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5.7接卸前,操作人员要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相关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检查和确认的文件及车辆状况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证件,出厂质量检验报告,驾驶员、押运员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执照,道路运输证汽车罐车使用登记证,罐车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新制造或检修后首次充装汽车罐车还应提供罐体真空置换含氧量分析报告等,检查在车辆相关部位是否正确安装符合要求的阻火器和接地装置。5.8液氨罐车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得卸车:5.8.1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与实物不相符;5.8.2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5.8.3安全附件(包括紧急切断装置)不全、损坏或有异常;5.8.4罐体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及凹凸不平现象;5.8.5其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5.9在核对完以上信息后,值班人员方可打开氨区大门,按行驶路线指定槽车进入卸氨站卸车位置,车辆熄火后,应代保管车辆启动钥匙,在未完成卸氨以及全部操作前,不得将钥匙还给司机。5.10液氨的接卸工作由运行操作人员和液氨运输人员共同完成,接卸前,液氨接卸操作人员应持液氨接卸安全交底单、液氨接卸操作票进行接卸。5.11接卸作业时,必须对车辆两侧加防滑动块。操作员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接卸安全操作规程,开关阀门应缓慢进行。5.12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充装操作,控制充装量不得超过贮罐总容积的70%,罐内压力低于1.5MPa,温度在35℃以下。5.13卸氨导管与液氨槽车的连接操作应由液氨槽车押运操作员进行,脱硝值班员对我厂卸氨系统准备的正确性负责。卸氨过程中,运行人员要认真及时检查和监视相关储罐外观有无变形、泄漏,压力、温度急剧变化及其它异常现象,监视设备的液位和运行参数,确保卸氨工作安全可靠进行。5.14液氨卸车时,运行操作人员应对作业区域内大气中的氨浓度测试,并控制作业区域内大气中的氨浓度低于30mg/Nm3,否则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处理后才能继续卸氨;严禁在雷雨天和附近地区发生火警时进行卸氨工作,属于槽车运输方问题且无法处理正常时,运行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接卸。接卸时,应对鹤管(充装臂)、密封件,快速切断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泄漏。卸氨操作结束后,值班员将鹤嘴残余的氨气按规定排空,收拾好鹤嘴,按指定位置挂好,罐车应静置10分钟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待一切工作结束后,方可将车辆钥匙还给司机,车辆方可离厂。5.15运行接卸人员根据接卸前后储罐的液位差,估算所来液氨的数量,并做好相关台帐,当液氨数量与出厂单据所列值有较大出入时,及时向上级汇报。5.16液氨接卸过程中,驾驶员、押运员和运行接卸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不得离开现场。5.17不允许液氨在夜间接卸,如生产要求,必须经运行专工或主管主任监督,接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5.18装卸过程出现脱扣、充装臂断裂、连接法兰呲开等情况大量泄漏时,岗位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站在上风口,立即关闭储罐和槽车的紧急切断阀,同时拨打应急救援电话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5.19维护部门应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连接密封部位的检验维修计划,计划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检验维修记录。5.20氨泄漏监测仪和漏氨报警装置必须在有效检定期内,热控维护人员应定期对表计进行校验。5.21氨区严禁烟火,氨区及围栏外10米之内严禁明火作业或能产生火花的工作。若须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对工作区域氨气含量进行测定,氨含量必须小于50ppm,氨区及周围严禁堆放杂物、杂草及易燃物。5.22氨区内检修工作必须使用铜制工具,氨系统检修前与关联的氨系统必须加堵板,有明显的断开、隔离措施,且必须进行彻底置换,并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方可检修;电气检修工作必须停电进行。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材质的配件。在出现氨泄漏时严禁使用钢质、铁质工具进行操作,以防出现火花导致爆炸。5.23储氨罐、以氨为介质的设备、氨输送管道及阀门等动火检修时,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在检修前必须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并对设备管道等用氮气进行充分的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检修。5.24氨区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氨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5.25液氨压力容器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注册登记,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规定监督管理。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新安装压力容器投用满3年内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确定,一般3~6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规定进行,并将检查、检验的记录和报告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5.26液氨压力管道应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规定监督管理,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检验(年度检查),新投用管道首次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确定,一般3~6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检验内容和要求,
本文标题:脱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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