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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现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负责建立起来的为解决劳动者因某种原因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给予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如我国现行的公费医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劳保医疗(企业职工)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暴露出种种弊端,因此,国务院于1994年3月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多种改革模式并存,归纳起来,各地区的改革试验模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多种形式的“统帐结合”。如以海南省为代表的“双转并行式”即医疗保险基金只负担规定的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的大部分,其余部分及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则由个人帐户支付;以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等城市为代表的“三块式”,即同时建立个人帐户、企业调剂金和统筹基金。截止到1997年底,各种“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实际覆盖了276.5万人。二是大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自8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一些地区为了分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遇到的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开始进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到1997年9月底,这一试点已扩展到1253万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年底覆盖面已达1300多万人。三是以深圳市为代表的混合型改革模式。即对不同类型的人群分别实行不同的改革办法:对职工实行“统帐结合”,对外地劳动人员实施住院医疗保险,对离退休人员、残疾军人则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险。四是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一部分地区根据企业离退休人中更需要首先得到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对离退休人员实行了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制度。到1997年底,有110万企业离退休人员被覆盖进来。五是一些企业内部的轻度改革试验。多数没有实行社会化的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仍按原有规定实行劳保医疗制度。但不少企业进行了内部的轻度改革试验。其主要形式有: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或者实行医疗费用定额包干,节余归己,超过部分由企业补助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为员工投保了商业健康保险。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即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其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这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特点是“低水平、广覆盖”,最引人注目,也最令人担心的是社会统筹医疗保险有了一个封顶线,即确定由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当地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同时也规定了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的标准,原则上是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但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以湖南省为例,1999年湖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00元,由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起点为580元,封顶线为23200元;长沙市1999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800元,起付线为680元,封顶线为27200元。同时,还规定,当年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原则上按下列分段负担:3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到10Q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按上述自付比例的65%左右负担。另外,湖南省直管单位从2000年4月1日起全面启动基本医疗保险,这标志着在这一部分群体中实施了40多年的公费医疗保险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本文标题:社会医疗保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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