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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一些卷子中出现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着实头大有没有...1、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同居,甲将其所有的一套单元楼房赠予女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甲乙又达成协议约定:一旦乙与他人结婚,甲有权收回该房,乙无条件返还。后来乙与丙男结婚,甲依据协议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房屋。请运用有关民法基本原则对该案予以分析。答:甲与乙的协议因违反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归于无效。民法的基本原则,除了自愿、平等、公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它是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序良俗的概念,而是以社会公道,社会经济秩序代之,意思民基本一致。其中的社会公道,也即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机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本案中,甲将自己所有的住房赠与乙方,并附有一定的条件,如果不研究具体条件,那么本身是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关键在于,甲将乙是否与他人结婚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违反了普通意义上的公序良俗的原则。因为乙方结不结婚,与谁结婚,是她自己的自由。甲通过协议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为社会的一般公序良俗所不允许。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无效的协议自始无效。所有的民事关系应该回复到协议签订前的状态。乙女应该将房子返还给甲方,如果在此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予以赔偿。2、甲和乙是好朋友,二人住同一个宿舍,甲因故出差,临行前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委托给乙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甲给乙写信,称其又购置电脑一台,家中的可以适当价格卖掉。乙的好友丙得知此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想买下这台电脑,但又不愿多出钱。丙对乙说,你可以给甲写封信,告诉他电脑出了毛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思前想后,按照丙的意思给甲写了信,甲某回信说如果真是坏了,可降低价格卖掉。于是乙就以200元的低价将电脑卖给了丙。甲回来后,一次偶然机会知道了买卖电脑的真相,非常生气,要求丙返还,发现电脑已被丙损坏。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甲某可找谁承担相应责任?为什么?2)如果本案中甲只是将电脑放在乙处代为保管,并未写信,乙擅自将电脑卖给不知情的丙,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此买卖民事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甲享有怎样的权利答:1)甲可以找乙或者丙承担责任,因为甲与乙之间属于委托关系,所以乙应该合理处置甲的财产,但是乙在处理中有欺诈行为的发生,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丙属于恶意占有,所以该买卖行为不成立,甲可以对丙主张要回电脑2)因为乙属于无权代理,属于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只有得到甲的确认该行为才有效,所以甲在除斥期间内享有否认该民事行为的权利。3、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借给乙,授权乙代理甲订立某合同,乙完成甲的委托以后,没有及时将合同专用章归还给甲,另外与丙订立了一份合同。丙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遭到甲的拒绝,甲的理由是甲没有授权乙订立与丙的合同。于是,引起纠纷。请问:(1)如果丙公司不知乙没有代理权,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2)如果丙公司明知乙没有代理权,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3)如果乙在合法使用该合同专用章期间自己私刻了该印章,在乙完成甲的委托以后,将原合同专用章归还给甲,但乙用私刻的印章另外与丙订立了一份合同,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答:(1)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因为丙公司有理由依据合同专用章相信乙公司有代理权,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即甲公司须对表见代理人的行为负责。(2)无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四款,这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无须履行合同义务。(3)无权,因为丙公司没有尽到仔细审查义务,只能无权代理人即乙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得未经甲公司追认即要求其承担合同义务。4、黎先生为装修房屋前往建材市场购买木地板。行至某门市部前,发现其中一种地板不错,就向售货员询问单价,售货员告诉他“38元一平方米”。一听价格如此便宜黎先生当即决定购买80平方米,并很快付了价款。正当黎先生装车之时,门市部经理刚刚来到,顺便问售货员:“怎么卖?”售货员告诉他卖38元一平方米,经理当即说“搞错了”。经查对进货凭证,盖种木地板进价为73元一平方米,于是经理和售货员要求黎先生“补点价款”(至少不低于进价)否则就“不卖了“。但是,黎某坚决不同意。请问:售货员与黎先生达成的买卖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效力如何?答: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民事合同。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是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入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售货员显然对地板的价格存在重大误解并且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以她与黎先生签订的购物合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图,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撤销。5、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分析: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上述案例就是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标题: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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