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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索赔值的计算——算出工期或费用的索赔值3.1对干扰事件影响的分析对干扰事件影响的分析基础有两个方面,一是干扰事件的事情:干扰事件确实存在,且有证据;干扰事件的非承包商责任。二是合同背景: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当然也是索赔值计算的依据。合同中与索赔计算相关的规定主要有: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和方法;工程变更的补偿条件和补偿计算方法;附加工程的价格确定方法;业主的合作责任和工期补偿条件等。例如,某合同规定“合同价格固定,……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合同价格,如物价上涨、工资基限提高等。”“业主有权增减工作内容,但增减工程量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5%。在此范围内承包商无权要求任何补偿。”在上述范围内,尽管干扰事件存在,非承包商责任,承包商也有损失,但却不能索赔,它们是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如何应对这一风险?)3.1对干扰事件影响的分析由于干扰事件的错综复杂性,或多个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责任难以分清,争执较多。通过三种状态分析入手,可以分清责任,判断影响,准确算出索赔值。A、合同状态(又称为计划状态或报价状态)——计算基础分析的主要内容有: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工、料、机单价和费用;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各类资源计划;各种现场费用、管理费用和附加费用;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报价;合同总价等。——分析过程与报价过程类似。B、可能状态——可能获得赔偿的状态在合同状态的基础上,加上非承包商负责的干扰事件,分析其可能得到的结果。它构成了承包商可能获得的赔偿。分析内容同上。C、实际状态在合同状态的基础上,加上实际发生的所有干扰事件,得到实际结果。B与A之差是按合同规定承包商真正有理由提出的索赔部分;C与A之差是工期或费用实际的增加,包括了所有因素的影响结果;B与C之差是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或按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案例四:模板工程的人工费索赔某工程的报价单中,有一钢筋混凝土梁的模板用量为285m2,支模工作包括运输、安装、拆除、清理等。由于多项干扰事件的发生,造成模板工程人工费增加,索赔分析如下:1、合同状态分析。支模用工3.5h/m2,工资单价5$/h。则模板报价中的人工费为5$/h×3.5h/m2×285m2=4987.5$2、实际状态分析。1)工程师指令变更,混凝土用量增加,模板用量增至308m2;2)模板小组12人共工作12.5天,每天8h,其中为等待变更,12人停工6h;3)由于政策变化,工资上涨至5.5$/h。则模板工程实际人工费为5.5$/h×12.5天×8h×12人=6600$实际状态与合同状态之间的差额为1612.5$。3、可能状态分析。1)工程变更引起的人工费变化:5$/h×3.5h/m2×(308-285)m2=402.5$2)工资上涨引起的人工费变化:(5.5-5)$/h×3.5h/m2×308m2=539$3)停工引起的人工费变化:5.5$/h×12人×6h=396$可能状态人工费增加即承包商有理由索赔的数额为1337.5$4、劳动效率降低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实际使用工时8×12.5×12人=1200h;承包商用工超量1200h—3.5h/m2×308—6h×12人=50h;相应人工费增量=5.5$/h×50h=275$案例四:模板工程的人工费索赔(续)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目的有二:其一,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的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少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其二,进行因工期延长而导致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如工人工资、机械闲置费、现场管理费、其他附加费用等,若业主要求工程加速,则还可以得到相应的赶工费用。工期索赔值的计算方法一、网络分析法——基于网络计划的计算方法其思想是:非承包商责任的干扰事件导致某一(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发生变化,或是工作间的逻辑关系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工期发生变化,该变化值即为索赔值。举一例说明。该方法是一个精确的、合理的、科学的方法。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千变万化,干扰事件也千奇百怪,当无法使用网络分析法时,可采用的方法是——3.2工期索赔计算二、比例分析法——无奈的选择案例五承包商对某一工程实施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合同规定,业主应于1997年2月中旬前向承包商提供全部设计资料。该工程主要结构设计部分约占75%,其他轻型结构和零碎设计部分约占2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在1997年9月至1997年12月间才陆续将主要结构设计资料交付齐全;其余的结构设计资料在1998年3月到1998年7月底才陆续交付齐全,有设计资料交接表及附属的资料交接手续为证据。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拖延索赔:主要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97年9月初至1997年12月底的中值,即为1997年10月中旬;其他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98年3月初至1998年7月底的中值,即1998年5月中旬。1997年10月中旬至1998年5月中旬为7个月。综合这两方面,以平衡点作为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应为1997年12月上旬,即1997年10月中旬向后推1.75个月。则由于设计资料延缓造成工期延长的索赔值约为9.5个月,即由1997年2月中旬至1997年12月上旬。1997年10月中旬1998年5月中旬75%1997年12月上旬25%案例五——评点该案例中的索赔计算方法体现了“无奈的选择”,基本上是公平的,但若具体考虑到提供的资料对于设计工作的影响,则不尽合理,具体有三种情况:一、若全部资料齐备方可设计,则主要结构设计的开始日期应为1997年12月底,其余结构设计的开始日期为1998年7月底。二、若可以边提供资料边设计,则主要结构设计的开始日期应为1997年9月,其余结构设计的开始日期为1998年3月。三、其他轻型结构和零碎设计的施工很迟,且具有独立性,这些设计工作的适当推迟并不影响工期,因此可以不必考虑相关资料的推迟提供对工期的影响。重新审视该案例,可以发现合同安排中的问题——对于总承包项目,怎样的实施程序才较为合理???案例六某工程,原合同规定两个阶段施工,工期为: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现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作为相对单位,则合同所规定的土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工程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又有许多附加工程,使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考虑到工程量增加10%作为承包商的风险,则不在工期调整范围的工程量土建工程量应为:310×1.1=341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应为:70×1.1=77相对单位由于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长为:土建工程工期延长=21×(430/341-1)=5.5(月)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2×(117/77-1)=6.2(月)则,总计,工期索赔=5.5月+6.2月=11.7(月)将计划的工程量增加百分比作为计算基数,一方面是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风险;另一方面是由于工作量的适度增加,工作效率会有所提高。该法的确不是对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延长的精确分析,而是在合同计划工期基础上的框算。若仅是某个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增加,则可按照工程量增加比例,增加该工作在网络计划上的持续时间,重新进行网络分析(此处假定该工作匀速进展)。尽管工程变更情况多样,然而在网络计划上的表现形式却非常有限:•添加或删除工作,在网络计划上也表现为工作的添加或删除;•工程量的增减,在网络计划上则表现为工作持续时间的延长或缩短;•工程加速,在网络计划上则表现为工作持续时间的缩短;•工程停工、返工、窝工或等待变更指令,在网络计划上均表现为工作持续时间的延长或添加新的工作;•方案(尤其是工序)的改变,在网络计划上则表现为工作之间逻辑关系的改变;•某些工作特定时间的硬性规定(如里程碑事件),则表现为有时限的网络计划。这些变更的后果均可通过网络分析作出精确的判断!另外三个比例分析法:以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案例七:在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值为:工期索赔=受干扰部分的工程合同价×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工期拖延量/整个工程合同总价=80万×10周/400万=2周案例八: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工期15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工期/原合同总价=76万×15个月/380万=3个月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案例九: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1)A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2)B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3)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4)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5)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天数=21+7+10+10+27=75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5=20天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比例分析法的特点与局限性•简单,在意义上容易接受,在应用中并不少见;•不够符合实情,不够科学合理(如按合同价格比计算一个非关键工作时间的延长);•有些情况不适用,如改变工序、减少或删除工作,仍用该法会得到错误结果;•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引起资源的调整和计划的修改,导致现场混乱和低效,其实际影响通常比用比例计算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此时工期索赔通常由现场实际记录决定。也可用其他方法确定工期索赔值,如在变更事件发生前,以附加协议的形式直接确定补偿时间。定量分析干扰事件对成本和费用造成的影响是极为困难和复杂的。没有公认的、通用的计算方法。算法不同,索赔值差别很大。所以算法必须为各方接受。应遵循如下计算原则:•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其证据通常有费用支出帐单、工资表、现场工料机的使用证明、财务报表、成本核算资料等(工程师或仲裁人的审查重点)。若干扰事件属于对方违约,若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按合同法原则,先用违约金抵充实际损失,不足部分再赔偿。•合同原则:必须分清合同规定的责任主体(如前横道图)、合同规定的承担风险的范围和索赔有效期。若合同规定了索赔值的计算方法、公式、过程等,则必须执行。•合理性原则:符合工程惯例,如常用的计算方法;符合规定的或通用的会计核算原则,如成本项目的划分方法、核算方法、管理费的分摊方法等——索赔值计算是在成本计划和成本核算基础上,通过计划和实际成本的对比进行,二者必须有一致性。•有利原则:避免由于选择了错误计算方法而得不偿失;考虑对方的反索赔;为讨价还价留有余地。例如,工程量增加和新增项目,有利原则是不同的。3.3费用索赔计算——原则一、总费用法:其基本思路是把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酬金合同,以承包商的额外成本为基点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附加费作为索赔值。例如,某工程原合同报价如下:工地总成本:(直接费+工地管理费)3800000元公司管理费:(总成本×10%)380000元利润:(总成本+公司管理费)×7%292600元合同价4472600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完全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实际工地总成本增加至420000元。现用总费用索赔值如下:总成本增加量:(4200000—3800000)400000元总部管理费:(总成本增量×10%)40000元利润:(仍为7%)30800元利息支付:(按实际时间和利率计算)4000元索赔值474800元3.3费用索赔计算——方法总费用法的使用条件:这是一种最简单的计算方法,但通常用得较少,且不容易被对方、调解人和仲裁人认可,因为过于理想化,它的使用有几个条件
本文标题:索赔值的计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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