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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经济法第2-8章案例分析题
1第二章《公司法》案例分析1.A、B、C三个企业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为15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三方草拟的章程规定是:(1)每一股东享有同等的表决权;(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董事会由5人组成;(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5)若在经营期间三方合作有问题,可抽回出资。分析:A、B、C草拟的章程是否存在问题?理由是什么?答案:(1)由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错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会的职权.(3)董事会由5人组成合法,因为有限责任的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是错误的,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5)在经营期间三方合作有问题,可抽回出资是错误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2.A公司作为发起人欲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如下内容:(1)10个发起人中有6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跨国性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由于是募集设立的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出资;(3)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其中10个发起人认购1800万元;(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购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分析:A公司拟定的内容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有过半人数在中国境内,而本题有10个发起人中有4个发起人在中国境内住所,即不合法。(2)所有出资必须是货币出资不符合法法律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3)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错误的,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股东创立大会。(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其中10个发起人认购1800万元是错误的,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股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即6000万元x35%=2100万元。(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错误的,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上没有募足或发行的股份缴足过后发起人没有召开创立大会。3.某公司甲、国有企业乙和集体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0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现金20万元出资。后丙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7万元。分析:2(1)丁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甲、乙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丙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4)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答案:(1)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的30%甲乙丙共同设立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为货币出资,其中所占比例已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所以该公司可以成立。(2)对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作价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权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甲、乙出资均应进行评估并办理转移手续。(3)股东应当逐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丙承诺出资20万元,实际出资17万元,应当向其他以足额缴纳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4)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公司懂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是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认资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4.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日,股东甲占股分55%,股东乙、丙、丁各占股份15%。股东甲被选为公司的董事长,后来股东甲于2006年4月1日把股份转让给戊,甲于2006年11月2日擅自以公司名义投资,致使公司亏损了1000万元。戊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起诉甲的请求,过了两个月,监事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戊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甲。分析:(1)戊是否有权起诉甲?为什么?(2)假如戊有权起诉甲,那么最后获得的赔偿的受益人为谁?(3)假如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那么他所提起的诉讼与上面的诉讼有何区别?答案:(1)戊有权起诉甲。根据公司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规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视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危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2)受益人是公司,因为派生诉讼就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3(3)假如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那么他所提起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区别如下:第一,派生诉讼的诉讼权属于公司,直接诉讼的诉讼权属于股东。第二,在派生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公司利益,原告股东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真正的利益者是公司,而不是股东,直接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诉讼结果归原告股东。第三,派生诉讼有程序规定,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提下,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和监事白某滥用职权,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生产原材料,使公司损失80万元,两人共接受回扣20万元,两人各自私得10万元。此事后来被公司的股东发现,举报到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分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的任期为几年?其资格有哪些限制?(2)董事、监事不得从事哪些违法活动?题中行为有何法律后果?答案: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题1.甲、乙两人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投资10万元,乙投资5万元。在经营中因欠并60万元贷款发生纠纷被起诉到法院。由于乙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由甲偿还丙贷款60万元。甲认为法院判决不当,甲应承担40万元,乙应承担20万元。分析:法院的判决对吗?为什么?答案:法院的判决有道理。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一方无力偿还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全部债务向债权人清2.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同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1999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2000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荣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0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00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同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手续。2000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了严重亏损。2001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4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1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合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分析:(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为什么?(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案: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为的人依法授让合伙企业财产分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定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丁收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分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定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条件和程序。(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预报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场责任;已和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场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乙和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去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甲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偿还了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没有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3.李某、王某、张某三人达成协议,成立一个经营体育器材的合伙企业。三人认为彼此间关系和密切。因而只在口头上达成协议,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三人中李某是某法院的法官,只能利用节假日去经营事物,因而协议中,其分得的利润最少。三人将合伙企业名称定为“英格曼体育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分析:试指出以上三人设立合伙企业是不合律规定之外。答案:4.甲、乙、丙三人属于一个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他们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盈利分配及亏损负担的比例为准,即甲承担40%,乙和丙各承担30%。该合伙企业欠某企业债务为5万元,而企业所有财产只有3万元,由于不足清偿,甲又拿出12000元,乙拿出8000元用于清偿。分析:5(1)甲二回乙可否向丙追偿?(2)若请求追偿,甲和乙可各向丙追偿多少?答案:5.一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丙为此与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张芝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合伙企业人李亚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康迎建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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