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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一、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考察二、人类中心主义三、非人类中心主义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可能性一、人与自然的历史考察远古时期人与自然的关系农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的关系工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地关系远古时期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产生(三四百万年前----旧石器时代)盲目、动物式地适应自然,屈服于自然,受自然主宰,由此形成以自然神话宗教和图腾崇拜为主要中心形式的自然中心主义的拜物观念。农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大约1万年前开始的新时器时代早期,人类开始进入原始农业阶段。制造工具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人类开始摆脱大自然的束缚,手工业和商业开始繁荣。在农业文明阶段,农业、畜牧业的生产是利用动植物的特性,创造适当的条件,强化动植物的生长机制,生产人类所需要的产品。使用的物质资源主要是水、阳光、土地,使用的资源是可再生资源,如风力、水力、畜力等,使用的工具是金属犁。由此据顶了这种生产方式是“生物型”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不打,人与自然的矛盾并没有激化,人与自然地关系总的来说是和谐的。但是矿石开采,冶金技术的发明,通过勘探、采掘、冶炼和锻造,人类开始了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同时也造成了环境污染。所有这些必然影响到农业社会的发展,甚至造成古文明的崩溃。工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的关系由于文艺复兴的兴起,近代科学革命、技术革命、工业革命的发生,人类认识、改造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能力的提高以及人类取得的成就的增大,人类主体性被发扬光大起来。人类主体性和理性的强调,导致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性,不利于环境保护。人类主体性的张扬必然导致人类中心主义。二、人类中心主义古代人类中心主义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古代人类中心主义古代人类中心主义包括自然目的论、神学目的论、灵魂与肉体二元论和理性超越论。前三种形式已经失去了科学证据,被世人抛弃了,只有理性优越论被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继承和发扬。近代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存在物只具有工具价值,不具有内在价值,不是我们伦理体系的最初成员,道德只与理性存在物有关;用道德原则调节自己行为的能力是活的道德权利的基础,非人类存在物不具有理性和道德自律能力,它们没有道德权利;人类有权绝对支配、统治、处置自然、只要这样做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没有内在价值,一切以人类的利益和价值为中心,以人为根本尺度去评价和安排整个世界。这一点与近代人类中心主义极为相似,只不过抛弃了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不合理之处,能够有意识地从人类的共同利益、长远利益出发来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因而有人称之为“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缺陷首先,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类的利益作为处理人和自然关系的根本尺度,这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其次,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从人类的而利益和价值出发去对待自然,并不是将人与自然平等对待,这种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必然加强人类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再次,在实践层面上,现代人类中心主要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自然环境,缩小了自然环境概念的外延。三、非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论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动物解放论动物解放论标榜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其代表人物是英国伦理学家辛格。功利主义伦理学内含两个基本的原则——平等原则与功利原则。平等原则指的是应该平等地关心每个人的利益,原因在于每一个人都拥有感受苦了的能力。动物也有感受苦乐的能力。人类应该平等地考虑动物的利益。动物解放论者虽然主张要平等地关心所有动物的利益,但是并不认为我们应该给予所有动物以相同的待遇。相反,他们认为我们应该根据动物的感觉能力和心理能力的复杂程度,区别对待他们。动物权利论,其代表人物是雷根认为,动物拥有权利,动物也具有成为生活主题的物质特征——生命、意识、感觉、记忆等,如此,动物也拥有值得我们尊重的天赋价值,具有这种价值的存在物必须被当做一种目的本身,而非工具来对待。生态中心主义人类是生态系统、生物圈和生态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理应遵循生物共同体的行为准则、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可能性环境保护不能消解人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在社会领域和自然领域的张扬,使得人成为宇宙的中心和世界的中心。人的自我被肢解了,完整意义上的自我被异化得支离破碎。这本身影响了人的生存,无情报复了人类,产生了严重的反主体性效应。人类以及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必将导致人类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时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的外在对立性,必然通过各种方式引导人们去达到对课题的控制和征服,从而造成了环境的破坏。而环境的破坏又必然导致对人的压迫,阻碍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主体性的丧失,是主客体地位的倒置。在这里,出现了客体反主体化的现象。为此,需要反思人类的主题性,走出主体性的误区,以利于环境保护。自然的内在价值生物的一部分是存在一定程度的主体性的,尽管这样的主体性与人类的主体性不同,或这样的主体性随着事物的不同而不同。将自然地一部分看做具有一定的主体性,为人类彻底克服人类主体与自然课题之间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创造了条件。它们是“自己的目的”,而不是用来实现人类主体的目的和手段。它是客观的,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人类主体的存在,是由它的内在属性所决定。重构主体性,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既不能否定人在自然界的主体性和人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把人与自然地关系看成是“主—主”关系,也不能在对自然物进行“拟人化”的描述和“人格化”理解的过程中,在所谓“平等”的原则下,彻底否定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真正的主体性的发挥是在确证人的主题地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通过人的能动活动,使客体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和物的外在尺度发生改变,使自然界、社会、群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自身获得更全面而又和谐的发展。在人类发展的各个时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原始文明时期,人与自然地统一、原始的协调、低层次的和谐;农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是基本的和谐;工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呈现出主客二元对立的局面,并由此导致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破坏了自然。为了保护自然,就必须反思、批判、走出古代人类中心主义和近代人类中心主义,重构人与自然之间的良好关系。在这方面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和各种形式的非人来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给了我们有益的启发。不过,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是有其内在欠缺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人类主体性的重构和自然地返魅,为我们建构完善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协调自然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可能性。思考题1、远古时期、农业文明时期、工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的关系怎样?2、如何重构人类的主体性以便更好地保护环境?
本文标题:第三章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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