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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证券法证券法围绕信息公开原则以规范证券商行为为主旨第十四章证券与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的产生第二节证券概述第三节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一节证券法的产生一、美国证券法1、蓝天法2、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二、中国证券法英国发生“南海泡沫”(SouthSeaBubble)事件。南海泡沫事件发生在1720年,是世界证券市场首例由过度投机引起的经济事件,“泡沫经济”一词也是源于南海泡沫事件。此后英国关闭证券交易所长达百年。这一事件发生后,英国通过《泡沫法案(BubbleAct)》,即“取缔投机行为和诈骗团体法”。法案的通过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泡沫的再次出现,但却对股份公司实行封杀,严重抑制了股份公司的发展。第二节证券概述一、证券的含义和特征(一)广义上的证券:证券(security)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概念。从法学的角度看,证券是以一定的专用纸单或其他载体,借助文字、图形、数字等,记载并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其含义有两层:一是指民事权利的表现形式或物质载体;二是指物质载体所表明的民事权利。因此,证券是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载体的结合物。(二)广义证券的分类证券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1、依照证券的功能,可以将证券分为金券、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金券,又称金额券,是指券面标明一定金额,只能为一定目的而使用的证券。如邮票、印花就是典型的金券。资格证券,是指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资格的证券。资格证券的持券人可凭证券向义务人行使一定权利,义务人向权利人履行完义务后即可免责,故资格证券又称为免责证券。如:车船票、电影票、存车证、存物牌等。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由于证券上所表示的财产权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格,并且代表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可以自由的转让,故称之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依据其所代表的权利不同,一般又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是指在商品流通中发行的、代表一定量商品请求权的物品凭证,也称物品证券或实物证券。如:货物提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货币证券是指代表对一定量货币的请求权的金钱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这类票据是商业信用的产物,它是货币的替代物,故称货币证券。货币证券是票据法所调整的对象。资本证券是指代表对一定资本所有权和一定利益分配请求权的凭证,如股票、债券等。股票、债券与作为货币替代物的票据不同,它具有筹集资金和获取投资利益的双重功能,具有资本的性质,故称之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与资本证券都是以货币额表示的证券,合称为价值证券。资本证券是证券法所调整的对象。价值证券(三)证券法上的证券证券法上的证券是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由于各国证券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证券法上的证券定义和范围亦有所差异。我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证券资格证券金券有价证券价值证券商品证券资本证券货币证券股债基衍汇本支票券金生票票票证券(四)证券法上证券的特征1、是一种投资收益权凭证。2、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证券的可转让性,即流通性,是证券的本质属性。3、是一种标准化权利凭证。为了便于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筹集资金,公司应先将拟募集的资金总量划分为若干相等份额的计算单位,制作面额均等的权利凭证并记载每个单位筹资金额的民事权利。公司发行的每份同种证券在券面金额、筹集资金条件、偿付条件、权利范畴及限制条件等方面完全一致。4、是一种含有风险的权利凭证。二、证券市场(一)证券市场的概念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场所的总称。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是现代金融市场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主体、证券投资主体、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等。(二)证券市场的内部结构1、证券发行:是证券发行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市场被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证券发行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发行也就不可能有证券交易的进行。证券发行市场的结构图:发行人中介投资者政府、金融机构、公司证券公司原始投资者证券交易:是持有证券的人在证券市场上出让证券,由其他投资者购买的行为。即已发行的证券在法定场所进行流通转让,因此证券交易市场被称为“二级市场”。原始投资者证券公司、交易所等其他投资者出让者交易场所购买者(三)证券市场的功能1、正面功能是筹资和投资的重要渠道是实现资金有效率的分配的重要手段是传播经济信息的重要场所。这些信息不仅为筹资者和投资者提供了依据,也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了决策基础。2、负面功能证券市场也能产生负面效应,证券市场上的投机,会引起证券市场的动荡或加剧经济动荡;助长经济活动中的投机欺诈行为。因此,证券市场法律调控的目标之一,就是发挥证券市场的正面效应,抑制其负面效益,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成为充满活力而有效率的市场。第三节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三公”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美国法官布兰戴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警察”,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二、“三禁”原则即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三、原则上分业经营管理原则四、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二、证券监督管理体制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五、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第十五章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章节目录第一节证券交易所第二节证券公司第三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四节证券服务机构第五节证券业协会一、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概念及法律特征(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三)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四)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与法定义务(五)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二、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的概念及法律地位(二)证券公司的种类和业务范围(三)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四)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五)对证券公司违规操作的监管措施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及职能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防范及业务管理四、证券服务机构一、证券服务机构概述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三、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四、其他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五、证券业协会一、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责二、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及内部管理第十六章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及法律意义证券发行(IssuingofSecurities)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活动。证券发行行为包括:证券募集行为、认购人的认购行为、缴纳认购款行为以及交付或获得证券的行为等。二、证券发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发行人发出要约邀请,进行证券募集。此时应制作招股说明书、投资者认购书,并公布公司的各种相关资料。投资者提出要约,认购证券。投资者填写认购书,希望和发行人订立购买证券的合同。发行人作出承诺,并依承诺进行证券销售。发行人按法定规则,确定认购人实际获得的证券数量,合同成立。发行人将证券交付给投资者(一般是将证券直接记入投资者帐户)。三、证券发行的分类(1)依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即公募,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即私募,指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2)依发行是否通过中介,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指发行人不委托专门的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而是自己向投资者直接推销并交付证券的方式。间接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承销机构具体办理证券发行事宜并发售证券的方式。发行人投资者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3)依发行目的不同,证券发行分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这种分类适用于股票发行。发起设立发行设立发行募集设立发行有偿增资发行如配股增资发行(公司成立后续发新股,无偿增资发行如送红股即通常所说增发)四、当今世界各国证券发行监管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体制。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作出任何判断,而只作形式审查。注册制重效率。核准制下,监管部门不仅对发行人公开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还要考察其具体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低质量、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不予核准。核准制重交易安全。我国采用的是核准制,核准制存在着一些弊端:第一,注重国家干预,不注重行为个体的自由权;第二,核准制在使投资者获得投资安全的同时,也使投资者产生依赖心理,并误认为政府已对证券品质作出了判断,不利于投资者投资理性的培养,一旦发行人以欺诈手段获得核准或审核机关价值判断有误时,则会使投资者处于不设防状态。第三,核准制赋予了审核机关较大的核准权,易造成权力“寻租”现象,导致腐败。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我们的证券发展初期很不成熟,投资者也很不理性,因此需要政府这个“保姆”。但事实是政府这个“保姆”却经常欺负甚至掠夺他的“主人”。而实际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后,将证券发行上市的部分监督职责移交给保荐人,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推荐责任和担保责任都是法定的。通过强制的保荐责任,使保荐人对其所推荐的发行人履行持续监督义务。如果保荐人监督不力,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可能被别的保荐人所取代,而遭到市场淘汰。因此,引入保荐人制度以后,核准制下政府对证券发行上市的干预可以适度放松,转而以监管保荐人为主,从而实现既维护证券发行上市的安全,又引入市场力量,减少政府干预的目的。证券法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我国各种证券发行的核准机关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司债券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基金券中国证监会权证证券交易所五、证券发行的条件(一)股票发行的条件:设立发行、新股发行(二)债券发行的条件:首次发行、再次发行六、证券发行的程序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准备保荐人推荐办理核准手续信息公开(预披露和核准后的发行披露)证券发售与交付(应采承销方式的需由证券公司承销发售)第二节证券承销一、概念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它投资证券的活动。二、间接发行与直接发行的区别证券承销又称间接发行,它与直接发行有着明显的区别:(1)直接发行由发行人自销;证券承销则由证券公司承办发行事宜。(2)直接发行往往只适用于对少数特定投资人的私募证券;证券承销适用于所有证券尤其适用于那些资金数额大的或准备上市的证券。(3)直接发行虽省时省力,但所筹资金有限,证券持有人也过于集中;证券承销发行虽然成本增加,但由于证券公司以其丰富的证券推销经验和较广泛的销售网点推销,可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较多的资金。证券承销发行既可扩大发行人的社会影响,同时,证券公司还分担了发行人的发行风险。在我国凡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均需证券公司承销。三、证券承销的方式证券承销代销包销承销团承销定额包销余额包销(一)代销,也称尽力承销,指证券承销人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限届满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发行人与承销人是委托代理关系,行为后果归于发行人。因此,承销人仅为证券的推销者,不垫付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也不承担责任,证券发行风险由发行人自行承担。当然与包销相比,承销人所收取的费用也较少。包销不存在发行失败问题,而代销则有发行失败问题。对于股票代销而言,一旦代销期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向投资者销售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70%,即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价加算
本文标题:证券法课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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