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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主要内容一、节能法律制度框架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三、《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四、有关节能的政策一、节能法律制度框架(一)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一、节能法律制度框架(二)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三)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一、节能法律制度框架(四)部门规章■《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一、节能法律制度框架(五)政府规章■《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六)节能法律的适用1.我国的立法体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宪法和法律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以及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六)节能法律的适用2.我国法律的适用规则(1)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六)节能法律的适用——省、自治区政府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政府规章。(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六)节能法律的适用(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5)法律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6)行政法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六)节能法律的适用3.节能法律的适用(1)《节约能源法》高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其他节能法规和规章;(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高于《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及其他节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高于《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节能政府规章。(六)节能法律的适用(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六)节能法律的适用与《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具有同等效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六)节能法律的适用(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与《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六)节能法律的适用《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六)节能法律的适用(6)《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一)节能法主要内容(共7章87条)1.总则(10条);2.节能管理(13条);3.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32条);4.节能技术进步(4条);5.激励措施(8条);6.法律责任(19条);7.附则(1条)。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1.《节约能源法》概述立法背景立法宗旨能源与节能的概念节能的战略地位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2.节能的基本制度■节能规划计划编制和节能工作报告制度■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节能科技进步和节能宣传教育制度■全民节能义务和监督制度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3.节能管理制度政府领导与管理制度节能监管制度节能标准制定和修订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能耗限额标准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续)3.节能管理制度节能产品认证制度能源消费统计信息发布制度节能服务激励约束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发挥作用节能技术进步鼓励支持制度节能政策激励制度节能表彰奖励制度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4.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制度总体要求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励规定节能教育和岗位培训规定能源计量管理规定能源消费统计和分析规定禁止无偿提供能源和实行包费制规定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续)4.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工业节能的特别规定建筑节能的特别规定交通运输节能的特别规定公共机构节能的特别规定重点用能单位的特别规定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5.《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节能的规定(1)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或者技术、工艺《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8条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材料。对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上述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对生产、销售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3)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2)工业企业用油的节能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1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3)强化节能激励措施的规定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节能是可持续发展评价体系的指标之一,在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间接鼓励了节能经济的发展。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4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第46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第47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对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一)立法背景原《条例》调整范围过窄一些节能基本制度与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不一致缺乏激励政策法律责任较为原则,处罚较轻三、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二)主要内容《山东省节能条例》共8章55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节能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管理体制等。三、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节能管理,共13条:规划和年度计划;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节能环保型产业;项目区域限批或者企业限批;节能标准体系;节能评估和审查;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能源效率标识;单位产品能耗实行预警调控;能源统计;节能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三、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共11条:对用能单位、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公共机构、交通运输企业合理使用能源作了规定,并且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节能产品或设备政府采购名录、遵守建筑节能标准方面的责任。三、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共4条:对人民政府支持节能技术进步、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和重点节能工程、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农村和农业节能技术进步等进行了规定。三、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激励措施,共4条:主要对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财政补贴、价格调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等激励措施进行规范。三、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监督检查,共4条:主要是对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财政补贴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对节能监督检查部门实施节能监督检查行为的约束,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三、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共8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涉及的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三、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三)山东省节能条例
本文标题:节能学习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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