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美国的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苗延波)
1美国的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苗延波一、美国法学教育概况(一)美国的法学院及ABA、AALS、AALL三大协会在美国,没有联邦政府举办的大学的法学院,美国办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各州(县、市)政府或个人。为确保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得以维护,各州政府对法学院的管理,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全美律师公会(AmericanBarAssociation,简称ABA)、全美法学院协会(AssociationofAmericanLawSchool,简称AALS)和全美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ssociationofAmericanLawLibrary,简称AALL)。ABA成立于1878年,协会下设有法律教育常务委员会(StandingCommitteeonLegalEducation),它负责批准法学院的开办,并且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硬件要求;AALS成立于1900年,1971年被确认为两个全国立案的法律机关(另一个是ABA法律教育和律师资格部)之一,该协会出版《法律教育季刊》(JournalofLegalEducation);AALL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二)美国的法学教育的特征1、美国法学教育最本质的特征是其职业性美国法学教育历来以律师为培养目标,其基本内容是:法律教育应与人文教育相分离;学生在开始学习法律之前一般已经获得了其他的人文科学知识;学生学习的目标是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其宗旨是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问题”。正是这种职业性的特征,就要求法学院只能以判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法律技能训练法为补充。因此,法学院在一年级课程中采取“专题式教学”(programmedinstruction)、“课堂讨论”(seminar)、“现场实习”(clinicalprogram)、“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CALL)、“模拟问题法”(simulationproblems)等教学方法,几乎没有课堂讲授。22、美国的法学教育为本科后教育美国的法学教育具有研究生层次的特点。因为,它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美国法学院的入学的基本条件是,报考法学院的学生要求已获得某个学院或者大学的文学士学位或理学士学位。其理由是:第一、法律是一门渊深的学科,学生必须具有相当的成熟度才能对其有深刻的理解;第二、律师于国民安定、社会发展有重大关系,因此法律教育应当具有较高起点;第三、把法学教育置于较高的平台上有利于法律职业本身的进步。3、美国法学教育授予学位名目繁多美国法学教育授予的学位主要有以下三个:(1)J.D.(JurisDoctor),法律职业博士学位。从历史上看,美国法学院颁发的学位主要是法学士(BachelorofLaws,简称LL.B.)学位。自1960年代起,参照医学院的传统,法学院开始以J.D.学位取代法学士学位。其原因在于大学本科后法律教育制度的确立和3年制严格的初级法律学历教育被认为具有研究生水平。因而,“法律职业博士”学位是美国法律学制中的初级法律学位。(2)LL.M.(MasterofLaws),法学硕士学位。该学位学制一年,也就是说拿到J.D.学位后,再攻读一年,合格后就可以取得法学硕士学位。该学位有两种:一是为从事法律教育或者法律研究的学术性方向而设置的;另一种是为深化某一专门学科的技能和专长而设置的,其中最普遍的是税法方向。(3)S.J.D.或J.S.D.(DoctorofJurisprudence或者DoctorofJudicialScience),法律科学博士学位。该学位培养的是从事纯法学理论研究的工作人员,学制2—20年。此外,法学院还为在美国从事高级研究的外国法律家授予一种“比较法硕士”(MasterofComparativeLaw,简称M.C.L.)学位,以及认为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颁发一种“荣誉法律博士”(DoctorofLaws,简称LL.D.)学位。*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副主编。4、毕业后若欲从事法律工作必须还要经过严格的考试(1)从事律师的要求3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从事律师职业,而若要在某个州执业,就必须通过该州主办的律师考试。然后再经过一定的品格考察获得律师执照,就可在州内法庭代理当事人出庭。(2)从事法官的条件美国实行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一般毕业生是不可能直接从事法官职业的,只有一些优秀的毕业生可能会有机会担任著名法官的书记员的职务,历时一、二年。(3)从事教学工作的条件有些学生希望将来担任法律教授,教师会鼓励他们先到有关部门工作若干年,然后再回校任教或进一步深造。(三)美国法学院入学要求美国各个法学院对入学分别有不同的要求,大致如下:1、LSATLSAT是LawSchoolAdmissionTest的缩写,即法学院入学考试,由LSAC主办。2、本科学位法学院要求申请者在加入法学院之前必须获得本科学位。其对专业并没有过多的限制,除了极个别的专业(如体育)法学院认为没有受过足够的学术训练不合适以外,都可以申请;甚至像舞蹈音乐之类的专业也没问题。3、大学成绩单对于美国和部分LSAC认可的国外大学的毕业生,一般必须将大学成绩单直接寄到LSAC,由它评估后做成统一的报告,连同LSAT成绩一起寄到法学院。法学院对外国学生的成绩单要求不同,大致有三种:第一类,常常没有对外国学生做专门的要求。第二类,明示地说外国学生将成绩单直接寄到法学院。第三类,要求外国学生将成绩单寄到中立的美国评估机构来评估(value)。比如WorldEducationServices就是法学院常常推荐申请人使用的。评估的费用一般在100美元以上,另外寄出评估报告再按份数收费。要求外4国申请人将成绩单评估的学校一般是州立大学。在我看来,这样的学校多半是对外国学生不太友好的。4、推荐信法学院对推荐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法学院一般要求两封推荐信,也有的学校不要求推荐信,个别学校同意接受不多于4封的推荐信。有的法学院给学生提供固定的推荐表格,推荐人需要在表格内check。如果推荐人认为除了表格中的内容外,申请人还有其他特质,可以在表格下面或背面简短地说明。很多的法学院还要求申请人填写一表格,表明他放弃/不放弃一种权利,即在法学院录取以后看他的推荐信的内容的权利。因为法学院都要求推荐人写好推荐信后必须签封,再交给申请人,所以申请人看不到信的内容。甚至有的法学院要求申请人直接将推荐信寄到学校。另外,对推荐人法学院也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是教授或雇主。因此,如果申请几所法学院,可能需要按他们不同的要求来准备。5、系主任证明(Dean'sCertification)这是申请法学院和其它专业申请中不太一样的。因为做律师必须有很好的品格,所以法学院很重视入学者的过往记录。系主任证明,顾名思义,是由系主任填写,证明申请者是否受过处分、中途退学、被判刑及其他不良记录。另外,还包括学业的记录,比如在班上的排名、平均积点、课程的难易等等。如果他对你还有更多了解,想加以评论的话,表格中也提供了足够的地方。6、申请表格和个人陈述对于个人陈述的字数,法学院有的要求250字,有的要求2页以内,有的不限长度。7、申请费好的学校和一些私立学校通常要60美元以上,州立学校便宜,有的只要20美元。申请费也可以用人民币交纳。兑换的汇率是当日的现汇牌价。另外,你必须带上你所申请学校介绍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从网上下载的无效。另外5银行要留底有“申请费”那页的复印件。最好事先复印好。8、TOEFLTOEFL不是申请法学院的必须条件。大约只有1/3的学校要求TOEFL成绩。特别是美国排名前10位的学校。但如果读LL.M的话,则只需要TOEFL成绩,无须LSAT成绩。(五)法学院的课程与教学法学院的课程是按职业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技能的要求来设置,强调实践的重要性而不注重抽象的理论教学。教学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外,更加重视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综合职业能力包括了三大能力即法律知识能力,职业思维能力和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基于这三种能力的培养,美国法学院普遍采用“判例教学法”。该方法一般在课堂上没有像序、概论、定义等这类理论性的教学,而是通过实际的判例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整个的教学都是建立在以提高综合职业能力的目标上。在该教学法中,教师首先应根据教学内容收集整理一些相关的判例,并作为教学资料发给学生,选编出来的判例通常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它们是曾经确立过或影响过某一重要法律理论和原则的判例。这些事实推理性强,文字精练的判例一般要求学生在课前仔细阅读,认真分析并作出判断。除了这些判例资料,教师鼓励学生主动去查找更多的一些相关判例,尽可能地全面阅读和比较分析,准确理解该判例法原则的法律精神。因此,教师还要在课前提供广泛的参考文献目录,如法规、判例、法学文献目录以及有关的电子资源目录包括法律计算机数据库,法律光盘和法律网络资源站点等。课堂上,教师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判例,去发现和理解判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始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而不是纯粹“教师”的角色。因为“判例教学法”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律理念或法律原则,更重要的是要让受训者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这种职业的体验更多地需要来自于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的精神,而不是依靠“填鸭式”的灌输。“判例教学法”在美国经久不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受美国实用法律主6义思想的影响,如美国人在对适用判例法优越性的评价中,其中的一条便是:“遵循判例法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在工作紧迫的情况更是如此……”。这种实用思想体现在法律教学上就是“利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多最实用的东西”。三年时间很有限,不可能教给学生所有的法律知识,因此,抽象的法学理论教学始终被认为是浪费时间又不切合实际的一种方法,既不利于学生知识能力的开发,也无助于法律实际能力的提高,即便是采用最直接、最省时的“判例教学法”,也不试图要求学生掌握在他们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可能会用到的所有的法律,主要强调那些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因为法律总是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任何权威的原始法律资源都可能随时代的发展而失去权威,但长期法律演变中逐渐发展成熟的那些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且能持久地适用,以其相对稳定的权威性来规范和影响社会的法律秩序和法律的创新,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往往能够帮助律师从容地应付处理在今后的可能遇见的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美国的法律渊源复杂,数量繁多,其原始资料来源于联邦和50个州的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内容广泛、卷帙浩繁是世界上任何国家所不可比的,据多年前的统计,美国仅纽约一个州的制定法条文的数量就超过了欧洲大陆任何一个国家。美国立法机关(联邦和州)每年新的制定法大约15,000个,而每年新公布的判例约为55,000个[2],加上原来可继续适用的制定法和判例法,超过百万之多。如此庞大的原始法律资源体系无疑奠定了美国法制社会的基础,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的法律活动提供了丰富的依据,但几乎泛滥的数量,使法律更加复杂,适用的难度日益加大,即使是最优秀的职业律师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也是有限的。因此实际的职业能力在美国的法律实践中显得格外重要,知识能力只是律师职业能力的一个方面,同时还必须具备职业的思维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这种两种能力可以笼统地理解为“获取法律”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在知识与实践的相互作用中获得。一般来讲,法律知识是经验的总结,而“获取法律”的能力则表现为认识法律经验的手段和方法,实际上后者是人的一种潜在认知能力(TACIT-KNOWLEDGE),这种能力的特点表现为人对社会实践活动所具有的预测性,应变性和创新性。随社会的高速发展,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形式甚至它的操7作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职业律师需要不断的知识更新,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法律社会的需要。美国的判例教学法最大的优越性也在于:通过重点
本文标题:美国的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苗延波)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4394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