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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实用新型讲义1实用新型专利引言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三种专利形式之一,也是最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的一种专利类别。首先,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自1997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已经居世界第一,2005年申请量已达到14万件,历年的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居我国三种专利的第一位。其次,在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当中,大约申请量99%是来自国内申请人的申请,因而可以说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就是保护了我国申请人自己的发明创造。实际上实用新型包括的内容相当多,例如申请文件的撰写由于与发明相同,就不再赘述了,只讲讲一些实用新型特有的要求和规定。相对于发明而言,实用新型授权比较容易,但是,正因为如此,代理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代理发明专利要大!第一章实用新型的概念世界各国的专利法或相关法规对实用新型所规定的概念均有所不同。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中给实用新型下了定义:“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一个限定性的条款,规定了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的保护。请特别注意该定义中的以下三个要点:产品、形状、构造。从这个定义中,可以得知: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这是首先要明确的。其次,实用新型只保护具有形状、构造特征的产品,不具有形状、构造特征的产品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相比之下,发明专利既保护产品又保护方法,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都是2006年实用新型讲义2在发明的保护范围当中。但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却具有一定的限制,不像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那样广泛,这是由实用新型的定义所决定的。反例:1、一种超导线材的加工工艺(方法,不保护);2、一种建筑物外立面的涂料(成份或工艺的改变,且涂料是液体,没有确定的形状);3、一种治疗失眠的药物(其发明点在于这种药物的成份或者配方,不具有新的形状、构造特征)。正例:1、一种空调器的圆形出风口(对出风口的形状提出了改进);2、一种避雷装置的放电电路(电路是一种构造)。第二章实用新型制度的概况一、国际实用新型发展概况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起源于德国,德国于1891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法》。日本于1905年制定实施《实用新型法》。中国的专利制度与德国有很深的渊源,受到其深远的影响。中国的制造业自上世纪末以来飞速发展,被誉为世界工厂,专利申请量也随之大幅度增长,1997年中国的实用新型申请量超过韩国,居世界第一。到目前为止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国家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日本、韩国、奥地利、西班牙、法国、巴西、我国台湾地区、澳大利亚、OAPI(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世界各国对实用新型专利所使用的名称有所不同,有“实用证书”(法国),“实用新型证书”(德国),“小专利”(澳大利亚),“短期专利”(中国香港)和“实用新型专利”(中国)等。虽然许多国家都施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但各国在审查制度、保护对象、保护期限等等都不尽相同。就审查制度来说有:实质审查制、登记制和登记+检索报告制等。不同的审查制度,具有各自的优缺点,选择哪种制度要考虑本国国2006年实用新型讲义3情来确定。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实行初步审查制。二、我国实用新型申请概况我国2003年的实用新型专利年申请量首次突破十万件,达到109115件。2004年和2005年的申请量分别达到112,825件和139,566件。2005年的申请量中,国内申请为138,085件,占总数的98.9%,其中非职务发明占66.1%。目前,专利的申请量基本处于“三分天下”格局,2005年三种专利占总量的比例为发明36.39%,实用新型29.3%,外观设计34.3%。从授权量(国内)分析,2003年发明专利30%,新型99%。2004年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首次超过了实用新型的申请量,跃居三种专利申请量之首。另外在这一年,来自国内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超过了外国的申请量。这表明我国专利制度实施20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科技水平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因此,创造性更高的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增长得更为迅速。2005年这一趋势更为显著。最初设立实用新型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发明、小创造。许多中小企业的发明创造水平较低,其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比较短,但又需要得到适当地保护,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正适合保护这类发明创造。因此,自从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实用新型就受到国内企业和个人的青睐。其“周期短”、“费用低”的特点是吸引他们的主要原因,因此实用新型的申请量多年来一直位居三种专利之首。但目前有一些误解,认为只有小发明或者发明高度不够高,不能够申请发明专利的才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这是错误的。在实用新型申请中也有一些具有很高的创造性,而且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并没有限制创造性足够高的发明创造不能申请实用新型。另外,在科技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频繁(如电脑、手机、汽车等)的今天,许多申请人根据自身的保护期限的需求,愿意选择实用新型这种比较快捷的专利保护形式。我国的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实用新型在我国专利事业中的特殊地位,这是一种客观规律。经过二十年的实践证明,实用新型保护制度以及初步审查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实用的专利体系。2006年实用新型讲义4由于实用新型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不进行实质审查,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当中难免存在一些发明创造高度平庸的,或者撰写水平较低的案例,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授权现象。但是这些现象的产生,其根源在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初步审查制度本身,并没有赋予实用新型的审查员进行相应的专利性评价或者判断的权利而造成的。在对于实用新型的有关现象进行考察和评论时,不能离开这个事实基础。第三章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的内容一、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内容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注意这里的用语是“初步审查”,意味着不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内容:“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2006年实用新型讲义5从以上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得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各项内容:(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6条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违反法律)、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外国人在华申请)、第19条第1款(涉外代理)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充分公开)、第4款(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支持)、第31条第1款(单一性)、第33条(修改不得超范围)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实用新型定义)、第13条第1款(重复授权)、第18条至第23条(18条对说明书的要求,19条对说明书附图的要求,20-23条对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第43条第1款(分案申请)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先申请原则)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3)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细则45)--逾期视为未提交,不能视为撤回!!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部分:格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审查。由此可见,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采取的是初步审查制。初步审查制既不是实审制,也不同于登记制,它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不断完善中形成的一套实用新型的审查体系。在我国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不是初步审查的内容。事实上,实用新型自在中国诞生以来,从来就没有实行过“形式审查”或者“格式审查”,一直就是进行实质性缺陷审查的初步审查,认为实用新型是形式审查或者格式审查都是错误的。虽然实用新型申请仅经过初步审查就授予专利权,但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专利法总则第11—17条、第六章、第七章)来说,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发明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基本是相同的。二、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主要区别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都是保护以技术方案构成的发明创造,但是两者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不同,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2006年实用新型讲义6保护客体:发明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和方法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技术方案,而且不是所有的产品技术方案都保护,只保护那些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审查制度:发明专利是先公开后实质审查,并进行检索和创造性判断;实用新型是初步审查,没有公开公告程序,不进行检索。另外在授权后可以请求做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创造性标准:相对发明的要求略低。保护期限: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二十年,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十年。费用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的所需的费用明显低于发明专利。三、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与发明专利的初审的区别很多人混淆了发明专利的初审与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之间的差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之(一)和(二),分别为发明专利的初审和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的依据。比较二者的异同,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较之发明专利的初审还增加有以下内容:(1)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细则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2)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3)专利法第9条和细则第13条1款所规定的一发明一申请的原则。(4)细则的43条1款的分案申请的规定。可见,二者首先是内容的不同:发明专利的初审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的审查主要是申请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实用新型不仅要进行格式审查,还要进行有关技术内容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例如法26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相应审查。其次,二者的审查性质不同:实用新型虽然是初步审查,但其审查的结果是(可能)授予权利;而发明初审的目的是提供公开的文本。第四章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程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受理后即进入初步审查程序。2006年实用新型讲义7首先,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进行IPC分类,根据分类将申请文件分配给各个领域的审查员。费用合格后进入审查,文件存在缺陷的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经补正或者意见陈述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反之授权。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也没有其他缺陷的,直接授权。在指定期限内,对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未答复的,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授权后,发出授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缴纳费用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可在任何时候提出主动撤回。结案类型:授权、驳回、视为撤回、主动撤回、分案不成立。另外,实用新型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提出复审请求。复审委员会将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与原申请案卷一并转送至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实用新型的前置审查应当在收到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经过复审程序得出维持驳回决定或撤销驳回决定的结论,再进入审查,即继续审查。在继续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与该复审决定相悖的驳回决定。第五章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专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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