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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对国家负责,在对外金融活动中代表国家,并对国内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实施管理与监督的金融中心机构。中央银行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它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特定的银行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资本主义世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中央银行产生于17世纪后半期,形成于19世纪初。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银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既为中央银行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又为中央银行的产生提供了客观要求。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大大推进了各国中央银行的普遍建立。原瑞典国家银行大楼(上图)最早成立的中央银行1656年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英格兰银行成立。1844年英国的银行法案《比尔条例》,从中央银行的组织模式上和货币发行上为英格兰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奠定了基础。这在中央银行的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法》,正式建立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银行初创时期的特点:(1)普通银行的自然演进;(2)货币发行的逐步集中;(3)政府控制动机的推进;大清银行上海分行大楼(下图)英格兰银行(上图)美联储大楼(左图)(二)中国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1905年9月27日(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廿九),经财政处奏准,清政府在北京设立“户部银行”,这是我国最早由官方开办的国家银行。1908年2月,经度支部(即官制改革前的户部)奏准,于同年7月1日起,大清户部银行总、分行各机构一律改名为大清银行,厘定《大清银行则例》二十四条,进一步确定该行的国家银行性质。1927年10月,蒋介石控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央银行条例》。1928年10月,国民党政府制定了《中央银行章程》。1928年11月1日,中央银行正式开业。1932年2月设立苏维埃国家银行苏维埃国家银行《暂行章程》第十条规定:“发行纸币,至少须有十分之三之现金,或贵重金属,或外国货币为现金准备,其余应以易于变售之货物或短期汇票,或他种证券为保证准备。苏维埃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上图)苏维埃国家银行行长毛泽民(左图)1948年12月1日,在原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石家庄正式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中国人民银行的发展历程1948-1978年:大一统阶段1979—1983年:恢复调整阶段1979年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1979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去。1979年8月,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离出来,成为一家独立的银行。。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承担了原有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金融经营业务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4—1992年:全面改革阶段198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这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正式实施。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证券业的部分监管职能从人行分离出来。1993-1997年:整顿秩序阶段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1995年3月18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1998年以后:稳步发展设立9个跨省区的一级分行(1998年10月),银监会从中央银行独立出去(2003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职能。二、中央银行的特征比较项目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活动范围宏观金融领域微观金融领域业务情况不经营一般金融机构业务具体金融业务,如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中间业务等业务活动对象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工商企业和个人业务活动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回报最大化在金融体系中地位核心地位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其他金融机构是重要组成有无特权独占货币发行权无这一特权(一)特征三、中央银行的类型按机构设置划分的中央银行(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2)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3)跨国式中央银行制度(4)准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1)国有资本的中央银行(2)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混合持股的中央银行(3)私人股份银行(4)会员集资的中央银行(5)资本为多国共有的中央银行(6)无资本的中央银行第二节货币的发行与管理一、货币的发行与保护(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一方面具有无限清偿能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另一方面,又是我国惟一的合法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二)、人民币发行的含义与发行机关1、人民币发行的含义人民币发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发行是指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发行、投放、回笼、调拨、销毁、保管以及调节各地人民币流通等业务活动的总称。(2)狭义的发行是指人民银行向流通领域中投放人民币现金的行为。具体而言,即指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二)、人民币发行的含义与发行机关2、人民币的发行机关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是我国惟一的货币发行机关。该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将发行的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从而从法律上确定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惟一货币发行机关的法律地位。按照《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人民银行作为货币发行机关,其基本职责是:1.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2.研究货币发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为调节货币流通和制定货币发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3.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编制货币需要量计划;4.根据国务院决定,组织办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和旧版人民币的回收工作;5.根据市场货币流通状况,编制、执行、调整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和损伤货币销毁计划,调节市场流通货币的面额结构,组织普通银行办理货币兑换和调拨业务;6.制定与货币发行业务有关的规章、规定;7.宣传国家货币发行政策,组织反假人民币工作;8.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供应、调运、销毁及核算业务;9.办理普通银行存取现金业务;10.监督、检查、协调普通银行的现金出纳业务。(三)、人民币发行的原则及程序1、人民币发行的原则(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集中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国务院。统一是指国家授权人民银行统一垄断货币发行。除人民银行外,任何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或发行变相货币。(三)、人民币发行的原则及程序1、人民币发行的原则(2)计划发行原则。是指货币发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地发行。具体由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3)经济发行原则。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而进行货币发行。与经济发行相对的是财政发行即国家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超过经济发展需要的过量货币发行。这种发行的方式主要是财政向中央银行透支、借款,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等,其结果是货币发行出去后收不回来,最后导致通货膨胀,影响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避免财政发行的措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规定:财政部门不得向人民银行透支,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2、发行程序(1)提出人民币的发行计划,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2)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供应量计划。(3)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拨。(4)普通银行业务库日常现金收付。(四)发行库的概念及主要职能发行库是人民银行为保管货币发行基金而设置的金库,是办理货币发行的具体机构。发行库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需要设置,(四)发行库的概念及主要职能发行库的主要职能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和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现金存取业务;办理人民银行业务库现金收付业务;负责回笼现金的整理清点。发行库与业务库的区别业务库是各银行基层分、支行和处、所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而设置的金库。业务库保管的货币是流通中的货币,处于周转状态。人民银行对各银行业务库保留的现金,均确定一个库存限额。业务库库存限额确定后,不能任意突破。库存现金超出限额时,超出部分要缴回发行库;不足限额时,发行库就发行一部分货币补充业务库,使其恢复到正常水平。发行库与业务库的不同发行库业务库机构设置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管的货币性质发行基金、不具备货币的职能现金、流通中的货币业务对象普通银行全社会收付款项的起点千元,整捆无限制(五)人民币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收回和销毁作出规定,以维护人民币的信誉;二是对各种危害人民币的行为予以禁止和惩处。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收回和销毁《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O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假币的收缴和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思考案例T某市的财政状况一直不好,当地建设缺少大量资金,于是政府指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给政府财政,并且要求其为当地商业银行透支,同时命令其为当地的一项基本建设项目的外国贷款提供担保。问题:该人民银行分行是否应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什么?案例分析该分行有权拒绝当地政府的以上命令。因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在业务上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联系,也不受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并且《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账户透支,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四节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国家机构。现任行长周小川中央银行的性质1、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其他国家机关不同,为履行其职能,须经营一定的银行业务。2、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经营特定银行业务,但它又与普通银行相区别,是为履行国家职能而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仍属国家机关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1、对中央政府的隶属性(第2条第2款,第5条)2、依法享有独立性(第7条、第29、30条)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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