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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知识讲座一、纪检监察基础知识1、什么是纪检监察?纪检监察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和在一块称:纪检监察。1993年起,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1998年5月19日)人总行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央纪委派驻金融系统纪检组撤销,人民银行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合署办公。地方的纪检监察机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组成部分,受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的双重领导。咱们的纪检监察室就是实行的派驻制,受上级纪委和支行党组的双重领导。2、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性质、职责:基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简称:纪检。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即中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这是纪律检查机关区别于其他监督机关的本质特征,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基本性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的“执法”机关,党内的监督机关,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职能机关,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机关,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机关。纪检的主要职责是:一是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二是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的有关指示、决定在金融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三是检查、处理金融系统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是受理对金融系统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和控告,受理金融系统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五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党规党法教育。六是完成中央纪委和中央金融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3、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责:行政监察机关简称:监察。最高领导机关是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它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这一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作用是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一般来说,构成各行政机关内部的各单位,称为行政机构,综合各行政机构的整体,则为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他们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是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是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是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根据行政监察职责行政监察主要有: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执法监察。(1)廉政监察。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肩负着管理各种国家事务的重任,掌握着为做好管理工作由国家授予的各种管理权力,只有正确使用这些权力,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才能正常运行。如果以权谋私、贪污、行贿受贿,行政权力成了非法攫取各种私利的手段,这就不仅会直接损害被管理者的权益,而且会给国家利益、国家行政管理秩序、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带来巨大损害。廉政监察正是针对各种行政管理中的腐败现象的职能活动。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查处各种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廉政建设进行廉政教育,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为政清廉。廉政监察是当前及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监察机关的主要监察职能之一。(2)效能监察。效能监察又称勤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和事件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行政管理工作必须注重效率和效力,特别是在当今,为适应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形势,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更是尤为重要。而各种失职、渎职、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一止的现象,必然会造成行政工作秩序的紊乱,给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效能监察正是针对行政管理中的失职、渎职现象的监察活动。其主要任务和监督、检查政府和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力,查处各种失职、渎职案件,从而保证政府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一致,保障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务员的尽职、尽责和工作的高效率。(3)执法监察。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系统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离开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就会走向腐败,国家就无法治可言。执法监督就是通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中的偏差进行纠举和调整,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从而保障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执法监察在整个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特殊性表现在:①它注意对行政执法工作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注重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在整个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依法办事的一贯性和彻底性的监督、检查;②它既注重事前对违法违纪现象的防范,又注意执法过程中的跟踪检查、纠偏,更注重事后的检验、考核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和经常性的工作。纪检与监察职责的不同是:第一纪检是党的监督检查机关。监察是行政的监督检查机关。第二纪检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行政职能实施监察。4、支行纪检监察室主要工作职责:二、纪检监察机关的发展历程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发展历程一是建党初期的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最早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7年4月,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最早设立的纪律检查机构。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后,党的组织遭到严重破坏,党的检查机关不复存在。1928年6月,党在莫斯科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总结教训,在党章中明确了有关纪律检查的规定,并成立了中央审查委员会。1945年4月,党的七大通过的新党章,专列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对纪检机关的产生、任务和职能、领导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二是执政后党内监督体制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党中央做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朱德任书记。1956年9月,党的八大召开后,进一步加强了纪律检查工作。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监察工作被彻底否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许多干部受到冲击,业务工作也完全停止。196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业务组向中央写了《关于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的建议》;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有关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7月,毛泽东批示“原则同意”取消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善后工作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业务组负责处理。1976年10月,党一举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粉碎“四人帮”以后,1977年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恢复了中央和县以上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但由于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的各级纪检机关一时难以恢复,有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只能由各级党的组织部门承担。三是改革开放后党内监督体制的发展1978年12月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标志着党和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并决定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100人组成。其中,陈云任第一书记,邓颖超任第二书记,胡耀邦任第三书记。不久,中央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出通知,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成立纪检机构做出规定。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132人。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陈云为第一书记,黄克诚为第二书记,王鹤寿为常务书记。全会还选举了由11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处理中央纪委的日常工作。十二大以后,根据党章的规定,明确了向同级党政机关派驻纪检组和纪检员。1987年11月,党的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委员会有委员69人,中央纪委第一次会议选举乔石为书记,并选举了8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选举产生新的一届中央纪律委员会委员108人,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尉健行为书记,并选举了由13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1997年9月,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委员115人,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尉健行为书记,并选举了15人组成常务委员会。2002年11月,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委员121人,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吴官正为书记,并选举了17人组成常务委员会。2007年10月,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委员127人,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贺国强为书记,并选举了19人组成常务委员会。2、行政监察机关的发展历程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政府中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后,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了监察部。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恢复行政监察体制,组建监察部。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对外办公。1993年,为了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政府行政监察工作,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监察部按照宪法规定仍属于国务院的序列,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后,实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的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的职责、权力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三、反腐倡廉常用名词(小知识)1、反腐倡廉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2、党纪的基本含义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的纪律(简称“党的纪律”)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是按照党的纲领和民主集中制,根据革命、建设进程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种种原则、规章制度、条例和决定的总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经济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方面。3、什么是“两规”、“两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规”。我们有时习惯称“双规”。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两规”措施是党内法规授予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对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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