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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山县财政系统推进法治建设及法律知识讲座主讲人:邓光曙2主要内容一、“十八大”报告“依法治国”亮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二、财政行政执法基本知识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3一、“十八大”报告“依法治国”亮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明确“法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国“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预示着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一个新的“法治体系”将建立起来。“法治”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这一目标已于2010年底前如期实现。二、“法治体系”的内容:1、党的依法执政;2、科学立法;3、严格执法;4、公正司法;5、全民守法;6、全社会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4一、“十八大”报告“依法治国”亮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三、“法治体系”的意义: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提升公共决策绩效、建设和谐社会、维持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四、确立科学发展观为党的指导思想。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将从“国本”法律观回归“人本”法律观。这一法律观将使中国法治在价值理念上发生重大变化。在高度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确立的是以国家为本位的法律观。现在,我国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人本法律观在法学上的表现是以人的权利为本。五、正视我国法治建设现状。1、肯定法治建设成就:一是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我国仅用30余年时间就走过了他国300余年走过的道路,改革开放之初“无法可依”的局面已不复存在。二是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其成就可与经济相媲美。2、正视法治建设存在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特别是法律的准确、有效、全面、统一的实施,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新主要矛盾,建设“法治国家”已进入攻坚时期5一、“十八大”报告“依法治国”亮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大力培植“法治思维”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是十八大报告一个突出的亮点。“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其包含四方面内容并要相统一:1、“合法性思维”--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要合乎法律;2、“程序思维”--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3、“权利义务思维”--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4、“公平正义思维”--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6一、“十八大”报告“依法治国”亮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七、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平等的宪法原则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并用其原则去“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八、法治思维要求“十八大”报告强调:1、领导干部将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2、领导干部要成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典范。3、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进行“依法执政”,管理社会。7一、“十八大”报告“依法治国”亮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九、法治目标1、到2020年止,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2、“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3、党和国家要逐步习惯通过司法实现长期执政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8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财政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一)、财政行政执法的概念财政行政执法,就是财政部门为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实现国家财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分类财政行政执法的内容丰富、方式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分类。(1)、法定分类:财政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处理)、行政征收(非税收入征收)、行政确认(会计事项的确认、国有资产权属的确认)、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国有资产权属争议的裁决)等。9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2)、理论分类:1、按照财政部门采取行政执法行为状况分主动行政执法行为--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主动进行执法。如按年度检查计划进行执法;被动行政执法行为--由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而进行执法。2、按照财政执法行为的形式要求分要式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发生的执法行为,如财政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举报案件的立案查处等;非要式行政执法行为--无须法定条件即可发生的执法行为,如依计划实施的财政执法检查。10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3、按照财政执法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效力分.独立财政执法行为--不需要其他执法行为作为依托而独立行使的,如警告、罚款;.附属财政执法行为--以另一个执法行为作为前提而延续的执法行为,如行政强制执行。4、按照财政执法的权力来源分.依职权的执法行为--财政部门每年按计划实施的执法检查行为;.依授权的执法行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执收主体的非税收入和对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管理等行为;依委托的执法行为--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检查(调查),中介机构的检查(调查)行为。11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财政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行为、会计违法行为、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财政管理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是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行政执法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因此,行政执法必须遵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六项原则,才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行政执法案件质量。12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1、行政执法行为作为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由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实施的,非行政机关是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2、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其职权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3、财政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问题。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都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地位,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各项财政管理,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会计违法行为、财政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财政管理的违法行为,并以财政部门自己的名义作出各种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注意: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级别没有的必然联系。13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二)执法主体的权属是否来自法律规定执法主体的权限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法律、法规的授权。1、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主要是查处会计违法行为、财政违法行为、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财政管理的违法行为,并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行为作出各种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财政部门超出这个权限作出任何行政决定的行为都是越权行为、无效行为。2、各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关,可以在法规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同样是越权行为和无效行为。作出越权行政行为和无效行政行为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14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湖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四)适用依据是否合法、准确以具体的违法行为对应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或处理,不得对法律条款作任意扩大或缩小理解,更不得臆断专行。(五)处理结果是否合法、合理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认定违法事实的同时,对其责任(部分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作出认定,然后再适用处罚依据作出处罚。15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六)执法决定的形式是否规范财政执法必须使用规范的文书,财政部有专门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其规范严格操作。(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合法方式送达,当事人未接到执法决定,该决定是不能生效的。(八)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管辖的案件是否依法移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移送。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违法案件是一项法定职责,不依法办理案件移送,客观上放任了违法行为的存在,法律上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16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三、财政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1、《预算法》(主席令1994年第2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2、《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年第63号)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7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3、《会计法》(主席令1999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4、《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5、《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6、《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8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二)行政法规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第八条第一款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4年第171号)第七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3、《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186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19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三)部门规章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第14号)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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