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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只有以法律法规作为客观依据,才能保证其顺利运行。所以,社会保障立法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会具有先导性、基础性意义的工程。第一部分:社会保障立法一、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概念(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指在社会保障轰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从社会保障的运行过程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体应当包括:政府、社会、公民。(二)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具体包括:(1)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政府与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3)社会保障与实施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4)不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5)政府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三)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之所以要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保障关系进行调整,是因为社会保障关系不同与一般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它是在国民财富再分配领域中各种社会保障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所具有的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决定了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的必要性:(1)社会保障关系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双重属性。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2)社会保障关系是一种不同主体之间的连带社会责任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社会保障的核心:给付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约定关系。(3)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具有非对等性。在社会保障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并不是在所有场合下权利和义务都是对应和对等的,其中既有无须履行义务的法定权利,也有不享受任何权利的国家义务。失业保险的投保者在履行缴费义务的前提下,并不一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障活动实质上是通过国家干预的手段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进行利益再分配,这种国家干预根据什么原则,按照什么程序,依据什么标准来实现,都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二、社会保障法的特征和层次结构(一)社会保障法的特征1、广泛的社会性公法调整的是国家政治权力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司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力关系。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追求社会公平的实现,其中既有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个人权利的干预,又有个人享受国家给付的权利的关系。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特征,表现在:(一)保障对象的普遍性。(二)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三)保障目的的社会性。2、明显的强制性社会保障法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的特征,是通过国家赋权强制推行的涉及公民生活安全的一系列准则。3、严格的专用性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应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需要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它所调整的对象必须是与社会保障活动有直接关系的有关主体,并且严格局限于直接的社会保障活动之中。4、特定的技术性5、实体法的技术性(二)社会保障法制系统的层次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是由众多法律主体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产生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所以它不可能是由一部法律或同一层次法律所构成,而是由一定数量的法律、法规、命令、条例等构成的多层次系统。社会保障法制系统分为四个层次:最高层次:宪法层次,第二层次: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领域的综合性或单向性法律,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依据,第三个层次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颁行的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法规,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依据,第四个层次是地方立法机关或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范围的社会保障法规,这是在全国性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指导下,照顾到地区差异性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它所规范的是本地区直接负责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结构(1)总则部分,主要表述本法的立法依据、宗旨、基本原则、项目构成、适用范围、用语释义等。(2)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渠道、征缴方法、费用缴纳比例、基金运用管理的原则和方式等。(3)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和享受资格,主要包括给付条件、保障标准、享受着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4)管理机构与管理体制,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名称、责任、职责范围、监管与隶属关系等。(5)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保障对象等相关关系各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法律约束方式等。(6)争议处理,主要包括对社会保障法律事实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的协调处理原则和方法等。(7)附则,一般包括生效时间、解释权限等。三、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指集中反映社会保障法的本质,贯穿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始终并对整个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起主导作用的根本准则,主要有:(一)普遍性和选择性相互兼顾的原则普遍性保障的含义: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包括所有社会成员,强调一切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障的共同权利。选择性保障的含义: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是针对社会中的某一部分处于特殊境况、存在特殊需要的群体。为什么说具体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都有其选择性特征?P56普遍性和选择性相互兼顾的原则是指:当公民具备了具体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所规定的保障条件和资格后,都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相应保障的无差别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不应该将这种权利只给予一部分人,而将另一部分人排除在外。(二)生存权与发展权相结合的原则生存权是为维护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发展权是指个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获得正价和完善的权利,包括学习权、就业权、社会交往权等。社会保障的本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活动,国家和社会通过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转移支付,保障所有公民最基本的生活所需。根本宗旨: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三)保障待遇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互适应的原则(四)公平和效率相互促进的原则。四、中国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建设(一)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回顾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些根据地的政权就已开始了社会保障的立法实践。在新中国诞生前夕,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提出“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目标;1954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3条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规定“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些权利。具有代表性的法规文件:P58.(二)当前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1)社会保障立法严重滞后(2)社会保障现行法律的立法层次偏低。(3)社会保障立法不统一。(4)社会保障法规的实施和监管机制相对薄弱。(三)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保障管理监督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法。第二部分:社会保障管理一、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概念(一)社会保障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与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对各种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的过程。社会保障管理不同于生产管理,它是一种社会事务和社会政策管理,致力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它包括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和对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1、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内容(1)拟定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协调社会保障政策,统筹处理地区和人群之间的利益和矛盾。(2)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的实施办法。(3)贯组织和实施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4)受理社会保障方面的申述、调解和仲裁。(5)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信息化、社会化服务体系。(6)培养、考核、任免社会保障管理干部。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内容包括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营、支付三个方面的内容。3、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的内容就是对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如离退休职工鳏寡孤独老年人、失业者、贫困者、残疾人等所进行的一系列必要的服务。(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1、以行政层次或行政权限作标准,可以分为中央管理机构、地方管理机构和基层管理机构。2、以管理职责、管理性质和业务范围作为标准,可以分为行政主管机构、业务经办机构、基金运营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三)社会保障管理方式1、政府直接管理方式2、半官方的自治管理方式3、民营化的市场管理方式二、社会保障管理的休制及发展趋势(一)社会保障管理的原则1、集中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2、政事分开、政监分开原则3、立法先行、依法管理原则4、社会化管理原则(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三、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二)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现状1、中国政府部门管理职能的调整2、政事分开、政监分开机制的建构3、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局面的初步形成第五讲社会保障基金概述及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给付第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概述一、社会保障基金及其分类(一)社会保障基金及其来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1)政府财政拨款(2)企业缴纳(3)社会成员个人缴纳(4)社会及居民个人捐助(5)国际捐助(6)社会保障基金自身增值。(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分类第一种:以基金来源为依据进行分类:分为: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缴费性社会保障基金、捐助性社会保障基金和运营盈利性社会保障基金。第二种:以基金存储和支付期限为依据进行分类,分为:积累性社会保障基金和非积累性社会保障基金。第三种:以基金的功能和用途分类,分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功能(一)提供收入补偿(二)均衡社会消费(三)激活基金市场(四)规避社会风险(五)体现社会公平第二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给付一、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原则及其不同模式(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原则1、多渠道筹集原则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筹措渠道:政府在其中要负主要的出资责任、企业单位要担负为职工出资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的部分受益者也要承担相应的筹资责任。2、收支平衡原则重要的原则,由横向和纵向的原则3、依法筹集原则(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及其比较三种模式:1、现收现付式:适用于大部分社会保障计划。特点:国民收入在不同群体间进行转移支付。2、完全积累式:比较适用于养老保险计划、住房公积金计划、教育投资计划等。特点:储蓄积累,也成完全基金模式。3、部分积累式:较适用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计划。特点:不同主体间的转移支付与自身收入延期支付并存。现收现付的优缺点及完全积累式的优缺点?P76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标准和形式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标准是社会保障的专门机构按照社会保障规定的项目、条件和标准,支付给被报账人或受益人应享受的保障待遇的过程。(一)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标准:也称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是指社会保障哥哥项目按照规定向受益人支付金额、实物和服务的数额。个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社会救济项目,是保障受助家庭和个人享有当时当地的最低生活。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社会保险项目,是必须保证受益人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为什么社会保险项目的给付标准都相当于并低于受益人在职时的工资水平?P77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所举办的社会保障项目。给付标准要根据国民的发展需要以及国家的财政实力来确定。(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形式1、以给付的次数作为标准,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可以分为一次性给付和多次给付。2、以给付的时间作为标准,分为长期性给付和阶段性给付。3、以社会保障项目作为标准,分为社会救济待遇给付、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社会福利待遇给付等。4、以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内容作为标准,分为现金援助、实物供应和服务提供。第六讲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形态和运营的原则(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形态社会保障基金是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计划、项目二筹集和积累起来的,用以保障社会成员在遭遇社会经济风险事故时所需的、专款专用的资金。基金储蓄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经常性的现象。社会保障基金一般由三种形态的基金组成:(1)以个人消费基金形态表现的,返还或分配给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金。(2)社会保障基金形态表现的社会服务设施保障基金。(3)以后备基金形态表现的,被储存来及起来以应付将来支付所需的社会保障基金。(二)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基本原则1、
本文标题:社区工作第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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