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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惩治违规行为,防范经营和案件风险,保障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省联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系统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安徽省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行社班子成员,是指由省联社管理的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及其他党委成员。行社聘任的董事会秘书、行长(主任)助理等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罚参照班子成员处理。本办法所称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部门正(副)经理、支行正(副)行长、信用社正(副)主任及分理处(分社)主任及相当于此职务的人员。上述三类人员合称为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第四条违规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不良后果相当。没有处罚依据或不遵守处罚程序的,处罚无效。第五条省联社、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分别按管理权限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承办违规行为处罚的具体工作。对仅涉及单项经济处罚的,可实行简易程序,谁检查谁处罚。第二章处罚规则第一节处罚方式第七条对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罚种类有:(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待岗、解聘职务、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三)经济处理:包括罚款、扣减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四)其他处罚:包括限期改正、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等。以上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理中的同类处罚方式不可以并用。第二节处罚规则第八条处罚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职、解聘职务、撤职,24个月;待岗,6至12个月;留用察看,1至2年。第九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罚期满并在处罚期内没有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自行解除。解除处罚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罚的影响。解除降职、责令辞职、解聘职务、撤职处罚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扣减绩效工资从当年效益工资中扣除,具体标准参照上年度月平均标准计算。待岗和留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重新上岗、评定薪酬系数。第十条对降职处罚人员,降级幅度为1至2级;对解聘职务、撤职处罚人员,予以重新定岗定级。对待岗、留用察看处罚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第十一条发生“四类”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实行“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制度。第十二条受到处罚的(2000元罚款以下、限期改正的除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录用在本系统工作。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违法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罚。有违规行为的退休人员,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不得免除处罚。已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罚。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一般违规行为的,根据派遣协议,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退回派遣公司。第三节责任划分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第十五条直接责任人是指独立实施、共同实施或者不作为,侵害本单位或本单位客户资金、财产、权益、安全、秩序行为的人员。以下情形视同为直接责任人:(一)经集体决策导致违规行为的,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及持赞同意见的人为直接责任人;(二)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的领导或上级负责人;(三)对上级指使、胁迫的违规操作不抵制、不报告的经办人员。第十六条间接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制约职责,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本级和上级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监督制约岗位人员。发现违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视同为间接责任人。第三章违规行为的类别和处罚第十七条违规行为类别的认定应依据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等要素。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三类。具体的违规行为和罚则由附件加以规定。对当事人的最终处罚决定应当结合本章规定综合判定。第十八条轻微违规行为是指行为人无主观违规意愿,属初次违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轻微,无直接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限期改正、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罚款200-2000元。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行为:(一)有隐瞒、弄虚作假、预谋实施、指使或胁迫他人、内外勾结等主动违规意图的;(二)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出现轻微违规行为的;(三)实施的违规行为被主要媒体和互联网曝光的;(四)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五)违规行为导致贷款不良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六)违规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三级以上故障事件的;(七)实施违规行为导致本单位被行政处罚的;(八)违规造成人员3人以下重伤的。对于较重违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扣减不多于3个月的绩效工资;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10%-20%(含)、待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罚。第二十条较重违规行为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行为:(一)侵占、挪用行社和客户资金的;(二)利用职权索要、收受贿赂等行为的;(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四)违规导致贷款不良数额100万元以上的。(五)违规引发群体性事件、挤兑事件的;(六)违规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的;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扣减不少于3个月的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系数20%以上、待岗、解聘职务、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对于上述三类违规行为间接责任人,比照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档次下调1-2级。第二十二条因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所在行社研究决定。资产损失由行社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罚:(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二)虽产生一定不良后果,但充分履职尽责的;(三)其他具有免责情节、证据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有效落实整改的;(二)发生损失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减少损失的;(三)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四)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五)有证据证明,对违规行为采取了抵制措施,或向上级报告的;(六)主动赔偿违规损失的;(七)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内外勾结或共同违规中起主导作用的;(二)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三)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的;(四)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人、处理人等打击报复的;(五)发生违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风险损失继续扩大的;(六)对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七)具有其他从重、加重情节的。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复议程序按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查处程序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适用当时的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没有列举,但属于违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条本办法系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规章,不作为对外服务的承诺和保证。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各行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皖农信联〔2009〕76号印发)同时废止。第五章附件:1.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罚2.员工行为准则违规及处罚3.存款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4.柜面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5.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6.财务、会计及统计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7.固定资产及大宗物品采购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8.授权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9.事后监督及对账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10.清算及结算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11.资金及服务价格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12.贷款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13.不良资产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14.代理及中间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15.外汇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16.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17.计算机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18.文明服务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19.公文、保密及档案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20.后勤保障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21.人力资源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22.安全保卫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23.纪检监察违规行为及处罚24.合规及风险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25.内部审计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条直接实施具体业务、管理违规行为的,按有关附件规定进行处罚。第二条对金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政策以及省联社的重要决定不传达、贯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记过至降职处罚。第三条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罚。第四条指使、胁迫下属从事违规行为的,给予扣减绩效工资,记过至降职;情节严重的,撤职处罚。第五条违反决策程序,个人、少数人决定,超越权限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减绩效工资,记过至降职处罚。第六条在审贷(授信)、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关联交易、审计等专业委员会会议中违反议事规则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记过处罚。委员会成员可比照行社班子成员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七条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减绩效工资,调整岗位处罚。(一)未实现“三道防线”、前中后台有效分离的;(二)未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存在重大风险漏洞的;(三)未按规定组织检查监督,管理混乱的;(四)违规问责不力,违规问题较多,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第八条经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扣减绩效工资,警告、记过处罚。(一)未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或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当的;(二)在薪酬分配与评先评优中暗箱操作,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第九条选拔任用干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记过至降职;情节严重的,撤职处罚。(一)擅自提高岗位职级待遇的;(二)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的;(三)收受或给予他人财物及其他利益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少数人改变集体干部任免决定的;(五)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或未按照规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六)滥设职位提拔干部,或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七)违规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关系人的;(八)用人失察失误、任用“带病”人员的。第十条未按规定设立、撤并机构、升(降)机构级别、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或应报告未报告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履行高管外出请假、报告手续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罚。第十二条审计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改正,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警告、记过处罚。(一)未按规定配备审计人员,提供保障机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对审计报告合理意见或建议不采纳,不执行的;(三)抵制、阻挠外部和上级审计,隐瞒事实、掩盖问题的。第十三条违规为亲属提供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警告至降职;情节严重的,撤职处罚。(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行社的关联企业、与本行社有业务关系企业投资入股的;(二)将本行社资产委托、租赁、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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