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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乡镇机关工作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政治规范第二章办公制度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四章职业道德规范第五章廉政制度第六章机关学习制度第七章请示汇报制度第八章办公设备、财产物资管理规定第九章就餐招待管理规定第十章请销假制度第十一值班制度第十二章机关工作纪律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政治规范第一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模范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自觉维护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第二条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本单位所有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集体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三条严格执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第四条认真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解决群众的困难做力所能及的工作。第五条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持对上负责、对下负责,做到按原则办事、按程序办事。第六条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树立良好干部形象。第二章办公制度第七条广大干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对外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严禁语言粗鲁、态度蛮横等不文明行为。第八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争做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第九条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始善终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处理公务认真负责、立说立行,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严要求,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对责任心不强,消极怠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经党委研究,予以调整职务和岗位。第十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对拒不服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工作安排,并导致工作贻误的,经党委研究,视情节予以处罚或处分。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工作秘密。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工作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第三章日常行为规定第十三条严格机关点名制度。全体机关干部工作日期间,上午8:30集中到镇政府会议室进行点名。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凡点名后到者视为迟到。第十四条早上开会或有其他工作安排,原则上报党政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按迟到对待。第十五条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查职工在岗情况,凡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未安排工作而无故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第十六条职工到达单位后要认真打扫办公室及卫生责任区的卫生,所有卫生责任区要在上午8:15前打扫完毕。第十七条职工工作日衣着整洁得体,不穿奇装异服,严禁穿超短裙、短裤、拖鞋上岗。违反此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第十八条办公坐姿端正,严禁办公时间在办公室倚、躺、卧等现象,严禁在办公时间锁门。第十九条严禁工作时间串岗、聊天,禁止使用电脑玩游戏、看电影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严禁使用办公电话办理私人业务及聊天。第二十条禁止在工作单位进行打扑克、下象棋等娱乐活动;严禁机关干部职工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下班后,要自觉关闭门窗,关闭风扇、电灯、电脑等电器的电源。第二十二条执行公务要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举止大方、待人热情诚恳。执行公务、讨论工作、打电话时严禁态度蛮横,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唱歌、吹口哨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要责成当事人书面检查。第二十三条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乱倒茶根、剩饭等,禁止在办公场所随地吐痰、乱丢烟头杂物。第四章职业道德规范第二十四条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热情服务,乐于奉献。第二十五条严于律己,作风正派,谦虚谨慎,言行一致。第二十六条为人正直,不存偏见,胸怀宽广,行为磊落。第二十七条团结同志,互帮互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第二十八条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他人批评,不斤斤计较,不打击报复。第二十九条敢于负责,不当老好人,不拉帮结派,不搞小团体。对谣言不听、不信、不传。第三十条自尊自爱,生活检点,不参与和支持任何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第五章廉政制度第三十一条勤俭节约、杜绝浪费,节约使用各种办公用品及设施。第三十二条执行公务时,不准接受基层或其他单位的超标准招待和宴请。第三十三条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来自基层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第三十四条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基层报销个人费用,严厉禁止到基层吃、拿、卡、要。第三十五条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借工作之机收取回扣、好处费等各种形式的贿赂。第三十六条秉公办事,平等待人,不徇私情。第三十七条严禁在各种公务活动中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严禁以各种形式侵占集体财产。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廉政纪律的,一经查实,经党工委研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机关学习制度第三十九条机关全体职工学习。每周五下午为机关学习日,全体职工必须按时参加,不允许迟到、早退。因公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向分管领导请假,党政办公室予以备案。第四十条学习要严格实行考勤。实行学习点名制度,对积极参加学习、无缺勤记录的,予以表扬。第四十一条机关学习由组织办组织,抽查学习情况,年终把学习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实行统一考核。第七章请示汇报制度第四十二条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度。分管领导之间,各部门之间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协调配合。如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或组织纪律涣散等情况,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此项将视情况与年终考核及年终奖挂钩,具体由党委研究决定后执行。第四十三条各分管领导要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工作进度情况;对于紧急工作,要随时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和汇报。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委决议,在思想上与党委保持一致,保证党委决策的贯彻和落实。第四十四条分管领导要抓好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及时安排部署工作,定期听取思想、工作汇报,协调各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共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第四十五条部门负责人要抓好部门人员的管理,调动部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业务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向分管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如遇事关全局的紧急工作,无法与分管领导联系时,也可直接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第四十六条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关心部门人员的思想状况,及时解决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违反街道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自觉依据街道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纵容包庇。否则,将予以从重从严处理。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凡因请示或汇报工作不及时而造成工作贻误的,经调查核实确定责任人,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八章办公设备及财产物资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自觉爱护和科学使用办公设备及公共财产,自觉保护公用设施。第四十九条如因不负责任、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并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党委研究作出严肃处理。第五十条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按照登记品种、数额严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如有丢失或损坏现象发生的,照价赔偿,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五十一条各部门的一切财产物资均归政府所有,由党政办负责登记,并建立财产物资帐目、档案,档案一式两份,财政所、党政办各执一份。第五十二条镇政府财产、物资的调拨、购置和报销,必须报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处置、调拨、挪用任何财产物资。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财产、物资的购置、报销由财政所、行管办及时入帐登记和备档(报销后应及时在帐目中注明)。财产、物资的存放由街道指定专门仓库存放。出库时应办理出库登记。第五十四条各部门的一切固定资产(房地产、车辆、耐久物品)产权均归办事处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产权的隶属关系,不得买卖、处置和改作其它用途。如变更产权、处理和改变其用途,应报办事处审批。第九章就餐招待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招待。凡上级单位或外地来人到我镇进行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由有关领导通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开具派饭单到食堂就餐。第五十六条招待中要尽量压缩和控制饭菜、酒水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20,限制陪餐人数。第五十七条严格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关系。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准巧立名目、假公济私,随意就餐,一经发现,提出严肃批评,费用自理。第五十八条对口接待,压缩陪餐人员。上级来人实行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由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坐陪,重要客人要由主要领导亲自坐陪。第十章请销假制度第五十九条病假、事假、产假、开会、外出参观、函授学习等不能出勤的必须请假。请假人应提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并写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党政办公室登记存档;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要及时销假,不按时销假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第六十条请假审批权限为:一般机关干部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签字,两天以上由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请假事由、时间、天数以审批人签字为准。第六十一条各种假期期间规定:(一)病假。干部职工连续休病假2个月以内,原则上不扣发假期工资和考勤奖;超过2个月的,经党委研究,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二)事假。每月累计事假5天以上的,扣除考勤奖50元;如连续事假满30天或累计事假2个月以上的,扣除全年考勤奖。(三)旷工。对无故旷工者(点名未到,且当日未报告的),每旷工1天扣发本人1天的基本工资,累计旷工10天以上扣发本人1个月的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扣发全年考勤奖并参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四)迟到、早退。无正当理由不能准时参加点名的,半小时之内报告定为迟到;下午除工作原因外,未到规定下班时间而离开单位的定为早退;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4次,扣除2日的考勤补助费;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的,每5次按旷工1天计算。第六十二条各类假期时限,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婚假一般为半个月,产假一般为6个月,其他请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全年假期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发半年考勤奖,超过2个月的,扣发全年考勤奖。超过假期时限不办理销假的定为旷工。第六十三条凡经党委研究,定于正常上班的双休日、节假日,按正常出勤对待。第六十四条考勤奖惩:考勤情况实行一月一公示,年终一汇总。按党委研究意见,根据考勤情况对参加机关点名的干部职工发放考勤奖。第十一章值班制度第六十五条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对本班的值班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坚持到岗到位;因公无法坚持带班时,要提前做好安排。第六十六条带班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随时调度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坚决服从带班领导的工作安排,有事必须向带班领导请假,凡未履行请假程序而值班期间不在岗者,按照旷工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妥善、及时处理来电、来人及会务等日常事务,协调、安排好各项工作,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第六十八条严格交接班制度,值班召集人要提前通知本班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提前半小时与党政办人员交接班,做好衔接。第六十九确保24小时昼夜电话畅通。第七十条守值班纪律、按时值班、恪尽职守者给予适当值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2。第十二章机关工作纪律第七十一条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停职检查处分,并在全体机关干部大会上予以通报批评:(一)拒不执行党委、政府决议或擅自改变党委、政府决定的;(二)工作日随意酗酒,累计三次以上或因酗酒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四)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五)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顶撞、诋毁部门负责人2次,或顶撞、诋毁分管领导1次,情节恶劣的;(六)连续有2个部门对其工作不满意,拒绝为其安排工作,向党工委申请将其调离的;(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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