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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环境法•一、国际环境问题与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简史•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四、国际环境法的特征•五、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六、国际环境法的体系•七、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一、国际环境问题与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全球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污染不遵守人为国界的限制,•如气候变异、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和酸雨等•三大国际问题:国际安全、世界经济、环境问题•国际合作是保护环境的必由之路•国际法的新分支——国际环境法应运而生•国际环境法-----调整国际自然环境保护中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国际环境法发展简史•(一)国际环境法存在的必要性•约在1940年前,环境污染还只是一种区域性的污染•最近40年由于工农业生产突飞猛进,已逐渐发展为全球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这种环境污染与破坏不仅降低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因素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安全与生存;而且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枯竭与退化,影响到各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污染特点:流动性、广泛性、持续性及综合性等•当前,环境保护已成为举世瞩目的一个重大课题。•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国际合作政策已成为各国对外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使国际环境法的不断发展有了保证。(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简史1.19世纪中叶——1945年联合国成立•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防治1909年《美加水条约》•野生动物的保护1900年《保护非洲的野生动物、鸟类和鱼类的伦敦公约》1902年《保护对农业有益鸟类的公约》1940年《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动物保全的华盛顿公约》等。1893年美国和英国太平洋海豹仲裁案•美国主张其有权在3海里领海线以外采取行动保护经常光顾美国岛屿的海豹。英国则以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反对美国的主张。由美、英各两人,法国、意大利和瑞典各一人组成的仲裁庭依据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作出裁决,认为美国对于那些虽经常光顾其岛屿但处于其领海以外的海豹不享有保护权和财产权,不得以此为借口将其自然资源管辖权扩大到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仲裁决定同时规定了一些保护处于3海里领海线以外的公海海豹的措施。如禁猎季节和对捕猎方法和捕猎工具的规定。1941年美国和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特雷尔是位于加拿大的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家冶炼厂,排放的二氧化硫烟雾对美国华盛顿州造成财产损害。1935年,美加两国将此纠纷交由一个比利时人任主席和美、加各一人任仲裁员的仲裁庭裁决。仲裁庭分两次裁决。在1938年第一次裁决中,仲裁庭判定冶炼厂的烟雾对华盛顿州造成了损害并裁决加拿大对美国赔偿7.8万美元。在1941年第二次裁决中,仲裁庭作出了一项有名的声明:“根据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原则,任何国家也没有权利这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它的领土,以致其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此案是国际法史上第一起跨国界环境赔偿案例。它宣布一国应对其危害他国环境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原则为许多的国际法文件采用。2.1945年——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20世纪50年代:海洋环境问题突出,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1958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四项海洋法公约•20世纪60年代:1968年《欧洲关于控制空气污染的原则宣言》和《欧洲水宪章》、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托列峡谷号污染案托列峡谷号是一艘利比亚的商船,其船主和租赁者均为美国人。1967年3月18日,该船自波斯湾开往英国米尔福德港途中于英国东南岸领海外锡利岛和地角之间的七礁石处搁浅。该船载有12万吨原油。由于原油外溢而对英国和法国的沿岸海域造成了严重污染,加上海上风暴猛烈,求援很难进行,求援计划没有成功。结果船被海水打成三截。于是英国政府于3月27日决定把海面的油层烧掉,将船炸毁。通知船主后,英国战斗机就炸掉了该船。船主和利比亚政府对此行动均未提出异议。3月30日,船上的原油全部毁掉。利比亚调查委员会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确认是由于船长的疏忽而造成,决定撤销船长的航行执照。•196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认为英国的行为符合“情势必需”原则。事后在英、法两国的要求下,船主和租赁人分别向两国各赔偿了150万英镑。•该事故导致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3.1972年——1992年里约会议联合国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26条原则)该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会议及其通过的文件大大提高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实现环保的具体方法的认识,国际环境法也正由此开始,成为国际法中的一门独立分支。•国际环境机构的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国际环境条约的签订: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1992年修正)、1989年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1984年12月23日夜间,在印度博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印度分公司的一家化工厂发生严重的毒气泄漏事故,约定40吨甲基异氰酸盐气体涌出储存罐并散发于空气中。剧毒气体使工厂周围和下风方向的一座90万人口的城市中有约4000人死亡,40万人受伤或致残。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技术和组织上的原因,也有人为的错误。印度政府在印度和美国两地法院对美国联合碳化公司起诉。但美国法院以事故和受害人都在印度和美国母公司与其印度分公司的关系不足以确立二者的联系点为由驳回起诉。最后该案由印度最高法院审理。经过长达7年的诉讼,印度中央政府与美国联合碳化公司达成协议,以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对印度赔偿4.7亿美元了结一切争议事项和权利要求。4.1992年里约会议以后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83个国家派代表团参加大会102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会,又被称为“地球高峰会议”。《关于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又称“地球宪章”)、《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重要文件•风险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共同但有差别责任5.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2002年8月26日-9月5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与会国家192个,会议正式代表1万7千人。主要议题:评估自1992年里约地球峰会闭幕以来在改善环境和减少贫困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决定应行动来解决环境和贫困问题。•《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承诺》•《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软法•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四、国际环境法的特征显著的特殊性,表现在:(一)“软法”现象•软法现象:是指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具有宏观指导性),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变化:经历了“宣言—条约—议定书”的发展过程,出现了“软法”变“硬”的现象。(二)环境条约的特殊表现形式•在条约的形式方面,环境条约大多采用“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的模式(简称“框架公约”模式)•即:框架公约通常只对缔约国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不规定实现这些目标所需采用的具体管制措施和时间限制,而在未来实施公约的议定书中规定缔约国具体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措施,附件则提出更为详细的清单。(三)差别待遇•国际环境公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为不同类型的国家规定有差别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斯德哥尔摩公约》五、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原则基本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把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直接用于国际自然环境的保护。•二是根据国际环境保护的特点而提出或加以发展的某些新原则,如国界以外的自然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方式据为所有;国家对其管辖权内的自然环境享有开发、利用的权利,并负有在其管辖和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的义务;各国应合理利用和保护共有的自然环境,控制、预防和减少在利用共有的自然环境时所造成的不利的环境影响;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环境保护的政策或原则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各种条件和特殊要求,促进它们的经济发展;在研究、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中促进国际合作,成立国际性的环境管理机构,协调国与国之间的活动等等。归纳:•可持续发展原则•平等使用环境资源原则•环境保护与发展结合原则•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预防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环境责任原则六、国际环境法体系•80年代国际环境法体系已初具规模,正处于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部门的阶段。•国际环境法包括在其他国际法部门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文、单行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国际法律文献以及各国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国内法规(经国际认可的部分)。•按保护的对象•可分为保护国际河流、国际海域、大气和宇宙空间、海洋生物资源和陆上野生动植物等规范(一)河流及湖泊保护方面的国际环境法•全世界约有国际性河流200多条•为解决由于水资源污染所带来的问题,一些国际性河流流域各国相继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设立控制、防治水污染的国际合作委员会。•如为保护流经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国的莱茵河,1950年成立了国际莱茵河防污染委员会,1976年莱茵河5国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波恩签订了两项对恢复莱茵河水质起重要作用的协定。•美、加边界水域条约和大湖协定•苏联与芬兰、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波兰签订的边界河流协定中,也有不少关于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规定。(二)海洋保护方面的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保护法的对象包括公海和国际性的区域性海洋。•二战后,石油对海洋的污染被提到了急需解决的地位。1954年《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1969年《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目前国际海洋的保护已远远超出防止石油污染的范围•如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一些公约已涉及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矿物资源等方面。•1972年邻接北海的欧洲12国签署了《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倒废物造成海洋污染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许多保护区域性海洋的国际条约•如1976年地中海沿岸国通过的《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1974年签订的《保护波罗的海地区海洋环境公约》。•陆源污染的防止:1982年《海洋法公约》•船舶污染的防止: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和《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预的国际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海洋倾废的管制: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伦敦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1982年《海洋法公约》(三)大气及宇宙空间保护方面的国际环境法•大气的变化和海洋的变化一样,是没有政治疆界的。一个国家的大气污染可以直接地,也可以通过气候的变化而间接地影响另一些国家的生物资源及其他方面。•例如,由于英、法等国的大气污染,导致斯堪的纳维亚各国降落酸性雨,致使许多湖泊、河流和森林的生产力降低。•臭氧层保护: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1992年修正)•温室气体管制: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1997年《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初步形成《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为附件I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附件I国家在2008~2012年间总体上要比1990年水平平均减少5.2%。•控制大气污染的地区性条约。•如1972年墨西哥的华雷斯城与美国的埃尔帕索城
本文标题:第七章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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