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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论【考点5】(商事)仲裁(★★★)4.一裁终局(仲裁裁决)(8)仲裁裁决①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9)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而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申请执行。【例题1·多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裁决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关于该案件仲裁裁决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2010年)A.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B.应当由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裁决C.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D.仲裁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答案】AC【解析】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仲裁审理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11年)A.除当事人协议外,仲裁开庭进行B.仲裁员不实行回避制度C.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D.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答案】ACD【解析】(1)选项A: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2)选项B: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中均规定了回避制度;(3)选项C: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4)选项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考点6】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5类: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解释】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劳动诉讼)属于民事2诉讼。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与独任制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表1-4审判组织的类型程序类型独任/合议审判组织组成一审简易程序独任制审判员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审判员二审合议制审判员2.回避制度(1)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回避包括主动回避和经申请回避,即上述人员可以主动申请回避,也可以由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3.公开审判制度(1)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相关链接1】(商事)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相关链接2】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3)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1)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相关链接1】(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相关链接2】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例外: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4)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5)判决①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3②第二审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三)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2)特殊地域管辖表1-5纠纷类型管辖地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解释】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例题·多选题】甲企业得知竞争对手乙企业在M地的营销策略将会进行重大调整,于是到乙企业设在N地的分部窃取到乙企业内部机密文件,随之采取相应对策,给乙企业在M地的营销造成重大损失,乙企业经过调查掌握了甲企业的侵权证据,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有()。(2010年)A.甲住所地法院B.乙住所地法院C.M地法院D.N地法院【答案】ACD【解析】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本题中,乙可以选择向甲住所地(被告住所地)、M地(侵权结果发生地)、N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起诉。(3)专属管辖表1-6类型专属管辖法院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所在地法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解释】应当注意到,实行“特殊地域管辖”的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实行“专属管辖”的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例题·单选题】甲、乙因某不动产发生纠纷,甲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2009年)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C.甲只能向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4D.甲可以选择向乙住所地或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答案】C(4)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例1】北京的甲和上海的乙因原材料供应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双方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北京,甲乙的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上海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考虑级别管辖);如果甲乙有这个约定,则北京的人民法院不再享有管辖权,甲起诉乙时,只能在上海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但是,甲乙不能约定由天津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天津法院不属于按法律规定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例2】北京的甲将自己在天津的一套房屋卖予上海的乙,甲乙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因该房屋产生的纠纷由北京或上海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该房屋产生的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天津)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案例】北京的甲与广东的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为重庆;后因乙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定双方不存在有关争议管辖的约定、不考虑级别管辖,甲可以自由选择向广东(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和重庆(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甲在广东的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在重庆的法院提起诉讼的,那么看哪一个法院最先立案,如果重庆的法院抢先立案的,由重庆的法院管辖,广东的法院只能坐看别人收诉讼费。(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解释】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诉讼时效期间表1-7起算点长度适用的纠纷类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一般纠纷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所有纠纷【案例】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1)本案属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纠纷,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1年,1988年2月8日赵某仅得知伤害事实,不知道加害人,尚不构成“知道”,诉讼时效暂未起算;至2007年10月31日赵某得知加害人为钱某时诉讼时效起算,按特别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确定诉讼5时效期间的截止时间点为2008年10月31日。(2)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角度考虑,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则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截止时间点为2008年2月8日。(3)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截止时间点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截止时间点应当选择较早的一个,即2008年2月8日。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一般规定表1-8发生原因效果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客观因素)【解释】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暂停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主观因素)重新计算(清零)【案例1】2012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2月,乙因遇不可抗力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本案属于拒付、延付租金纠纷,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应为2013年5月5日;但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乙遇不可抗力无法行使请求权20天,诉讼时效期间中止20天;乙应当于2013年5月25日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案例2】2012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2年8月,乙因遇不可抗力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在本案中,由于中止事由未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乙应当于2013年5月5日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2012年)A.2年B.5年C.20年D.30年【答案】C【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例题2·单选题】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
本文标题:经济法第一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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