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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西欧封建制的形成与法兰克政治制度引言:西方中世纪与中国中古比较一、中世纪(中古)继承了古代文明的成果不同。欧洲古代的破裂式文明形成路径,造就了基督教这种超越的同一体,从而规范了后来历史的进程。欧洲王权的衰落和封建化以及其必然后果的资本主义诞生。中古继承了战国秦汉连续性路径造成的内在的同一体(大一统国家),也规范了魏晋南北朝至隋唐的中古史以及随后唐宋转变以后的平民化国家财政市场的出现。西方中世纪与中国中古比较二、经济社会结构不同。宏观调控下的多元经济:强大的国家经济(a)对豪强官僚地主(b)和庶族地主(c)经济的支持和限制,广大的自由小农(d)的存在。宋代以后世家大族消失,庶族地主经济成为主流。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地主对佃农只收租税而不治民;地主、绅士、商人三位一体。国家主导的集权政体。集权国家的为保护其经济基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调节与影响经济结构,如官府垄断工商业、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等。西方王权衰落,封建贵族领主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各级封建领主不可自由买卖,王室、封建贵族、教会神职、市民社会的彼此壁垒森严不可转化,造成其相互对抗和相互否定。由于资产者被排斥于土地之外,而造成了资产者在城市的自治,从而取代封建贵族,成为欧洲社会主导力量。与中国历史的国家主导不同,欧洲是封建贵族、资产者新贵主导的分权式的政治结构。三、民族精神不同:道德通达与宗教超越中国:政治结构的主宰者同时是意识形态的主宰者——宗教与皇权合一;西欧:神权与俗权对抗(和相互依赖)西方中世纪与中国中古比较四、宪政与德治在西欧,宪政自由是相互对抗的后果和前提,经历了一个不断拓展的进程。即首先是君主与神俗贵族的相互妥协和对宪政自由的分享,后来包括了富有平民和一般平民的自由。在中国,和平时期强大的国家和国家分裂时期的农民战争对精英地主和资产者的限制和打击。西欧农民战争的分散性和宗教性,对政治进程无大影响,与反教会和宗教改革运动;中国:规模大、历史久,经常以反贪官污吏为其主要内容。西方中世纪与中国中古比较五、政体有所不同西欧:分权结构与政体更替——王制、贵族制、民主制。16世纪后,王权的强大是在贵族与市民的斗争处于势均力敌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因此王权的建立得到城市市民的支持。东方:中央集权制(中国、朝鲜、越南)和单一君主制。官僚制、郡县制、科举取士三者有机结合,保持政权稳定。第三讲西欧封建制的形成与法兰克政治制度•一、罗马帝国的灭亡与日耳曼人早期社会状况•(一)罗马奴隶制的终结与西罗马帝国的灭亡•由于罗马帝国的战争机器运转到了极限,奴隶的来源减少,导致西罗马奴隶制的破产,1)隶农制和被庇护小农的出现;2)日耳曼入侵(二)日耳曼人的早期社会状况•凯撒《高卢战记》塔西陀《日耳曼志》•大家庭公社:好几代人一起生产。•1)有一个“氏族首长的议事会”与“人民大会”,王或部落长是人民大会主席,人民大会是最高立法和决策机关,也是最高法庭。2)氏族首长世袭与贵族化。3)军事首长靠才能选举。•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首长建立了扈从队,获得了专制王权。莱茵河上游的阿列克曼联盟,中游的法兰克,易伯河流域的伦巴特联盟、汪达尔、勃艮第联盟,多瑙河与第聂伯河的西哥特联盟。•匈奴人西侵与民族大迁移。374年匈奴人从中亚到达顿河、第聂伯河流域,征服了阿兰人和东哥特人,并向黑海沿岸的西哥特人进攻。西哥特人经罗马皇帝允许迁入巴尔干半岛,401年西哥特人在阿拉克里领导下入侵意大利,419年在西班牙建立土鲁斯王国。455年汪达尔人入侵。•476年西罗马皇帝罗慕洛斯奥古斯图斯为日耳曼人组成的罗马军团首长奥多亚克废黜。二、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与法兰克王国的建立•日耳曼人的入侵建立王国•第一波:419年的西哥特人土鲁斯王国;汪达尔人(起源于奥德河中游,穿过高卢、西班牙和直布罗陀海峡,定居阿非里加)439年建立了汪达尔王国,这个王国一直存在到534年。5世纪中叶,在高卢南部又建立了第三个日耳曼人的王国,即勃艮第王国。勃艮第人起初居住在奥得河和维斯都拉河之间的地区,5世纪中叶开始向莱茵河南部迁移。他们以瓦姆斯为中心,向高卢地区进攻,436年,一度为罗马军队击败,退居萨伏依,约于451年建国,定都里昂,后于532年为法兰克人所征服。•第二波:西罗马帝国灭亡前后,原来居住在莱茵河下游的法兰克人,乘机侵占高卢,并建立了法兰克王国。486年,法兰克国王克洛维大败罗马戍将西阿格里乌斯,从此克洛维以苏瓦松(巴黎东北)为首都,巩固了法兰克王国的统治。大约在法兰克人入侵高卢的同时,日耳曼人中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和朱特人,也趁罗马纷乱、帝国守卫部队撤离之机,入侵不列颠,并在不列颠建立了许多小王国,这些小王国直至9世纪上半叶才形成为统一的国家。•日耳曼人中的伦巴特人,原先居住在易伯河流域,后来又移居班诺尼亚。568年,在国王阿尔波音的率领下,侵入意大利,很快占领了意大利的北部和中部地区,不久又侵入了意大利南部的斯波勒托和贝纳凡托,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国家。但在阿尔波音死后,伦巴特王国开始分裂,后为法兰克王国所兼并。封建贵族民主制•日耳曼人在征服罗马帝国的时候还处于氏族社会的末期,仍保留着许多原始民主的习惯,他们在进入西欧后便直接向封建社会过渡,于是在政治上便形成了一种氏族民主制与封建贵族制相结合的政治体制——封建贵族民主制。•日耳曼人战胜罗马并夺得大片土地之后,便将大片的地产封赠给教会,而教会则保留了以罗马教皇为中心的教阶体制,教皇之下为红衣主教、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神甫、修士。主教又各有自己的教区,所有教民均应将自己收入的1/10交给教会,称之为“什一税”。教区主教享有豁免权,并须将自己教区的相当一部分收入上缴教皇。从8世纪起,西欧各国君主由教皇加冕已成惯例,教皇已俨然凌驾于国王之上。中世纪的欧洲是四分五裂的欧洲,而教会在宗教改革之前,却始终是高度统一的。(二)法兰克王国的建立及其初期政治制度•4—5世纪时期,随着罗马帝国的衰微,法兰克人乘机侵入高卢地区。在墨洛温担任撒利法兰克人军事领袖的时期,法兰克人已经占据了高卢北部的广大地区,在墨洛温的孙子克洛维(466—511年)担任首领的时代,法兰克终于形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486年,克洛维联合其他一些日耳曼人的军事首领,打败了罗马大将西阿格里乌斯,占领苏瓦松,打败了另一支强大的日耳曼人部落阿雷曼尼人.克洛维为了取得教会支持,他率先皈依基督,496年,接受主教雷米吉乌斯的洗礼,从此他便获得了教会的积极支持。他先后打败了被教会视为异教的东哥特人、西哥特人、汪达尔人和勃艮第人,占领了包括今日法、比、荷、德、意等国大部分的广大地区。克洛维编纂了著名的撒利克法典,以高额罚金来确认封建等级和维护封建特权.墨洛温王朝存在了200余年撒利克法典•为了加强统治,为了把许多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维护封建统治者利益和特权的规定加以法制化,克洛维编纂了著名的撒利克法典,法典共481条,其中有343条都是禁止犯罪的。凡各种盗窃、抢劫、杀人、纵火,以及不遵守国王命令,拒绝法庭传唤,侵犯他人地界等等都要受到制裁。而且法典还以高额罚金来确认封建等级和维护封建特权。如杀死一个普通的法兰克人仅罚款200金币,杀死一个受国王礼遇的罗马人,则罚款300金币,如杀死一个替国王服务的男人或自由妇女,则罚款600金币,杀死主教则要罚款900金币,如杀死一个半自由人或被释放的奴隶,其偿命金仅相当于普通法兰克人的一半。这就确立了不同等级的不同身价。•加洛林家族出身的查理·马德宫相(715—741年)实际上已经掌握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儿子丕平继任宫相,丕平时期,经过一系列战争,终于把先前入侵法兰克的阿拉伯人全部逐出高卢,并迫使莱茵河沿岸各地区的日耳曼民族信奉基督教,从而取得了教会的支持,丕平为教皇亲自加冕为国王,建立了加洛林王朝。丕平的儿子查理继承了王位,征服了包括今日整个西欧的广大领土,创立了一个规模稍次于过去西罗马帝国的幅员辽阔的国家,800年,教皇利奥三世加冕他为皇帝,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凡尔登和约•查理的儿子路易死后,843年,他的儿子们才终于取得和解,签订了凡尔登和约,依据这一和约,长子罗退尔分得了法兰克中部包括今日意大利在内的广大地区,并继承了一段时期空有其名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称号。次子路易则分得了法兰克东部即莱茵河与易伯河之间的广大地区,幼子秃头查理则分得了法兰克西部的广大地区,大体奠定了后来的意、德、法三国的版图的基础。三、法兰克王国的政治制度一)法兰克王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形成在墨洛温王朝初期,法兰克人社会虽然已经有了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但基本的社会组织仍然是自由的农村公社——马尔克。在马尔克公社中,村民的宅旁园地虽已经归个人所有,但耕地、牧场和树林仍归公社集体所有,耕地已不再定期重新分配,村民可以长期使用,但不得买卖,如果村民死后无嗣,仍须将土地交还公社。村落之间已经可以自由移民。马尔克公社的大量存在,表明这时氏族社会虽然正在解体,但社会的基本群众仍是自由农民。而所谓封建化的过程就是指这些自由农民逐渐农奴化的过程•引起自由农民农奴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土地的私有化和公社内部的两极分化。许多自由农民耕种的份地,由于世代使用,天长日久,便形成了所谓的“自主地”。撒利克法典中便有关于自主地的规定,自主地即可以按照主人的意志出售、交换、买卖、赠与或传给后代的土地。自由农民不得不投靠教会或附近势力较大的封建领主,把自己的土地交给他们,委身请求他们的保护。采邑制•在墨洛温王朝时代,王室将大量的土地赐与自己的侍从、官吏和教会,这种土地是世袭的,是不能被剥夺的。但在查理·马德担任宫相期间,他作了一次重大的改革,把世袭领地改变为“采邑”,采邑的拉丁文为beneficium,原意为恩惠,即王室把土地分赐与他人时,接受恩赐的人必须向王室承担一定的军事义务,或者他本人必须为王室服兵役。如果采邑的受赐者或赐与者死亡,采邑都必须归还原主人或他的继承者。采邑是连同土地上的农民一同赐与的,因此采邑制的创立,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对领主的依附关系。•封建主内部的土地关系是它的军事政治组织的基础,伴随采邑制而产生的是封建的臣属关系。赐与土地的国王被称为封君,受赐的臣属被称为陪臣,陪臣还可以继续将自己的土地分赐与自己的下属,他本人便又成为第二个层次的封君,他的下属便成为仅只对他效忠的陪臣。•欧洲的封建骑士制度。接受采邑恩赐的低级陪臣,都逐渐成为可以不事生产,专事战争的骑士,他们是贵族的底层。•采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又出现了封建领主的豁免权。豁免权来源于拉丁语的“immunitas”,意为“不受侵犯的”。凡享有豁免权的地区,国王不再派遣官吏。(二)法兰克王国的封建政治制度•国王:由氏族军事首领演变而来的法兰克王国的国王,一开始便是世袭的。这个世袭的国王,是法兰克国家的代表,拥有广泛的权力,即(1)立法权;(2)最高司法权,;(3)任命官吏和行政管理权。•封建贵族会议:是一个封建主对国王实行监督的机构。到了查理大帝时代,这种会议已经有了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的惯例。•宫相不仅管理王宫的事务,而且代表国王总揽国家行政、司法、财政乃至军事等一切大权,最初,宫相是由国王任命的,后来由于封建主势力的强大,宫相便由封建主会议选举,加洛林王朝之后,宫相由宰相取代。宰相不再管理国王的宫廷事务,一般也不再过问司法和军事,他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王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设宫内大臣,管理国王的一切私人事务;宫廷伯爵,掌管王国的司法;尚书大臣,担任起草文书和管理档案的工作;财务大臣,管理国家财政和国库;元帅,统率王国的骑兵。•大主教,大主教管理王宫教堂和领导宫廷僧侣。•以上中央机关的各种官吏,在后来王权日益削弱和豁免权日益普遍的情况下,仅能在国王直接管辖的王室领地内行使职权,他们并无权过问各个大小封建主领地内部的事务。地方政治制度•查理大帝将全国划分为98个郡,每郡的最高管理者称为伯爵,向百姓征收的捐税,2/3上交王室国库,1/3由伯爵自己支配。•郡下划分为若干百户,每百户置一首长称为百户长,代表伯爵在基层行使各种权力。•查理大帝为了防止伯爵势力的增大又设立了巡按使制度。但在查理大帝死后,许多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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