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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第五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一印社区第五次社区居委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社区成员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区关于第五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采用户代表方式进行。本社区第五次社区居委员换届选举日为2013年10月10日。第三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2人。第四条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具体主持实施。第五条社区发布选民登记公告,设立登记站,接受选民的登记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户籍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户分离,在本社区有固定居所并居住一年以上的本市居民;在本社区任职满半年的“大学生村官”、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和街道下派人员;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口,经本人申请,选委会召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予以登记。第六条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选民对公布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纠正或解释。选举日10日之前,确定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第七条社区居委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第八条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条件是:1、本社区选民;2、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3、遵纪守法,廉洁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4、工作认真负责,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熟悉城市基层管理和社区建设,热心社区工作;5、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九条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采用居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方式产生,选委会在提名推荐前,候选人推荐的有关规定及候选人条件、社区成员职数分别以公告的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布。提名推荐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差额时,社区选委会应召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各职位正式候选人按简单多数、差额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前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以公告的形式公示。第十条正式选举前,选委会要将投票方式、投票时间、投票地点,以公告的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布。第十一条选民在投票选举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可在选举日前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个选民只能受委托1人),并办理委托手续,经社区选举委员会核验后,委托选举有效。社区选举委员会要做好登记。第十二条正式选举设立中心会场1个和6个投票站。第十三条每个选民在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在当日公开计票、唱票、公布选举结果。同时,要以公告的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布,并向街道和区民政局上报选举结果。第十五条投票选举采取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将票箱在选举会场当场开箱,公开核票、唱票、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第十六条选举投票数超过登记选民或户代表半数,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投票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计票按不同职位计票,不得累加。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模糊的选票,可辨认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第十七条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的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所缺职位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第十八条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法定程序上报街道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九条本办法经社区居民代表讨论通过后实行。一印社区第五次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2013年9月12日
本文标题:第五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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