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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1102班---------经济法教程期末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多选、判断、案例分析、简答题范围:《公司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第二章公司法思考题: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定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特征:①营利性:目的性、连续性、经营范围合法性②法人性③法定性2.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定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①责任的有限性②封闭性③设立程序较为简便④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⑤人资两合性3.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定义: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①股东人数的限制性②资本的股份化和形式的证券化③责任的有限性④信用基础的资合性⑤经营状况的公开性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3万元;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的住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程序:①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②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③足额缴纳出资④验资⑤申请设立登记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500万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的住所程序:①发起设立程序:⑴签订发起人协议⑵公司名称预先核准⑶制定公司章程⑷发起人认足股份并缴纳股款: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⑸验资⑹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⑺申请登记②募集设立程序:⑴签订发起人协议⑵公司名称预先核准⑶订立公司章程⑷审批⑸发起人认购股份并足额缴纳出资⑹认股人认股并缴足股款⑺验资⑻召开创立大会: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⑼设立登记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两种方式: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7.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及变动情况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⑤对股票质押的限制8.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①严格的资本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②严格的衍生设立制度: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③严格的登记公示制度④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⑤人格否认制度⑥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9.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关系①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体现了一种债务关系,后者体现了一种股权关系②权利主体地位不同:前者权利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后者所有人是公司的股东③利益和风险不同:前者持有人的债权具有相对确定性,风险较小;后者的利益与公司效益成正比,风险大④期限不同:前者有期限,后者没有期限10.公司清算的程序①成立清算组②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③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④在特殊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⑤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⑥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第五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①概念: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②特征: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已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⑶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①平等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愿③公平原则: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合同内容④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⑤合法原则:确保国家利益及社会道德秩序有重要的作用3、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和质量④价款或报酬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4、合同订立的程序①要约:又称订约提议、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纸等,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做出的包括成立合同的条件、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②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5、合同转让的类型①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指债权人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主体的改变。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为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人,受让人为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②合同义务的转移:即合同义务的转移,也称债务承担,之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合同义务主体的改变③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6、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7、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于他人未为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②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利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③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出现法定情形,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8、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①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强制依约履行,是指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实现合同目的而采取的措施③违约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④支付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⑤定金责任: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一种合同责任形式。第六章竞争法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unfair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这是行为客体上的特定性;(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即行为主体的特定性;(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行为性质上的特定性。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恶性竞争行为1.欺骗性交易行为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名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进行的行贿受赂行为。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否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3.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状况不符的宣传,误导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性是:第一,秘密性,即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熟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第二,实用性,即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第三,保密性,即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5.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为促销其商品和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7.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利益,采取伪造事实等恶意竞争手段,贬低、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二)限制竞争行为1.强制交易性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特殊经营者的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2.滥用行政权力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权力为根据发生的经营行为。①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的经营的活动。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3.违背意愿的搭售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交易中搭配销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违背自愿原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不合理的、不平等的交易行为。4.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太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为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行为包括哪些?①横向垄断协议②纵向垄断协议③行业协会垄断④不予禁止的协议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包括哪些?1、强制交易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2、地区封锁地区封锁以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为最常见、最典型。具体表现:(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6、禁止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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